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提到,去年4月,纳吉入禀高庭寻求政府证实允准他居家服刑的附加谕令是否存在,高庭于去年7月驳回其申请,判他败诉。
纳吉提出上诉。今年1月,上诉庭三司以2比1又判他胜诉,即发还高庭进行司法复审程序。
这时轮到总检察署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因此案“涉及联邦宪法下法律的重要性,关系到公众利益(the laws under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as the question raised involves a significant legal poser of public interest )”,寻求法院明确清晰地诠释法律(请看《总检察署上诉纳吉的上诉》20250207)。
针对总检察署的上诉,纳吉提出初步反对。昨天(1/7),联邦法院驳回纳吉的初步反对,裁定联邦法院有必要聆审总检察署的上诉。
纳吉的代表律师沙菲宜在提出初步反对时称,总检察署提出的7道法律问题毫无意义,属于学术性和假设性,且缺乏事实依据。
法官哈斯娜(Hasnah Hashim)指出,总检察长提出的是新议题,涉及上诉庭在1月6日作出的2比1裁决,且高庭和上诉庭的立场相左,因此,关于总检察长在司法检讨准令阶段所扮演角色的问题,应由联邦法院作出裁决。
她表示,附加谕令是否属于联邦法院司法检讨的事项,这与联邦宪法第42条文,即涉及国家元首特赦的权利有关,并非毫无意义,亦非假设性问题。
次天(2/7),联邦法院聆审总检察署的上诉。
总检察长杜苏基提述的重点如下:
1)不否认附加谕令的存在,但对其真实性及有效性存疑,不该纳为呈堂证据;
3)该附加谕令是否构成依据宪法第42条文所发出的特赦令,被强烈质疑;
4)附加谕令的文件格式和结构,有异于特赦局议决的指令,不是该局议决发出的真是指令;
5)附加谕令没有国家元首的证实印章或签名;收件人是总检察长而非监狱局总监;没有直辖区部长的签名,尤其是未提及特赦局所提供的任何建议。
杜苏基指出,去年2月12日(前国家元首卸任后13天),纳吉得知除了同年1月29日签发的批准减刑,苏丹阿都拉还另行签了一份附加谕令,却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答辩人曾尝试与国家王宫或彭亨王宫联系,以取得附加谕令,直至答辩人儿子尼查仅在高庭作出裁决后,才取得该份附加谕令。
纳吉的代表律师沙菲宜回应如下:
1)如果附加谕令存在的说法不属实,总检察长应指示报警;
2)致函时任总检察长而不是监狱总监,因为前者可就执行附加谕令提供法律意见;
3)纳吉也致函首相安华、副首相阿末扎希、法律部长阿莎丽娜、监狱局、特赦局委员会及首相署法律事务总监,要求确认附加谕令的存在,均未获得答复,或提供任何信息。
总结两方辩词,那便是:总检察长质疑附加谕令的真实性,就算存在,它也是违宪的;而辩方律师回应,如果属实,为何不报警?
此案将在下周三(9/7)续审。这第一回合,你觉得谁比较占了上风?
与此同时,沙菲宜两个月前(21/5)申请起诉前总检察长特里鲁丁藐视法庭,原因为他在任时,拒绝公开或证实附加谕令的存在。高庭择定8月19日聆审申请。
特里鲁丁于去年11月被调职,受委联邦法院法官,杜苏基升任新总检察长。
今年一月,沙菲宜要求特里鲁丁辞去法官一职,理由是他在任总检察长时,将附加谕令隐藏起来,误导法庭,也是藐视法庭的行为。
如果联邦法院判总检察署胜诉,那纳吉对特里鲁丁的指控是不是也自动撤销呢?
https://guangming.com.my/【打开天窗】轮到沙盟另2个成员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