Monday, 7 December 2009

若是杜拜政府,它不会那样做


银行借钱给公司,大都会要求董事成员或股东签一纸联合担保书(joint and several guarantee),确保万一公司无法偿还债款的时候,银行可以要求董事或股东还钱。

Joint and several guarantee的意思是,银行可以向所有的担保人追债,也可以只向任何一位担保人追债。

假设欠债公司有A、B和C三位担保人,银行若认为A最有钱或最有能力还债的话,那银行可以仅向A一人追债。

虽然这对A很不公平,因为三位担保人,为何银行只针对A?但Joint and several guarantee就是这个意思,银行有权力决定要向谁追债。

所以奉劝各位不要随便做别人的贷款担保人,不管他是你的老板或朋友都好。

有些人以为既然有抵押品,银行最多只是拍卖抵押品,不会找担保人麻烦。

但当拍卖抵押品仍然不够偿还贷款,银行仍可要求担保人负责。

以前在政府银行打工的时候,上司告诉我,给政府机构(GLC)的贷款评值都是A Rating,因为都有政府做担保,所以不怕这些GLC拖欠。

当时心想,政府银行借钱给政府机构,然后又由政府做担保,好像有点奇怪。

每当这些政府机构无法还钱的时候,就由政府帮它还债,最后不是又回到政府手里去吗?

难怪很多政府公司都是亏损经营,反正有政府在照顾,盈亏都不要紧。

杜拜政府表示不会担保“杜拜世界”集团的债务,虽然政府持有“杜拜世界”股份,但开始时,政府就没有保证公司的债务。

负责发言的杜拜官员说,公司获得银行贷款,是根据它与各方协议及公司业绩预测,不是根据政府的保证。

“杜拜世界”是杜拜政府的公司,但政府却不给予担保,听起来好像有点耍赖。

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位杜拜官员说的也没错,银行应该是根据公司计划的可行性(feasibility)来批准贷款,而不是依赖政府的担保来给予贷款。

说到此,使我想起那四封支持信,显然的,银行是根据那四封支持信认购了公司债券,假设公司无法还债,那银行是否能够要求政府还债呢?

交通部拒绝付款,但在财政部的指示下,港务局还是付了钱。

财政部的原因是:若不付款,这将会影响市场对国家私人债券的信心。

既然只是影响市场对私人债券的信心,又不是对政府债券的信心,财政部又担忧甚麽?

唯一可以做解释的,便是因为内阁后来endorsed了部长签的支持信。

我相信,如果是杜拜政府,它就不会那样做。

2 comments:

St.Chang said...

我们是Bolehland 啦!

· 康華 · said...

无所不能,也无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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