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17 December 2009

从消费者的口袋来


根据第二财长的说法,政府欲实行的消费税不是一般所想像的消费税。

首先,那些每年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企业将不会征收消费税;因此,预料国内有70%中小企业将豁免征收消费税。

这个"企业"的定义,是指制造商、批发商,还是零售商店呢?

若是指制造商和批发商,相信年收过50万者应该不会少吧?

若指的是零售商,那消费者都选择到小店去买他们的日常用品,那些Giant、Servey和Jusco等霸级商场岂不门可罗雀?

这是一个多层次,从生产到分销,依据附加价值概念的征税制。

最终的消费者(end consumer)将承担所应缴的总税额。

但要是其中一层,不管是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的年收入不过50万元,那消费者还还不还有关消费税呢?

这里就会产生一些争议。

举个例子,假设汽油可被抽税;生产商是国油,零售商是油站。

国油的年收入肯定超过50万元,但各油站未必。

假设我到其中一个年收少於50万的油站去打油,那我需不需要还消费税呢?

第二财长特别强调惩罚"逃税者"或"迟缴税者"。有点不明白,"被征税者"指的若是消费者,他不是在购物还钱时就同时缴税吗?那他又如何逃税或延迟缴款?

第二财长也说,实施消费税将让商业领域节省40亿元,但会为政府带来额外10亿元的收入。

我想来想去想不明白,消费税如何能为商家省钱,同时又为政府带来额外收入?

既然省钱,这额外的收入又从何而来?

难道是从消费者的口袋中来?

5 comments:

小頑童@nottyboy said...

我們又被找笨啦。。。

· 康華 · said...

政客的话,不要相信完。

近朱者赤 said...

吃钱吃到我们的口袋,大马人民的日子越来越困难.

· 康華 · said...

what can we do?

近朱者赤 said...

Simple, vote BN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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