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29 May 2009

PKFZ: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


PKFZ稽查报告终于出炉,但出炉得不足诚意,也不够大方。

使我想起白居易的《琵琶行》里有这么两句: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

用在这里,真是再贴切不过。

要一窥有关报告,你必须上网去找。

你也只能在网上阅读,不能下载存档,不能打印,你还要报上贵姓大名,身份证和电邮。

你也只可从昨日起到下个月10日止查阅这分报告。

由于附录太多(as the appendices are voluminous),网上没有上载,有意查阅附录者,须在办公时间亲临PKA登记查阅,但不允许拿走。

不过,最奇怪的是,公众人士在查阅前,还必须同意下列三项条件:

(1)普华永道(PriceWaterhouse Coopers)除只为巴生港务局准备与负责这份报告外,不对任何其他人士负责;

(2)普华永道没有义务回答任何问题;

(3)查阅者无权使用或根据报告作出任何结论;

(1)和(2)还可以理解,毕竟普华永道只需向PKA负责,而PKA才需向人民和政府负责。

但(3)禁止查阅者使用或根据报告作出任何结论,就好像有点违反常理。

每位查阅者都可以有他自己的结论,每个人都可以有他自己的想法,你要如何禁止?

稽查报告的内容重点,许多网站和报章都有报导,大家都可以有自己的结论,这里不再赘述。

至于早前谣传成本已经飚涨到惊人的120亿元,根据报告,“总投资额将在2051年飚涨到124.53亿元”。

之前我曾猜测这很大部分应该是资金成本。

根据《独立新闻在线》的图表,果然有高达75.06亿元是应付给财政部的利息估计。

75.06亿元利息,远超过了原本已不合理的49.47亿元。

难道该稽查公司不认为PKA有偿还能力,或因为是财政部所以不急着还,才让资金成本飚升至此水平?


报告终于面世,当局的下一个步骤是甚麽?

交通部说将采取相关法律行动,并对PKA和PKFZ进行财务重组。

而PKA主席也向反贪委员会报案,让后者去采取后续的行动。

Thursday 28 May 2009

端午节是用来庆祝的吗?


昨晚吃晚饭的时候,孩子说:明天要庆祝端午节。

觉得这句话好像有语病,於是我问:端午节是用来庆祝的吗?

孩子想了一想,说:是不是要用“哀悼”两个字?

没想到,一早就收到朋友寄来的SMS和e-mail。

一个说别忘了今天吃粽子,庆祝端午节。

一个说:祝你端午节快乐! Happy Dumpling Day!

不禁使我纳闷起来。

端午节是用来庆祝的吗?

以前,大家好像只说“过”端午节,而不是说“庆祝”端午节的。

虽然端午节的起源有不同的说法,较众所周知的,是为了纪念在这一天投江的忧国诗人屈原。

既是为了纪念一位古人,岂能用“庆祝”来形容?

说“端午节快乐!”,又是否恰当?

我们先人的忌日,我们也不会说:“庆祝”先人忌日,或“先亲忌日快乐!”之类吧?

就好如清明节,我们不会用“庆祝”两个字,或说“清明节快乐”,那可真的是用词不当。

更要命的是,有些人也把端午节叫成粽子节,好像这一天,只为了吃粽子而已。

所以才有了Happy Dumpling Day!

Oh My God!

这些人,只知道在这一天要吃粽子,但未必知道是为何。

可能连屈原是谁都不知道。

也许我太过咬文嚼字,也太过吹毛求疵,但,总觉得用“庆祝”和用“快乐”的方式来过端午节,好像不大妥当。

Wednesday 27 May 2009

华团的尴尬一笑


如果沈慕羽先生还在的话,不知他会不会认同这次的会面?

不知他会不会喜欢这一次的教育部长?

他在世时,希山慕丁是教育部长。

沈慕羽先生说:希山慕丁是他历来最不喜欢的教育部长。

不知现任教育部长,也是新任副首相,对他来说,又是怎样的印象?

教總主席王超群形容这场會面是令人滿意的,“因為過去的教育部長都沒有接見過華社代表”。

多么奇怪的reasoning。

只因为过去的教育部长都没有接见过华社代表,所以这次的会面是令人满意的?

这就是这场会面的目的吗?

只是为了一场礼貌拜访(courtesy call)而已?

其实并不,在这场会上,七大华团乃有备而去,向教长提出了七项建议如下:

(一)废除英语教数理政策。

(二)有关华小搬迁及兴建问题。

(三)中文师资短缺问题。

(四)承认独中统考文凭。

(五)拨款资助华文独立中学。

(六)豁免独中生的大马教育文凭考试(SPM)费。

(七)建议政府明确规定华小董事会管理学校的权利及早日公布《1996年教育法令》下华小董事会的新条例。

教长当场否决了第(四)和第(五)建议。

不承认第(四)独中统考文凭的理由,是因为它不属於国家教育政策。

否决第(五)拨款资助华文独立中学,是因为独中既然号称“独立”,所以政府就不能资助它们。

这是甚麽逻辑,这是甚麽理由?

虽然我不是独中生,教长的这番逻辑,不能叫人接受。

也恕我孤陋寡闻,不知统考文凭是如何地不符国家教育政策。

我以为这七人团会即刻向教长请教:独中统考文凭如何不符国家教育政策?

可是没有。

教长还代替这七人团说话:他们认同政府这项立场。

然后,“董总主席叶新田及教总主席王超群等华团领袖尴尬一笑,现场的记者群中也流出数声笑声。”

这尴尬一笑,是同意的笑,是无奈的笑?

希望教长能让人民知道,国家的教育政策是甚麽?

为什么统考文凭可以受到外国承认,在国内却不获政府承认?

造成人才外流,这才是政府所要看到的吗?

独中的水准,会比国中差吗?

如果不差,为什么不能受承认?

与其含笑接受,难道我们不能如此据理力争吗?

跟着下来,这七大华团有甚麽打算?下个步骤是甚麽?

只听到“政府政策並非能在一兩次的會面中達到(改變)..........,政策与预期有段距离,华团还需努力”。

这样的答案,显然不够积极,也是令人失望的。

翁山淑枝


我曾在96年6月19日写过她,因为知道那天也就是她50岁的生日。

当时写她,是在出版社的办公室里。就坐在我隔壁的同事渡边正树,看了新闻就一直在为她打抱不平。而我心情确实也有点激动,她就像一团在我心里烧着的烈火,我承认我当年真有一种在写偶像的心情。

15年了,她仍是我的偶像。

清楚记得那年在电视访问里,有个极之愚蠢的洋记者,一直以翁山看来纤弱的体形来肯定她的苦难。他问她:“谈谈你的恐惧感”、“谈谈你被捕时的心情”、“谈谈你的脊椎骨”、“你有把握获得自由么”,这种洋人的落后,就是当他们看见一个美丽娇小的亚洲女人时,马上就会联想到舞台剧“西贡小姐”同样愚蠢。

对长期软禁,翁山像是早有心理准备。她在斗争中长大,一生累积的坎坷,在她脑袋里都已化作思想智慧,这苦涩的智慧使她生命精神百倍,越被软禁,她仿佛就越发洞悉争取的意义,当时她向这个笨记者重复多次:“囚禁并非就如你推想一般,我并不觉得孤独,我认为一个人的孤独是发自内心的,外在影响不了多少。假如你也试过,你会觉得这只是很平常的事,日子还得过下去的。”

今天再次写她,我却有着一连串的“可是”。

可是,这值得么?可是这样就能推翻专制的暴政么?可这样被剥夺了你的一生你真的一点遗憾都没有么?

相隔15年,电视新闻上再见她,精神依然如昔,仿佛没变,但细看皱纹斑驳,两鬓开始浅白,她在数名护卫挟持下步出了户外,刹那间,那空旷空间里弥漫着的阳光与大自然的气息就包围住她,她为自己的人民争取自由,但难道她就没为自己恼悔过一次么?

原来相隔15年,老的并不是已经65岁的她,而是我。

我不能否认回国之后看到今天社会上种种就已慢慢开始累积着一股无力感。嘿嘿,样样都是大势所趋啊,多好的借口,眼花缭乱利欲熏心浮夸追求也能堆砌成一种繁荣景象,别说看不过眼,自己年纪老大了,人家会说能看就看,不能看你就闭上眼。  我明白,这种无力感,就是逐渐掉在时代风潮的后面,就是老了。

因此我一再注视她的照片,并专注检视她的神情。这个不可能不清楚自己力量能有多大的女人究竟在想些什么?她至多就只能引起一点国际舆论,说到国际干涉?都什么年代了?国际如今也不过是个超型大市场,人人都在做买卖而已。

翁山淑枝究竟有多久没与自己孩子们在一起了?难道这女人不曾怀念一双能爱护她庇护她的臂膀么?一生争斗而年华就如此老去,就算缅甸有天真有了所谓民主,搞不好这迟来的民主最终亦不过是一种势力买卖式的荒诞收场,那么她又有何想法?或许献身、使命、牺牲在21世纪都早就落伍了,两千年前还有十字架,而这种理想今天只会被视为异类,如今只流行条件与条约。

15年,65岁了,这次再写她,就只希望她还能在有生之年得到些自由自在做人的快乐。

她始终仍是我的偶像。

但我开始觉得她继续付出这一切真的不值得。

因为这已经不是一个值得去牺牲的年代。

作者:吴韦材-联合早报网(2009-05-25)

Tuesday 26 May 2009

前上诉庭法官陈炘铠(N.H. Chan):Do take the trouble to understand before you find fault with the judges of the Court of Appeal


针对在上星期五上诉庭三司的裁决,前上诉庭退休法官陈炘铠(N.H. Chan)写了一篇非常精辟的文章,我无法把它翻译过来,就只好原文转贴在此。

这篇文章,写得比法官的判词还精彩,需要细心慢慢地读;读一次可能还不够,还需要一读、再读。

Before you go about judging the judges of the Court of Appeal on their five minute oral decision which they handed down on Friday, May 22, 2009, please bear in mind the wise words of the most liberal of American judges, judge Learned Hand who once wrote - The Spirit of Liberty, p 110:

… while it is proper that the people should find fault when the judges fail, it is only reasonable that they should recognise the difficulties. … Let them be severely brought to book, when they go wrong, but by those who will take the trouble to understand.

I shall now try to help you take the trouble to understand the oral findings of the Court of Appeal. First of all we will look at what the New Straits Times, Saturday. May 23, 2009 has to say:

PUTRAJAYA. … In allowing the appeal by Datuk Seri Zambry Abdul Kadir that he was constitutionally appointed as menteri besar by the sultan on Feb 6, Court of Appeal judge Datuk Md Raus Sharif said there was no clear provision in the state Constitution that a vote of no confidence against Nizar must be taken in the assembly.

Raus, who sat with Datuk Zainun Ali and Datuk Ahmad Maarop to hear submissions on Thursday, said Nizar had on February 4 made a request to the sultan to dissolve the assembly under Article 16 (6) because he no longer enjoyed the support of the majority assemblymen.

He said Nizar had no choice but to resign once the ruler declined to dissolve the assembly.

“There is no mandatory or express requirement in the Perak Constitution for a vote of no confidence to be taken in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Raus said in a five-minute oral ruling before a packed court room.

That was all. That is the gravamen of the five minute decision. What the Court of Appeal has said above as reported in the New Straits Times had also been said by Mr Justice Abdul Aziz in the High Court in his well considered judgment - 78 pages on A4 paper. This is what the High Court judge said, at p 30:

It is not in dispute that His Royal Highness had exercised the royal prerogative in this case pursuant to Article XVI (2) (a) and (6) of the Perak?s State Constitution. However the applicant [Nizar] is not asking the Court to review His Royal Highness? prerogative to appoint the respondent [Zambry] as MB Perak or His Royal Highness? prerogative to withhold consent to dissolve the State Legislative Assembly. The applicant concedes that the two royal prerogatives are not subject to review and non justiciable. That is the reason, the applicant [Nizar] said, His Royal Highness was not made a party to the present disputes.

And at pp 36, 37 Abdul Aziz J also said:

Under Article XVI(2) of the Perak’s State Constitution His Royal Highness shall appoint as Menteri Besar a member of the State Legislative Assembly who in His Royal Highness’ judgment is likely to command the confidence of the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of the State Legislative Assembly. …

I never had any doubt that the exercise of the royal prerogative to appoint a Menteri Besar pursuant to Article XVI(2) Perak’s State Constitution is solely based on personal judgment of His Royal Highness and that His Royal Highness may resort to any means in order to satisfy himself and accordingly to form his judgment as to whom who is likely to command the confidence of the majority of the State Legislative Assembly that he can be appointed as the Menteri Besar to lead the Executive Council.

I also have no doubt that His Royal Highness has absolute discretion with regard to the appointment of a Menteri Besar and the withholding of consent to a request for the dissolution of the State Legislative Assembly. This is plain and obvious from the reading of Article XVIII (1) and (2) (a) and (b) of Perak’s State Constitution. The High Court judge even agreed, at p 37:

… that if the Menteri Besar ceases to command the confidence of the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of the State Legislative Assembly, he shall tender the resignation of the Executive Council,…

So then, how could the Court of Appeal overrule the judgment of the High Court when the higher court substantially agrees with the judgment of the High Court? The newspaper report is not very clear on this point as we are still unaware of the reason for overruling the judgment of the High Court judge.

However, according to the report in the New Straits times, Raus JCA did say, “There is no mandatory or express requirement in the Perak Constitution for a vote of no confidence to be taken in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So what if there is no provision for a vote of no confidence in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The High Court had found that Nizar is still the Mentri Besar. To overrule the decision of the High Court, the Court of Appeal must explain why the judge of the High Court was wrong in finding that Nizar is the Mentri Besar.

The newspaper had even suggested that it could be implied in the ruling of the Court of Appeal that the Ruler had sacked the incumbent Mentri Besar Nizar:

The unanimous Court of Appeal ruling yesterday seems to suggest that a head of state can sack the incumbent head of government once it was determined that the politician ceased to command the confidence of a majority of the elected representatives.

The newspaper is wrong. That was not the finding of the Court of Appeal. In any case the monarch has no power to dismiss a Mentri Besar - there is no provision for it in the Perak Constitution. The trial judge Abdul Aziz J in his judgment has explained why he found that Nizar is still the Mentri Besar. This is how he puts it - see p 54 of his judgment:

It is true the request may be made only under two provisions of Perak’s State Constitution i.e. Article XVI(6) and Article XXXVI (1) and (2). But the circumstances under which the request can be made is unlimited. The request under Article XVI(6) is specific to a situation where the Menteri Besar ceases to command the confidence of the majority in the State Legislative Assembly; whereas under Article XXXVI (1) and (2), [the] situation is unlimited. It is up to the Menteri Besar to choose his time to make the request. However once a request is made under whichever of the two provisions, it is entirely up to His Royal Highness’ discretion whether to grant or [not to grant] the consent to dissolve the State Legislative Assembly.

Then at pp 56-58 the High Court judge comes to this conclusion:

In my view it is alright if His Highness takes upon himself to determine who commands the confidence of the majority in the State Legislative Assembly that he can appoint as the Menteri Besar. Such determination however is only good for the purpose of appointing a Menteri Besar pursuant to Article XVI(2)(a) Perak State Constitution. This is so because that provision speaks of ‘who in his judgment is likely to command the confidence of the majority’. The language used therein requires the exercise of a personal judgment on His Royal Highness.

But the same thing cannot be said with regard to Article XVI(6) in deciding whether the Menteri Besar ceases to command the confidence of the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In this case His Royal Highness, through his enquiries has judged that the respondent [Zambry] has the support of the majority. But that finding does not necessarily mean His Royal Highness can form an opinion that the applicant [Nizar] ceases to command the confidence of the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One reason for this is that the expression ‘in his judgment’ is not used in Article XVI(6). ? I am of the view that just because His Royal Highness had formed a judgment that the respondent [Zambry] is likely to command the confidence of the majority for the purpose of Article XVI(2)(a) to appoint the respondent [Zambry] as Menteri Besar it does not mean that His Royal Highness’ opinion or judgment is applicable in deciding that the applicant [Nizar] ceases to command the confidence of the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In another word, one cannot say that because His Royal Highness has judged that the respondent [Zambry] is likely to command the confidence of the majority in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therefore the applicant [Nizar] ceases to command the confidence of the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I would say that the personal opinion or judgment of His Royal Highness is irrelevant to the construction of Article XVI(6). The [other] reason is that Article XVI(5) Perak State Constitution states that the Executive Council shall be collectively responsible to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Under Article XVI(2)(a) the Menteri Besar is appointed to preside over the Executive Council. Article XVI(6) speaks of “If the Menteri Besar ceases to command the confidence of the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 Reading these three provisions in Article XVI Perak State Constitution it is logical and in fact Article XVI(6) requires it to be so, that it is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that determines whether it has confidence in the Menteri Besar as the Head of the Executive Council.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may make the determination through a vote of no confidence against the Menteri Besar. (The emphasis is mine)

It seems to us ordinary folk that the Court of Appeal has missed the point. They decided that Zambry was properly appointed Mentri Besar under Article XVI(6). That is not correct - he could only be appointed under Article XVI(2)(a). Since there cannot be two Mentri Besar and Nizar the incumbent Mentri Besar has not resigned and, further, since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did not decide if he has ceased to command the confidence of the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of the assembly, Nizar, unquestionably, is still the Mentri Besar of Perak.

Nizar’s case was that Article XVI(6) speaks of “If the Mentri Besar ceases to command the confidence of the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The poser is who is to decide “If the Mentri Besar ceases to command the confidence of the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under Article XVI(6)? Certainly not the Ruler because the phrase “in his judgment” - which is used in Article XVI(2)(a) - is not used in Article XVI(6). If it is not to be the Ruler then who is to decide “If the Mentri Besar ceases to command the confidence of the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The answer is in Article XVI(6) itself - only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itself could decide if the Mentri Besar ceases to command the confidence of the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of the Assembly. Article XVI(6) clearly states that the Mentri Besar who no longer commands the confidence of the majority of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shall tender the resignation of the Executive Council”. This has to be done “unless at his [the Mentri Besar's] request His Royal Highness dissolves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But Mentri Besar Nizar could not admit that he ceases to command the confidence of the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because he would not know until a vote has been taken at the Assembly to determine so. Only the Assembly itself would know if a vote is taken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Mentri Besar has lost the confidence of the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of the Assembly.

Now that you have understood the five-minute decision of the Court of Appeal as well as the well considered judgment of the trial judge, you should be able to severely bring to book the judges of this Court of Appeal since you are now aware if they have done wrong.

Before I sign off, I wish to say a few nice words to the High Court judge. Mr Justice Abul Aziz Abdul Rahim is a fantastic judge. The judgment, especially the piece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XVI(6), is so good that it has persuaded me to change my mind on my view of Article XVI(6). If you remember my first article, I have expressed an opinion on Article XVI(6). Now I know I was wrong - and I have to thank Abdul Aziz J for showing me the way.

巴昆水坝不可能输电来沙巴


前联邦电讯部长,现在是国能主席,也是沙巴电力(SESB)主席的廖莫宜说:不放弃在沙巴东海岸建燃煤发电厂。

咦,之前所说要进行的一个独立环境冲击评估工作报告,进行得如何了?

何以好像没有了下文?

取而代之的,是当局的势在必行,不管人民接不接受,可不可行?

两周前,联邦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长陈华贵也过来了,他说:政府不会放弃在本州兴建燃煤发电厂。

他的部门有个“绿色工艺”(Green Technology)字样,仿佛在讽刺着当局所要推行的燃煤发电厂。

绿色工艺和燃煤发电厂,两者好像格格不入。

我只看到环境污染,不是绿色怏然。

当时,陈华贵部长并不排除从巴昆输电过来沙巴的可能性。

廖莫宜却一口否认说:那是不可能的事。

而根据报导,不可能的原因,竟然是:“当局已经决定将之供应给砂州和西马半岛。”

此外,国能CEO也唱和说:“从巴昆输电到本州,尤其是东海岸,是一项花费非常巨大的计划,这不是十公里的输送网。”

花费会有多巨大,距离会有多远呢?

它会比输送到西马半岛的费用大吗?它会比全程700公里的海底电缆长吗?

还有,首长不是承诺过吗,不在沙巴任何地点建燃煤发电厂?

当他接见陈华贵部长的时候,他有没有代表州民,把这个意愿传达给部长呢?

陈华贵部长当时也说:增建发电厂的成本比兴建海底电缆高。海底电缆计划将让西马居民缴付更低的电费。

依此逻辑,若在本州建燃煤发电厂,成本岂不比从巴昆输电过来高?那本州将来的电费是不是也会比西马半岛高?

国能CEO已经说了,SESB处在亏损经营中,州民每用一单位电力,SESB就亏损5.56分。

最有趣的数据就是:本州停电情况,已从2005年的每年>4,000宗降至今年的1,100宗左右。

也就是说,4年前,本州的停电情况是每天11次,4年後,本州的停电情况已降至每天3次。

我认同国能CEO所说的:这是值得高兴的事!

夫复何求?

管理与领导有何不同


领导和管理缺一不可。二者并不是一回事,却无疑是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的。任何将二者分开的做法都可能会造成事倍功半的结果。

不过,关于领导和管理之间区别的描述已有很多。管理者的工作是计划、组织和协调。领导者的工作则是激励人心、鼓舞干劲。华伦•班尼斯(Warren Bennis)在1989年出版的《领导者该做什么》(On Becoming a Leader)一书中列出了领导者和管理者之间的不同。

-管理者从事管理,领导者进行创新。

-管理者是“拷贝”,领导者是“原版”。

-管理者着重维护,领导者着重发展。

-管理者关注系统和结构,领导者关注人。

-管理者依靠控制,领导者激发信任。

-管理者看眼前,领导者看长远。

-管理者问的是“怎样”、“何时”,领导者问的是“什么”、“为何”。

-管理者关注利润,领导者纵观全局。

-管理者模仿,领导者创造。

-管理者接受现状,领导者挑战现状。

-管理者是标准的好兵,领导者自有主见。

-管理者把事情做好,领导者则做正确的事。

或许曾有一度管理者和领导者的工作可以被分开。工业时代,工厂中的工长或许不需要太多地考虑自己在生产什么或是考虑工人的情况。工长的工作就是听从命令、组织生产、让合适的人去完成必要的工作、协调结果、确保工作如指令的一样完成。他关注的是效率。

不过在新经济时代,价值越来越多地来自人们的知识,工人们不再是机器上一模一样的齿轮,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和领导不能简单地分开。人们看着他们的管理者,不光是等他交待工作,还等他给他们定一个目标。管理者们必须组织工人,不光是将效率最大化,还要培养技能、发展人才、产生结果。

已故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Peter Drucker,又译杜拉克)是最先认识到这种变化的人之一,他还发现了很多其他管理真理。他确定了“知识工人”的出现,以及由此带来的企业管理方式上的深刻变化。

德鲁克写道,随着知识工人的崛起,一个人并不是“管理”其他人,他的任务是领导其他人,目的是充分发挥每个人特有的优点和知识。

(编者按:上文节选自即将由Harper Business出版的The Wall Street Journal Guide to Management,作者是Alan Murray。)

华尔街日报·2009年 05月 20日 14:02

Monday 25 May 2009

我们有多少个马来西亚?


全世界有多少个马来西亚?

当然只有一个。

如果只有一个,那又何必特别强调:“一个马来西亚”?

难道潮流兴双包,国家也闹起双包来?

纳吉在上任前提出了“一个马来西亚”概念,当时就感到困惑,这与阿都拉所抨击的“马来西亚人的马来西亚”或“马来西亚民族”有甚麽不同?

然后,有华人自作聪明,将新首相的“一个马来西亚”诠释为“全民的马来西亚”。

据说,马来报反对这样的称呼,因为这有“否定马来人享有特殊地位”之意。

那么,“一个马来西亚”的定义究竟为何呢?

上周,首相为“一个马来西亚”作出了诠释。他说:“它有三个主轴:全面接纳、爱国理念和社会正义。

"It should be understood based on three main thrusts -- comprehensive acceptance, nationhood and social justice,"

南洋将之翻译为:“接纳认同”、“各项国家原则”及“社会正义”。

“nationhood”怎会变为“各项国家原则”?

虽然首相作出了诠释,但我对“一个马来西亚”的概念,还是觉得很模糊。

我国是否已经达到了这个“一个马来西亚”的阶段呢?

这个概念,是否已经取得全民的接纳呢?

如果大家对这个概念还是一知半解,或各有各的诠释,那又如何得到全民的认同?

人民有没有爱国的理念(nationhood)?

这个国家,正在趋向统合,还是趋向分裂?

这个国家,有没有施行社会正义?

正义有没有被伸张?更重要的是,正义伸张,有没有让人看到?

首相又说,推行“一个马来西亚”概念是为了提升国民团结,但不要滥用有关概念,而提出不合理或过分要求。

真的很不理解,一个概念如何能被滥用?“不合理”或“过分”的定义又是甚麽?

如果能够被滥用,证明各人对其定义还是很模糊。

“不合理”或“过分”的要求,这又要如何定义?

是因为你达不到人民的要求,所以就说它不合理和过分吗?

唉,到底何谓“一个马来西亚”?连我都觉得自己语无伦次了。

Sunday 24 May 2009

甘地的绝食运动


在上诉庭作出判决前,就已读到民联打算发动绝食运动的报导。

当时有点纳闷,法庭都还未有裁决,为什么预早就要做此抗议?

上诉庭的裁决凶多吉少,相信当时民联早就心中有数。

所以,当法庭对尼查作出不利的判决後,民联就即刻宣布将展开这项“解散州议会绝食运动”。

这项绝食运动是以马拉松接力方式进行,由尼查和西华带头,接着由其他民联州议员轮替,公众人士也欢迎参与,每人至少绝食六小时以上,整个运动持续72小时。

虽然我很佩服尼查等人不屈不挠的毅力和勇气,也寄予无限同情,但,我觉得这样子的绝食运动,做得还不够认真、彻底。

毕竟,六个小时不进食,相信每个人都可以做得到。

好如我早上七时吃早餐,下午一点吃午饭,晚上七点吃晚餐,每餐都相隔六小时。

这样子叫“绝食”,好像不很恰当。

真正的绝食,应该是在那段期间,完全不进食,有者甚至连水也不喝,直至达到有关协议或要求为止。

赞比里的“偶像”,印度圣雄甘地,据说一生绝食多达16次。

对甘地来说,绝食是一种对敌斗争武器,能够凝聚士气和战斗力的工具,是个“非暴力不合作运动”。

甘地的绝食运动,最短有24小时,其中两次长达21天,最后一次绝食的时候,他已78岁。

在绝食期间,甘地也只喝清水和盐水。

相比之下,民联即将发动的绝食运动,就好如小巫见大巫,微不足道。

既然如此,有多少人会take it seriously呢?

包括民联成员本身在内?

Friday 22 May 2009

谁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大臣?


11日,高庭裁决尼查为合法大臣。

22日,上诉庭裁决赞比里为合法大臣。

尼查已表明将向联邦法院上诉。

如此上诉来上诉去,永远没完没了。

根据媒体报导,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决:

(1)高庭法官阿都阿兹之前的裁决错误,

(2)尼查已失去了州议会大多数议员的支持,

(3)苏丹有权拒绝尼查要求解散州议会,

(4)苏丹命令尼查辞职是正确的,

(5)州宪法没有规定必须在州议会向尼查投不信任票,

(6)可从其他途径确认尼查已经失去大多数议员支持,

(7)因此,赞比里是合法的霹雳州务大臣。

而根据媒体在11日的报导,高庭法官阿都阿兹的裁决如下:

(1)州宪法没有明文规定苏丹有权革除尼查的大臣职位,

(2)要革除尼查的大臣职位,苏丹应该召开州议会,以提呈对尼查的不信任动议。

(3)州议会并没有通过不信任动议推翻尼查,

(4)尼查也没有辞职,大臣职位未被悬空,

(5)因此,不能委任新的州务大臣,尼查仍是合法大臣。

国阵的公关真的很糟糕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要“过而能改”,才“善莫大焉”。

数周前,蔡细历说:在霹雳课题上,国阵的公关工作可说是很糟糕。

昨天,首相在接受新加坡《海峡时报》访问时也承认:国阵的公关欠佳。

“he put it down to bad public relations on BN's part.”-The Straits Times

看来,首相应该聘请一名公关顾问或是形象大使,以研究如何提高国阵的形象。

无巧不成书,公关的英文缩写是PR,也是民联Pakatan Rakyat的缩写。

不止是在霹雳课题上,不管在哪里,民联的公关形象肯定都比国阵好。

然而,首相似乎并不很热衷於改善国阵的公关。

上周,媒体不是言之凿凿:纳吉在向内阁汇报霹雳政局时,表示会听取民意,包括考虑要求苏丹核准解散州议会?

但是首相现在反问:为何要重选?国阵拥有三个多数席位。

他也提到上一届,回教党在吉兰丹只比国阵多一席,国阵当时也尊重议会民主。

对啊!既然当时能够尊重议会民主,为什么现在不能够尊重民主,硬把三位变节的前民联议员当成国阵议员?

录制507州议会光碟,更是弄巧反拙。

难怪赞比里连忙与马医生划清界线。

要改善国阵的PR,其实很简单,就看国阵愿不愿意做而已。

随手拈来,我就可以想到,国阵最起码所能马上做的一些事情:

一,让霹雳州议会解散,还政於民;

二,拒绝让有政治污点和形象不佳者参选,包括三位跳槽者;

三,叫警察不要乱乱捉人;

四,让人民有集会的自由;

五,让蒙古案真相大白;

等等等。

国阵有太多可以做的,以改善自己的形象,一时不能尽录。

但就算做了这些,也不能期望在一夜之间就能扭转过来,因为形象实在太差了。

首相把国阵公关欠佳的原因,归咎於没有在霹雳事件中给予人民良好的解释,所以国阵名声才会受损。

他也否决重选对国阵更有利的看法。

重选,在嬴回政权方面的确将对国阵不利,但在嬴取民心方面,其实将有利於国阵。

所以,你要嬴取政权,还是嬴取民心?

孔子曰:“过而不改,是谓过矣。”

首相,你自己看着办吧!

Thursday 21 May 2009

马医生和马华被逼食死猫?


国阵大臣赞比里说:州政府并没有制造和分发507州議會會議錄影光碟。

根据星洲报导,赞比里说那是马汉顺在进行,政府并没有涉及。

根据东方报导,贊比里表示,那是马华的能力范围,州政府没有涉及在内。

看来,马医生和马华这回要被逼食死猫了。

Malaysian Insider也如斯报导:

BN-appointed Mentri Besar Datuk Zambry Abdul Kadir denied that his state government is backing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50,000 DVD.

He added that Dr Mah Hang Soon, Perak MCS Youth Chief, may have released the DVDs in his personal capacity.

咦,上个星期,赞比里不是说:他將在近日“發出507州議會長達7小時的錄影實況光碟給人民,讓人民評定到底誰是誰非”吗?

赞比里还说:“國陣已經製作了兩個版本的507州議會現場實況錄影片段,免費讓公眾索取。

這兩個版本包括一個未剪接,長達7小時的錄影片段,及一個只有半小時的現場實況。

我們會以國陣名義發出這個光碟,因為我們不想涉及州政府。”

如今光碟终于如期出街了,并由马医生负责派发。

赞比里忽然改口否认他有参与,还把责任推给了马医生和马华。

看来,马医生和马华被出卖了。

赞比里为什么改口否认?的确耐人寻味。

到底是谁的主意?马华、马医生、赞比里、还是纳吉?

赞比里先发制人,看来马医生和马华犹如哑巴吃黄莲,有口难言了。

大丈夫敢做敢当。

同僚如此敢做不敢当,马医生和马华还要如此同流合污、助纣为虐、为虎作伥下去麽?

财长决定油价?


是不是换了部长,政府的油价政策也跟着更换?

当沙礼尔还是油价部长的时候,他曾保证说:

只要国际油价保持在70美元以下,国内油价就保持在当下的1.8元。

沙礼尔还说:国内油价将随国际市场价格浮动。

他又说:国内油价将每两周检讨一次。

不知沙礼尔说的这些,纯粹是他个人意见,还是经内阁通过,是政府政策?

新油价部长上任才一个月,如今已迫不及待宣布:

从9月1日起,RON97油价调涨20分至2元,而將取代RON92的RON95汽油,則以1.75元出售,比现有的RON92贵5分。

对不起,我所谓的油价部长,就是贸消部长。

因为当时的沙礼尔特别喜欢针对油价发言,我就乾脆称呼他为油价部长。

今年以来,国际油价最高也仅一度冲破60美元,并未达到沙礼尔的70美元水平。

部长何以反悔,预早就把9月份起的国内油价提高20分至2块钱?

以涨幅来算,这是11%的涨幅。

国家4月份的通膨率刚刚出炉,是3%。

难道部长又想让通膨率回升?

当然部长可以说:人民可以用较便宜的RON95。

但,这是原则问题。部长当时的承诺,就是将RON97的油价保持在1.80元,除非国际油价冲破70美元。

而当詢及是否調低RON95售價至1.70元時,部长却说油价由財政部决定,所以他不能回答非貿消部範圍外的問題。

但是,记得沙礼尔曾经怎么说吗?

沙礼尔说:油价是由首相、副首相和贸消部长三个人做决定。

曾几何时,油价仅由财政部来做决定?

首相亦是财政部长,等于说:油价其实仅由首相一人做决定?

Wednesday 20 May 2009

一个马来西亚,两个霹雳


今天看到南洋标题,副首相慕以丁说:法院未裁决霹雳政权,蔡细历不应发表个人意见。

使我想起上周末,首相纳吉在访问印尼时,不就向大马媒体大谈霹雳夺权事件吗?

林吉祥说:首相这么做,岂不影响法庭裁决?

慕以丁那样忠告蔡细历,却未在之前就告诉首相,否则,蔡细历大概也不会有样学样了。

明天,如果不再节外生枝,将会有两个裁决:

一个是尼查要求撤销赞比里向上诉庭取得的暂缓令。

一个是赞比里要求撤销尼查向高庭取得“合法大臣”的裁决。

赞比里原先是申请暂缓令,但,暂缓令只是暂缓让尼查执行他的大臣职务而已,但并不意味着赞比里因而就是合法大臣。

既然尼查是合法大臣,只是暂缓执行职务,那赞比里当然就是非法大臣。

既然赞比里是非法大臣,他如何能够执行大臣职务?

因此,赞比里不得不再向上诉庭申请,撤销(overturn),而不再是暂缓执行(stay of execution),尼查为合法大臣的判决。

可以想像,这将是个没完没了的法庭案件。

原本尼查的撤销上诉是订在星期一(18日)开审,後又展延到明天(21日),与赞比里的撤销申请一并审理。

至于是不是分开,还是由同一批法官审理?目前尚不得知。

尼查要求五司会审,而之前赞比里的暂缓案,只由一位法官审理。

走笔至此,再使我想起所罗门王判决两母争儿的故事。

有智慧的所罗门王,最后裁决,愿意放弃孩子的那位妇女,她才是孩子的亲生母亲。

对,如果你是孩子的母亲,你又何忍让婴儿剖成两半?

对,如果你真爱民如子,你又何忍让霹雳子女受这样的苦?

Tuesday 19 May 2009

州行动党支持州政府建医院


究竟适不适合将Wisma Khidmat改建成医院?

根据报章报导,似乎贬多于褒,连中央医院的专业医护人员都不认为适合。

当然这还需要由专家去判断才能鉴定。

倒是对州政府为何坚持必须将它改造成医院有点不解。

第二个不解,就是它名叫“亚庇民事雇员合作社大厦”,顾名思义,业主就应该是亚庇民事雇员合作社。

但,为什么业主却变成是沙巴贷款机构?

背后有甚麽不为人知的秘密?这点人民有权力了解。

是不是该合作社无能力偿还,所以留下烂账,沙巴贷款急欲清除这笔烂账?

首长迫切要将它改建成医院,原本是向联邦献议,没想到联邦不买他的账,转而收购沙巴医药中心(SMC)。

首长并不放弃,如今决定由州政府自己改建,名义上是私人医院,其实是州政府的医院。

这并不是州政府所拥有的第一所医院。

座落在里卡士的SMC,原本就是州政府的一所医院,却因经营不当,最后只好“私营化”,卖了给医院里的医生。

几年後,医生将它转卖给联邦政府,另外觅地重建,就是现在又卖给联邦政府的第二所SMC。

如今,医生已在觅地建第三所SMC,并预计可在两年内建成。

这第三所SMC,将来会不会又卖回给政府?

这是题外话。

这里要提的是,行动党的邱庆州打从开始就支持将Wisma Khidmat改建成医院。

虽然联邦政府已经拒绝,州政府打算将它“私营化”,邱庆州仍然表示欢迎与支持。

他说:“这将是沙巴第一间自己的医院。”

看来邱庆州的记忆力退了,难道他不知道里卡士的SMC原本就是“沙巴自己的医院”?

当年州政府把亏损累累的SMC拱手让给医生自己去经营,足见政府根本没有这方面的专才,如今又想建一所医院来经营?

人民的钱,难道是这样花的吗?

身为反对党的邱庆州,怎么好像失去这方面的分析能力呢?

Monday 18 May 2009

人身难得今已得


上星期环保的时候,不小心扭伤了腰。

当时觉得还能撑得住,於是,下午去当浴佛节的司仪。

想到临时如何找人来做司仪的工作,忍着痛,完成了整个仪式。

回到家,痛楚加剧,坐也不是,站也不是,躺下来,只能直直的不能动,不能翻身。

心想这样子不行,吃了饭,赶忙去看了医生。

医生只是问没有看,说我只是拉伤肌肉,不是腰骨,然后给了我止痛药,说痛的时候就吃。

一夜不好睡,第二天醒来,腰部仍然疼痛,再去看医生,医生叫我到physio去做物理治疗。

就这样折腾了整整一个星期,昨天感觉良好,就又出来参与活动了。

其实,我腰酸背痛已有好一段日子,然而环保这里一直不够人,尤其是男众,只好硬着头皮。

每一次环保过后,都要痛上一阵子,但没有这次严重。

教我想起有一回,师父是如何忍着脚痛,慢慢步上台的那一幕,教人多麽心疼与不舍。

我这样一点点的痛,又算得甚麽? 也使我想起有些人,虽然四肢健全,只因“心理有病”,把自己封闭起来,叫人爱莫能助。

所以师父说:自度度人。

你要度人,你要先度自己。

救世要先救心。

救谁的心?就是自己的心。

这样讲,好像把自己讲得很伟大,但我不是这个意思,而是希望这些“心理有病”者能有所省思,不要执迷不悟。

心理有病,是不是比生理有病的人更可怜、更可怕?

一切唯心造。

不要自怜自艾,把自己弄得好像很委屈。

医生说:你年纪不小了,不要再抬重的东西,

可能以后也不能做环保了。

不做环保,其实我还有很多事可以做。

最痛楚难当的当儿,我甚至做了最坏的打算。

万一真的不能动了,那我该怎么办?

那我就卖文为生吧!

我双手可以动,如果我的文章可以卖钱的话,那我还可以坐在电脑前打字啊!

真的要感恩父母,让我有手有脚,可以自如自在。

人身难得今已得。

活着,真是美好。

奥巴马一定是太忙了


上个月,奥巴马一定是太忙了,忙到忘了祝贺纳吉接任我国首相职。

不然就是他根本不知道我国换了首相。

毕竟,通常一国之首换人,必定是因为输了大选,或原任者去世之类。

如此半途换人,实在少见。

就像上一回,布斯忘了阿都拉再娶,向记者说他叫阿都拉节哀。

当记者说:阿都拉已经再婚;他说:哦,是吗?那我会祝贺他。

他助手在旁提醒他:你早已祝贺他了!

布斯说:那好吧,那我就祝贺他多一次!

奥巴马是在上星期六祝賀納吉出任大馬首相,整整一个半月之后。

就算是belated happy birthday的话,也着实太久了吧!

而刚刚在前一天,我们的新任外交部长,也是来自沙巴本土的阿尼华,在美国华盛顿见了美国国务卿希拉里。

会不会在那个时候,美国总统才获悉,原来马来西亚已经换了首相?

阿尼华受询及安华案件时,大爆安华去年诱导他跳槽,并给他副首相的位子坐。

安华当然否认,并已向他发出律师信,要求一亿元的名誉损失赔偿。

说得兴起,没人问他,阿尼华继续说:大家都知道,我们尊贵的首相和蒙古案无关。

无巧不成书,第二天,奧巴馬就寄了贺电给首相纳吉。

奥巴马說:“我們兩國保持著良好的關係,我知道你在發展雙方的關係時,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Our two countries have an excellent relationship, and I know that you have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developing those ties.

“你和我都在充滿著挑戰及機會的期間帶領國家邁進。我們的行動會留下深遠的影響,及我們聯合的努力,可帶來持久及正面的效應。”

You and I have the privilege of leading our countries at a time full of both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Our actions will have profound consequences, and our combined efforts can have lasting positive impact.

“在你接任首相職務的当儿,祝你成功。”

I wish you every success as you take on your new responsibilities as prime minister.

Sunday 17 May 2009

了却君王天下事,赢得生前身后名


如果不是首相纳吉透露,倒真的不知道原来国阵是一个注册的组织。

但,首相说它是一个政党,那倒不正确,因为它是由“许多”政党所组成的一个联盟(confederation),本身不是“一个”政党,所以不能说它是政党。

为合理化国阵在霹雳夺权的行为,他说:“现在反对党失去多数议席优势,苏丹殿下便沿用同一程序,根据合法且不违反民主制度及宪法的原则,委任国阵推荐的赞比里为霹州大臣。”

关键在于:你如何确定反对党(在这里,谁才是反对党?)已经失去多数议席?

根据民主程序,不是应该在议会里投票议决的吗?

怎么可以只凭着三个人在皇宫表明不再支持民联,就撤换首长和换政府?

在一个民主国家,这些动作,不是应该在议会里进行的吗?

为什么那三个人不敢在议会里宣布跳槽?

谁知道他们是被逼的,还是心甘情愿?

其中两人不是有贪污案缠身吗?

是不是说,随着他们跳槽,他们的贪污案已自动撤销?

还是像法鲁斯案件那样,忽然奇迹性的撤销调查?

如果我是首相,我要讨好民心,我不会让霹雳发生这样的事出来。

既然事情已经发生,我会想有何补救的方法。

不止补救残局,还要补救民心。

三年,最多四年吧,如果这样都等不到,还想做甚么千秋大业?

赢了一个州又如何?可能你已把整个江山输掉。

这样得来的政权,不够光明正大。

你要的是当前的胜利,还是赢得生前身后名?

外国不是有句话吗:Win the Battle , Lose the War?

单单一个州,就搞出那么多事来。

想想,如果是一个国家,那会怎样?

噢,我真不敢想像。

Saturday 16 May 2009

州政府的私人医院?


慕沙首长为何会建议将Wisma Khidmat改建为私人医院?现在终于真相大白。

本月初,联邦政府终于批准以2.45亿元收购沙巴医药中心(SMC)大厦,以解决中央医院危楼造成床位不足的问题。

这之前,首长向卫生部建议,将荒置已久的Wisma Khidmat改建成医院。

但是,由于该大楼的地点和建筑构造问题,一般上都不认为适合把它改造成医院。

最后,联邦政府决定收购SMC,等于说,首长的建议不被联邦政府批准。

看来首长将Wisma Khidmat变成医院的意愿非常强。两个星期後,首长忽然对外宣布:把Wisma Khidmat改建成一所新的私人医院。

当我读到这则新闻时,便一直往下读,想知道谁是这所将被改建的私人医院的“私人”买家。

读完新闻的最后第二段,赫然发现,这个所谓的“私人”买家,原来就是州政府本身。

既然属于政府,那还可以叫“私人医院”吗?

这样的称呼,很具误导性呢!

为什么首长要叫它“私人医院”?

原来州卫生事务与教育课题一样,皆由联邦所管。

既然联邦政府不要Wisma Khidmat,那州政府就把它拿过来,自己把它改建成医院。

但州政府又不可拥有医院,因为那是联邦的事。

唯一的解决方法,唯有叫它做“私人医院”。

但,州政府为什么偏偏看中Wisma Khidmat?

根据报导,Wisma Khidmat原本由亚庇民事雇员工会所拥有,现在却在沙巴贷款机构(Sabah Credit Corporation)名下。

为什么地主会从一个公务员工会变成一家贷款机构?报导没有明说。总之,之后就一直荒置至今。

相信首长原本的计划,是将Wisma Khidmat卖给联邦政府做医院,那沙巴贷款机构方面的帐目就可以解决。

但事与愿违,州政府只好自己动手。

改建後的“私人医院”,州政府打算租出去,还是自己经营?

最大的问题,还是要回到:这所建筑物的构造和地点适合建医院吗?

这才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Friday 15 May 2009

在霹雳,谁可以解散州议会?


在霹雳,谁可以解散州议会?

(1)苏丹

(2)纳吉

(3)赞比里

(4)尼查

纳吉说:霹雳是否重新选举,由苏丹决定。

据我所知,根据宪法,没有大臣的劝告(advice),苏丹可以自行决定吗?

常叫人民要熟读宪法的纳兹林王储,是不是也应该叫纳吉熟读宪法,看看苏丹是不是可以单独决定解散州议会。

苏丹也应该比谁更熟读宪法,他曾是我国最高法院院长。

另一篇报导又说:首相在向内阁汇报霹雳政治局势时表示会听取民意,包括考虑要求苏丹核准解散州议会。

蔡添强也挑战纳吉及赞比里解散州议会。

但,纳吉是国家首相,他有权力要求霹雳苏丹解散州议会吗?

当然没有。

那就是应该由州大臣出马,要求苏丹核准解散。

那赞比里能不能够要求苏丹解散州议会呢?

林吉祥说:赞比里不是合法大臣。

一个非法大臣,又怎么能够觐见苏丹要求解散州议会?

矛盾的是,这位非法大臣,正是由苏丹委任出来的。

根据庭令,尼查才是霹雳的合法大臣,却因上诉庭暂缓执行有关判决,造成尼查无法执行他的大臣职务。

但,暂缓判决并不意味着赞比里因而成为合法大臣,上诉庭也没有判决他是合法大臣,在法律上来讲,赞比里就成了非法大臣。

既然是一位非法大臣,他又怎样劝告苏丹解散州议会?

而合法的大臣尼查,却因上诉庭的暂缓令,使他无法执行大臣职务。

事情到了这个地步,不能前进不能後退,成了一个烂摊子。

所以如果要在上述四个答案中选一个,到目前为止,这个问题没有一个答案,直至暂缓令被撤除为止。

那时候,尼查就可以觐见苏丹寻求核准解散州议会,还政於民。

Thursday 14 May 2009

彭恩荣:时势造沙巴华裔副首长


本州华裔部长共有三位,分别有团结党的于墨斋、自民党的彭恩荣,和上周甫加入民政的陈树杰。

华裔助理部长两位,团结党的杨爱华和马华的丘克海。

论资历,彭恩荣肯定排在所有人的后面。

但,首长为什么不选别人,而选他当华裔副首长?

且不提彭恩荣与首长的私下交情如何,从首长的角度来看,彭恩荣也可能是他唯一的选择。

且让我分析一下。

一:于墨斋(团结党)

团结党已经有了一位副首长,就是代表非回教土著的党主席百林。

因此,首长若也委任于墨斋的话,便出现了两位来自团结党的副首长,这对别的成员党来说就不公平,因此,首长只好割爱。

二:陈树杰(民政)

刚加入民政,若保留其副首长职的话,肯定引起其他华基党的不满。

可以说,陈树杰是此次因他而起的内阁改组下的最大输家,不止失去副首长职,部长位子也被demote了。

三:杨爱华(团结党)

不被考虑,从助理部长一跃成为副首长的机会很微。

此外,团结党已有了百林副首长,而杨爱华还要排在于墨斋的后面。

四:丘克海(马华)

丘克海也同样做了多年的助理部长,一直没有机会扶正。

与杨爱华同样原因,从助理部长身份,一跃成为副首长的机会很微。

如此推算下去,看来就只剩下彭恩荣。

时势造英雄。

在这样的时势下,彭恩荣就自然而然被委任为华裔副首长,也是本州华裔最高政治领袖。

其实,我还有另外一个想法。

就是马华和民政都是半岛东度过来的政党;首长若是本土主义的话,当然是以本土政党代表为首选。

彭恩荣扶摇直上,自民党受宠若惊


一年前,彭恩荣说:他是在最后一分钟才知道他受委做体育部长。

这一次,他又说:他是在最后一分钟才受通知接任华裔副首长职。

看来,首长慕沙喜欢给他惊喜,每次都在最后一分钟才通知他。

这一次,相信慕沙也给了很多人惊奇,包括于墨斋和丘克海在内。

彭恩荣真是前世修来,在308之前,除了山打根自民党区部外,州民都不知他是谁。

他能够从一个政治新客,一来就上任做体育部长的正位,再在短短一年内,又升任做华裔副首长。

对华裔来讲,华裔副首长,等于是州内华裔族群的最高领袖。

也就是说,彭恩荣在一夜之间窜升变为本州华裔族群的第一领袖。

难怪陈树杰对这权位依依不舍,于墨斋和丘克海也对它虎视眈眈。

做梦也不会想到,首长却把这个华裔最高领袖荣誉,颁给了资历比他们浅几番的彭恩荣。

首长为何这么做?

他有甚麽不为人知的过人之处?首长为何如此看重这位政治新人?

更诡异的是,彭恩荣来自自民党。首长不是与自民党水火不相容吗?

自民党前主席章家杰的妈祖案还未了结,署理主席陈树平早前也暗示应该换首长。

首长却还那么大量,大力提拔自民党州议员?果真是宰相肚里能撑船?

其实,在去年308后,当彭恩荣被委人部长职时,不止彭恩荣自己如他所说的感到意外,连华社都感到意外。

因为,论资格,论经验,自民党秘书长张志刚怎样都强过他。

但,张志刚至今仍然没有官职。据说,因为他是章家杰的人。

连自民党青年团团长陈俗仁也不认为彭恩荣适合当副首长,他甚至公开点名马华的丘克海比他有资格。

如此褒人贬己,在政坛实在少见。

为什么陈俗仁会公开点名?难道之前已听到风声,说彭恩荣会做副首长?

如今两人见面,场面会不会尴尬?

除了彭恩荣,也是来自自民党的彭育明也被委任做基本设施助理部长。

因此,在此次的内阁重组,自民党可说是最大的赢家。

对自民党来说,应该大事庆祝,还是步步为营?

首长为何这么“厚待”自民党?

是要向自民党“示好”,还是如一些报导所说的,耍手段“以华制华”,分而治之?

妈祖案会因此如首相所提议的在庭外和解吗?

我想未必。

但我有个预感,它可能会影响海南会馆妈祖像的进展。

Wednesday 13 May 2009

妈祖双包案:彭恩荣、章家杰和慕沙的三角关系


首长委彭恩荣为副首长,以取代备受争议的陈树杰,大跌州民眼镜。

论资历,彭恩荣怎样都排在团结党于墨斋和马华丘克海的後面。

他是在去年308後才冒出来的自民党山打根议员,取代斗湖的刘荣华,当州体育部长,只有一年两个月的当部长经验。

首长为什么会舍有老经验的于墨斋和丘克海而选彭恩荣?

的确叫人狐疑。

彭恩荣也是自民党的副主席。

这与妈祖双包案有甚麽关系?

关系就在,还未了结的妈祖案里,起诉首长的原告章家杰,是自民党前任主席,因为妈祖案,他辞去党主席职。

如今首长弃几位资历更深的华裔州议员不用,偏偏选了自民党资历尚浅的彭恩荣州议员。

是为了向自民党或章家杰示好,还是“以华制华”?

这样的关系,真是错综复杂。

不知之前俨然以准副首长身份,代首长宣布在古达建第二个妈祖像的于墨斋,心里是甚麽滋味?

欣然接受陈树杰入党的民政党领袖们,又是甚麽想法?

陈树杰本身又是甚麽看法?

马华领袖和党员们和丘克海又有甚麽反应?

若是如进步党黄一鸣所说的,有人欲借此机会以华制华,这个人的动机已经得逞了。

犹记得不久前,当自民党最高理事会开会要求首长撤除陈树杰官职时,彭恩荣竟然在途中离开。

如今竟然执个冷煎堆,能说他之前毫不知情吗?

当然,委任副首长是首长的特权。

彭恩荣虽是自民党副主席,给人的印象,他更像是慕沙的人。

对自民党来说,党副主席受委为州副首长,应该是天大的喜事。

相信自民党的感觉是五味杂陈。

对章家杰来说,更加不是滋味。

大臣双包案: 国阵上错诉?


国阵昨天上错诉?

原本要寻求驳回(overturn)尼查为合法大臣的判决,却变成只是暂缓执行(stay of execution)判决?

两者有何分别?

Overturn的意思就是推翻之前的裁决,到头来,尼查仍然不是合法霹雳州务大臣。

Stay of execution的意思则是:保留之前的裁决,尼查是合法霹雳州务大臣,只是暂缓执行有关裁决而已。

也就是说:法律上,尼查是合法的大臣。

大臣只能够有一个,既然尼查合法,就等于说赞比里不合法。

难怪首相指出:国阵将会继续向高庭上诉,以寻求驳回尼查为合法大臣的判决。

那,我们这位可爱的大马曼德拉、或大马甘地、或大马奥巴马,今早他是以甚麽身份“上班”的呢?

《大马局内人》报导说,大马曼德拉不是合法大臣,最多也只是一位caretaker而已。

于是,霹雳出现了一个奇怪现象,合法大臣不能执行大臣职务,他的职务却由一位非法大臣来代。

在首相表明国阵将向高庭上诉寻求推翻尼查为合法大臣判决的同时,民联也提出紧急申请撤销(set aside)上诉庭法官所发出的暂缓令。

在上诉庭昨天表现超高效率的当儿,在处理民联申请的效率又如何呢?

且拭目以待。

Tuesday 12 May 2009

多行不义必自毙


今早在上班的途中,脑海忽然生起“多行不义必自毙”这句成语。

无端端怎会想起这句成语?

有些人就是喜欢节外生枝,唯恐天下不乱,为达到自己的私利,可以不择手段,甚麽都可以做得出。

因为不能做到流芳百世,所以就要遗臭万年吗?

这些人做着损人不利己的事,是存着甚麽心态?

好啦,言归正传。

本来就对昨天的裁决有点疑心,尼查会这么容易得回他的职位吗?

当时还为法官担心,他会不会因而饭碗不保?

苏丹曾是国家最高法院院长。

这样的裁决,岂不等于说:苏丹做了一个错误的决定?

但当读到“首相胸有成竹地说「不要太兴奋,国阵明天就上诉」”的报导时,就感觉不妙了。

之前说自己像奥巴马,这次又自诩像曼德拉又像甘地的赞比里,言行更是反常,他说尊重法院的裁决,他会立即清空他的办公室。

这像他的语气吗?更多程度像在揶揄尼查。

从昨天到今天早上,尼查高兴得太快太早了。

他也称赞那位高庭法官是位“勇敢的法官”。

但见他从办公室搬进搬出,情何以堪?

据说,有关暂缓执行庭令(stay of execution)是无期的,也就是说,暂缓执行裁决到几时?是遥遥无期。

而上诉庭效率之快,比尼查求见苏丹批准解散州議會更快。

而另一厢,尼查代表律师也打算尽快上诉,以推翻上诉庭的暂缓执行命令。

如此没完没了,一来一去,岂不永远解决不了?

这样的情形,已经到了一个deadlock,唯一解决的方法,就是还政於民,让人民做出决定。

国阵为什么不肯做此决定?原因无他,因为怕输,因为没有嬴的信心。

否则,也不会迟迟不敢决定是否要在肯南地上阵,甚至叫法鲁斯可以不用辞职。

否则,也不会把兴权会的国会议员释放,因为怕他辞职,又要补选,又要面对选民。

你可以逃避面对选民,但你可以逃避多久?

最多再给你四年吧!你还是要解散州议会,丑媳妇最后还是要面对家翁。

正如拉沙里说的,不要因小失大。

为了一个州,到时却失去一整个国家。

值得吗?

向敦马学习


前几天就说了,这场妈祖双包案,从一开始,就注定被政治化了。

只是,这次被卷进这场政治纠纷的,不再是一些宗教团体。

处理得不好,或有心人要兴风作浪的话,将被卷进这次的政治纠纷的,会是一些乡团组织,海南会馆将首当其冲。

说这是一场政治纠纷也不甚贴切,因为这原本只是两位政治人物之间的私人纷争,凑巧他们一位是前任首长一位是现任首长,事情也因而被政治化。

黄一鸣提醒华社乡团慎防遭政治人物利用,让他人达到“以华制华”目的,以免造成华社间的摩擦与分裂。

说到“以华制华”,使我想起10多年前,敦马在处心积虑想法东度沙巴的时候,其实就运用了这一招。

那之前,沙巴汉不分种族、不分信仰,大家和平共处,政党也不像半岛那样是以种族来区别。

除了早前的巴华、沙统、巴索则例外。

此后,从人民党时期到团结党时期,长达18年期间,沙巴执政党都以多元种族性质自居。

一直到1994年沙巴变天,当时还是执政团结党的议员们纷纷蝉过别枝,跳槽的跳槽,自组新党的自组新党,团结党四分五裂,终於让国阵成功夺权,执政沙巴至今。

沙巴政治从此不再是以前的“多元”化,而是与半岛没有两样的“种族政治”。

当然,这要“归功”於敦马“分而治之”的成功策略。

敦马不止“以华制华”,除了马华民政跟随巫统东度,本地华基政党则包括了自民党和进步党,全都被接受加入国阵,同时也接受从团结党跳槽出来的东博和古鲁各自成立新党,两者也加入了国阵大家庭。

反观马来政党,就只有独一无二的巫统,连原本的本土沙统,最后被宣布解散。

若说当下有人想“分而治之”,以华制华,相信他就是向当年的敦马学习的。

Monday 11 May 2009

PKFZ:像一粒球那样踢来踢去


老实说,感觉非常失望。

因为在四月底,部长说,PKFZ的稽查报告书将在一周内公布。

今天已经是五月11日,但是报告还没有出。

PKA的原因是:因为必須取得稽查公司Price Waterhouse(PwC)的同意。

任期获得延长的PKA主席说:PwC表明该稽查報告屬於PKA的機密文件,禁止複製及派发報告中的任何部分。

因此,必須先獲得该稽查公司的同意,才可以公開有關稽查報告内容。

这就奇了,报告属不属于PKA的机密文件,不是由PKA本身决定的吗?为什么是由稽查公司来决定?PKA反而受制於稽查公司?

如此宾主不分、本末倒置,的确是很奇怪。

而PwC其实亦已在5月4日同意在“特定條件下,同意對外公開報告內容”。

如此又过了一个星期,既然稽查公司早在一星期前已经“有条件”同意,这粒球,其实已经又踢回给PKA,那么请问现在是甚麽问题拖延公布有关报告呢?

之前只是说要等某个部门为某些机密文件解密,如今却又传出PwC同意“有条件”的公布,这样一个附带条件的公布,透明度能有多深?

更奇怪的是,既然未能公布稽查报告,但,太陽報却预先报导了稽查報告的內容。

太阳报如何有通天本领,能够在有条件的情形下取得报告?

虽然如此,根據该報之报导,有关稽查報告无甚新意,都是市场已知的内容,包括管理不當、秘密交易、利益衝突以及不透明化制度等等。

并没有提到谣传飚涨到80亿元的成本开支。

如今这个谣传数字已飚至120亿元。

这些天文数字,可是凭空捏造,还是空穴来风?

只好静待有关方面,不管是来自PwC、PKA或有关部门都好,尽快给人民一个交代。

君子不是应该坦荡荡的吗?

为什么好像有难言之隐,还是有甚麽不可告人的秘密?

为何把PKFZ事件当作一粒球那样的踢来踢去?

迦馬(Jamaluddin):国阵技高一筹


霹靂州議會鬧劇謝幕了,整場戲即粗糙又滑稽,國陣做了一個不好示範。

5月7日,大馬人民都把目光焦點鎖定在這場州議會上,因為很想知道,到底國陣會使出怎樣的殺手,把州議會控制權奪過來。

同樣的,人們也很好奇,民聯政府在技術上已失去霹靂州政權,所以也很想知道,在這次州議會上,他們又將使出什么招數,保住州議會控制權。

對于這場戲,國陣的確是部署成熟及排練有素,甚至可得最佳道具獎。他們完全預知鬧劇的結果是什么,也預知民聯議員肯定根本無法控制局面。

民聯方面對這場戲果然準備不充分。他們似乎完全沒考慮到議長西華古馬在戲中會被人抬出議會。民聯甚至沒有準備好在西華古馬發出驅逐令時,有足夠力量,包括議會保安,來執行西華的命令,把6位國陣議員轟出議會大廳,因為民聯以為,一切會按照州憲法行事。

還是獨立撰稿人聯盟主席黃進發看得準,而且他一早就知道國陣將使用手段奪回霹靂州議會控制權。他甚至預見到民聯面對國陣的殺手,會無能為力,因而號召反對扼殺民主的人們穿黑衣,以示抗議和維護憲法尊嚴。

有沒有想過,國陣為何非要在霹靂州議會大廳上演這場奪權鬧劇?原因就是需要有民聯這個配角。國陣的思路是只要有配角在現場,並成功在議會中製造了亂象,就可以證明這場州議會是合法的,同時也可以證明所作出的決議也是合法的。

尊貴的許月鳳副議長說出一個非常有趣的理由,只要議長不能執行責任時,她作為副議長就可取而代之。所以她關掉西華的麥克風,證明議長已經不能執行責任,因此由她主持議會,通過撤換議長決議,然后就把西華古馬強行架出議會大廳,並囚禁在一所房間裡。

試想如果沒有西華古馬在場,這場戲就無法演下去。然而西華古馬進入州議會大廳時的身分,仍然是州議長,甚至還與贊比裡握手,先禮后兵。是因為許月鳳關了西華的麥克風,西華就失去議長責任呢?還是因為國陣擁有多數州議席(實際上減除3名獨立人士,國陣並沒有多數),西華自動失去執行的責任?

其實,從邏輯上判斷已經很清楚,西華是被人以違憲手法強行拖出議會。是什么心態和邏輯,讓國陣州議員想出這招呢?那就是國陣幾十年來養成的霸道邏輯。用這個邏輯思維的人,可以想得出不准進入議會大廈開州議會、不准穿黑衣,甚至不准靠近方圓500公尺。

馬來西亞人已再也不能容忍這種霸道邏輯了,我們本來應該生活在一個民主時代。

中国报:星月杂谈(2009-05-11)

Friday 8 May 2009

我国的文明,仍然停留在蛮荒的年代


昨天在下班回家的途中,原本还哼唱着CD播放着的Fleetwood Mac。

那是我当年到英国求学时所爱上的一个乐队。

当年充满理想,满腔热血,打算学成之後,回来好好报国。

想到这里,喉头忽然一阵哽咽,再也哼不下去。

我忽然想起了西华,想起了尼查,还有一群不向恶势力低头的汉子们,他们教我肃然起敬。

虽然我人不在现场,但那早上在霹雳发生的情景,依然历历在目。

那是名符其实的「夺权」暴力,在众目睽睽下,在光天化日下。

比起15年前也曾在沙巴发生的「夺权政变」,有过而无不及。

曾经嘲笑台湾议会的语言和肢体暴力,但,现在我们不会比台湾好到哪里去。

原来我国的文明,也仍然停留在蛮荒的年代。

原来我国的民主,不是在迈进,而是後退。

我更看到一些洋洋得意,恬不知耻的嘴脸。

如果相信报应,也许他们就不会做出这些事情来。

使我想起,当首相还是副首相的时候,他曾提出了《蓝海策略》。

然而眼前我所见的,却是到处一片红海。

远的不说,因为首相可能忘记了《蓝海策略》。

那当下的《一个马来西亚》,他所要见到的,就是这样的乱象吗?

别忘了纳吉也是霹雳州巫统联委会主席,霹雳变天,便是从他接过该主席职之大任开始。

事情演变到今天这个地步,这个州立法议会如何能够正常操作下去?

作为一个开明首相,他应该做的,是让州议会解散,还政於民。

但,大家都相信,还政於民,就等于把好不容易夺来的政权,又拱手让回给对方。

国阵哪敢冒这个险?

国阵所面对的,活脱脱是一个Catch 22的困境。

这样硬硬夺来的政权,怎样也不光明正大。

但,若还政於民,就等于又要输多一次。

一些部落格朋友说:国阵不是怕输,而是已经输到怕。

得民心者得天下。

为什么还不懂这个道理?

就算友族党不懂,马华和民政也不懂吗?

为什么不痛定思痛,趁这个时候,多做一些好事,嬴取民心,好在下一次大选嬴回江山,那也嬴得名正言顺。

但,现在所做的,根本是自掘坟墓。

这一次,就算嬴了政权,但,这些国阵议员的暴行,已为国阵输掉了更多民心。

如果国阵在下届大选输得更惨的话,这些国阵议员,恐怕要负起最大的责任。

妈祖也闹双包?


当看到新闻标题:「州政府原则批准,古达建妈祖神像」时,还以为双方已经听从首相劝告,在庭外和解。

往下看,原来看漏了左下旁还有一个字体较小的标题:「沙闽海联会申请」。

整个新闻标题应该是这么念:「州政府原则批准,沙闽海联会申请,古达建妈祖神像」

内容首先报导:于墨斋可能取代陈树杰出任副首长职。

跟着报导于墨斋发表文告说:州政府已在原则上,批准沙巴及纳闽海南会馆联合会在古达兴建妈祖神像的申请。

读到这儿的时候,心想:海南会馆大概是接过有关争议性的妈祖像,以平息纠纷吧?

但,新闻继续报导:「所鉴定的地点再适合不过,因为它邻近海边,环境祥和宁静。」

看来是个新地点,丝毫与已做了地基的妈祖像无关。

而且,报导也完全没有提及当下还未了结的妈祖案。

若是这样,妈祖岂不也闹出双包来?

是巧合,还是有意的安排?

记得去年,是有读过相关报导,说海南会馆也有意建一座妈祖像,只是未鉴定地点。

如今政府批准出来,竟然也在古达。

假设章家杰嬴了此场官司,是否意味着,古达将会出现两座妈祖像?

有个预感,海南会馆获准在古达建妈祖像,如果处理不好的话,海南会馆势被卷入一场无谓的政治纷争。

就像首长前年召见亚庇一些佛教与道教团体组织,以解释妈祖事件的来龙去脉,差一点就把这些宗教团体也卷了进去。

目下海南会馆联合会会长林猷仟,是于墨斋的政治秘书。

显而易见,这场妈祖双包案,从一开始,就已经注定政治化了。

Thursday 7 May 2009

能辨别黑白的人愈来愈少


今早打开衣柜,发现自己一件黑衣都没有,倒有一件灰色旧衬衫,衣领已经磨损,想了一下,就把它拿出来穿。

或者,外在的衣服是甚麽颜色并不重要,毕竟那只是一个外相,重要的是,自己有没有那份心?

虽然互不认识,但,信念有没有同在?心有没有同在?

这个世界,愈来愈是非颠倒,黑白不分,对错也不再那么地明显。

使我想起罗大佑曾经这么唱:

能辨别黑白的人愈来愈少。

是的,当事情不再那么黑白分明,在黑与白之间就存在着一个灰色地带,在这个灰色地带,黑白就变得模糊起来。

所以,这世界上,能够正确辨别黑白的人,已愈来愈少。

多少人昧着良心抹杀真理,多少人闭上眼睛歪曲了正义,多少人捂起耳朵,做着伤天害理的事。

或者在这世界上,连好人坏人都分不清了。

那些当初义正词严的人,如今却无法还一个公道。

公道只在人心。

人心却被压迫。

听其言,在信其行之前,还要先观其行。

在许多承诺和实现之间,只能相对无言。

今天,就让我为民主哀悼。

民主已死,但心不可死。

只要一息尚存,希望永远存在。

Wednesday 6 May 2009

路阳医院,不要下一个轮到它?


政府以2.45亿元收购新SMC。

首相说:不是如所谣传的4.5亿元。

相信若是政府自己招标兴建一所与SMC一模一样的新医院的话,可能就要4.5亿元。

建成後,十年後可能又变成危楼,就像去年QE的新楼那样。

从正面的角度看,如果可以替政府节省一半成本(2.05亿元),又可以用上至少100年,不会在10年内变危楼,那我不如赞成政府买下SMC。

至少也不是当初州政府建议的Khidmat大厦,那可说是最坏的一个建议。

尴尬的是,这是政府第二次向SMC购买医院。

第一次,就是众所周知,原本座落在里卡士的SMC中心,政府买来做妇孺专科中心。

报导说,当年的收购价格是2.7亿元。

SMC拿了这笔钱,取得这块达迈土地,建了和里卡士中心一模一样的新SMC。

相信SMC当初也没想到,搬进新医院作业,大概也没有三、五年,如今竟然又被政府相中收购。

这先后两次的商业交易,应该为SMC赚了不少钱,它又可以另外觅地重建。

不能怪SMC为何要如此做,要怪也应怪政府不争气。

为什么座落在里卡士的原有SMC大厦可以用那么久?而QE的高楼却那么快就成了危楼?

使我想起另一个座落在路阳的医院,也是刚在五、六年前建成的,几年前就开始出现地陷,围墙裂得惊人。

本州在过去一年内出现三座被鉴定为危楼的政府建筑物,分别是QE中央医院、州档案局和JPJ。

路阳医院,不要下一个轮到它?

沙巴医药中心变亚庇中央医院


政府终于批准收购沙巴医药中心(SMC)大厦。

对我来说,真是忧中有喜、喜中带忧。

喜的是,亚庇市民终于有了一所像样的中央医院。

忧的是,这条平时就交通繁忙的达迈路,从此将更繁忙,交通将更阻塞。

SMC就在我家的后面,平时就常听到忽然传来的救护车刺耳的警笛声。

甚至在三更半夜,也会被突如其来的警笛声惊醒。

既然是在深夜,救护车有必要开启警笛,惊醒周围居民的好梦吗?

老实说,我并不很赞同在此盖医院,不知SMC当初为何会获得当局批准?

首先,马路对面不远处已经有了一家Damai Specialist Centre(和平专科医院),SMC也是一家专科医院,政府为何会在这个高度稠密的住宅区批准两家专科医院?

令人百思不解。

这里还有学校,便是崇正中学。

此外,这条路也是从路阳到里卡士至少十多二十所中小学和幼稚园的必经之路。

每天,有三段最繁忙的时刻,就是早上、中午和傍晚的上下班和学生上学放学的时间,整条达迈路就可以塞上大半天。

试想想,每当有紧急事故,再遇上交通阻塞,岂不阻碍救护车救人?

当局是不是应该多开一条马路,至少当遇上达迈路交通阻塞时,救护车还有第二条路可跑?

其实,原本当年还有一条已经建了一半的马路,不知为何当局把它封死?

就是从金麟园的山坡直上,转进一条窄窄的岔路,原本可以通到Jalan Lintas的大马路,出来就是City Mall那儿。

当年SMC落成後,以为当局会把这条马路扩大,没想到反而被堵死。

在把亚庇中央医院搬来这儿的同时,当局有必要考虑重开并扩大这条马路,至少方便住在Lintas和Kelombong一带的居民穿过来,不需绕一个大圈。

Tuesday 5 May 2009

陈树杰加入民政:无选择中的最佳选择


许子根陪同首相访沙两天。

今早他正式宣布,沙巴无党籍副首长陈树杰和州议员区锦华将加入民政。

上个星期,他就已经透露说,他经与陈树杰、区锦华和谭业成等人磋商加入民政事宜。

他说,他与他们三人有很深厚的情谊。

三人都是前进步党资深党员。进步党去年9月17日宣布退出国阵,彼等因不认同而退党,陈树杰和区锦华遂成为国阵里的无党籍独立议员。

其实,陈树杰选择加入民政,倒也是意料中事。

毕竟,自民党不可能要他。

马华有丘克海,团结党有于墨斋。

陈树杰深知一山不能藏二虎之理,不可能选择马华和团结党。

另两个友族党PBRS和UPKO,也不可能在陈树杰的考虑之中。

唯有民政,可说是无选择中的最佳选择。

民政从未在沙巴参选,如今一来就有个民政副首长兼部长,根本就执到宝,何乐而不为?

相信陈树杰也将被委任为民政沙巴州主席或副主席,以官位来讲也是党的官老大。

如果加入团结党或马华,却要委屈做官老二。

在无法成立新党,和其他成员党苦苦相逼的情形下,加入民政,是无可选择中的唯一选择。

但,相信此事未必就此落幕。

已有来自团结党的声音,说陈树杰若以副首长的身份加入民政,对其他成员党来说不公平。

毕竟,民政在州内尚未见到任何成绩,却无端端多了两个州议员,再附送副首长兼部长两个官职,天下哪有如此不劳而获之理?

然而事实是,民政就是看中有这样的bonus,才会要接受陈树杰加入。

可以说,这是彼此在政治上的需要。

民政在上个大选兵败如山倒,不止大意失槟州,全国也仅剩两国四州议席。

随着陈树杰和区锦华加入,民政即刻加多两个州议席,还有两个官职可做,民政又岂肯错失如此良机?

Monday 4 May 2009

陈树杰可以吊高来卖


觉得陈树杰喜欢顾左右而言他,不愿面对问题的症结。

上一回,他说对一些国阵成员党促他下台的言论感到震惊。

这一回,他问这些人是不是想挑战首长的特权。

当然,委任内阁成员是首长的权力,但也要有个行使权力的规范,否则他就是滥权。

陈树杰忘了问自己,他现在是以甚麽身份担任副首长兼部长职位?

当初他是在进步党旗帜下中选,也是以进步党州议员身份受委官职。

如今进步党已不在朝,他虽宣布退出进步党,但未加入其他国阵成员党,也未成立新党,身份是个无党派的独立议员。

既然无党派,那又如何可以继续留在国阵内,还担当内阁第二高职,华裔第一高职?

总不成就这样得过且过,直到下一个大选再来做决定?

自己不肯当机立断,却怪别人现在才来提他的官职问题?

有趣的是,对一些成员党,陈树杰好像一只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尤其是自民党,表面上虽然是直指陈树杰,其实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对另一些成员党,陈树杰忽然成了奇货可居,这些成员党纷纷向他伸出了橄榄枝。

除了友族党PBS和PBRS,半岛过来的民政和马华也向他示好。

在野党也对他抛媚眼。

这样的情形,其实也可以理解。

毕竟沙巴国阵成员党少说也有七、八个,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多一个代表在内阁,也多一份讲话的力量,何乐不为?

如果可以招到陈树杰入党,那就等于买一送一,情况就如槟城本南地补选那样。

错了,应该说买一送二才对。

陈树杰拥有两个官职,不管他加入哪个成员党,那个成员党就立刻多了两个官位,将来在争取席位时的谈判力量(bargaining power)也比较强。

怎么之前没有成员党想到这点?

看样子,陈树杰现在大可以慢慢吊高来卖。

Sunday 3 May 2009

猪流感:不以猪为名


世界卫生组织(WHO)将猪流感改名为新流感,後再改叫A流感。

当时以为当局已经鉴定,这H1N1流感不是从猪传染开来的,所以不以猪为名。

后来读到报导,原来是因为WHO面对来自肉食制作业和多国政府的压力,所以才将猪流感易名。

在我国,也有来自养猪业和猪肉商的抗议。

然而,根据美国纽约哥伦比亚大学计算生物学(Computational Biology)教授Dr Raul Rabadan的分析:“在H1N1流感病毒的8组基因段中,有6组纯粹是猪流感,另外两组分别是禽流感和人类流感,而后两者在过去10年以来已存活在猪身上。”

纽约医科大学(New York Medical College in Valhalla)退休教授、1976年猪流感疫苗之父Dr Edwin D. Kilbourne也认为:“替猪流感改名是荒谬的。”

他说:“猪流感这名称用在说明体内出现的抗体时,有特殊意义,不应任意易名。”

使我想起之前的禽流感,如果养鸡业者抗议的话,不知会改叫甚么?

还有疯牛症,若养牛业者抗议的话,那是否要改叫甚么症?

或者以后的流感病症都将以英文字母A、B、C等命名?

不过,至今似乎未有症状显示,是因为吃了猪肉而感染有关流感。

原来,早自上星期三,在WHO为猪流感易名前,美国官员已改称它为2009 H1N1 病毒。

此外,美国也曾抗议将流感命名为“北美流感”。

墨西哥也不同意叫它做“墨西哥流感”。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墨西哥某州的州长竟指中国是该国疫情的源头。

更有报导言之凿凿,说在中国福建省福清市和长乐市发现死猪,所以墨西哥猪流感疫情可能来自福建。

但,一个在东半球,一个在西半球,中国福建省离墨西哥那么远,有可能是墨西哥流感的源头吗?

觉得这个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要暴发,至少是从中国境内或亚洲地区先暴发,如何可能隔空到墨西哥?

因此,又听到说这是西方国家的阴谋论,要逼中国“乖乖就范”。

不晓得要中国就范甚么?但,竟然拿人命来要胁?这也不大可能吧?

根据美国疾病防治中心消息,目前看来,这波由H1N1新病毒引发的流感,比较像是一般季节性的流感。

除了墨西哥之外,其他地方患者病情相当轻微,多数在就医之后就康复。

而发生在墨西哥以外唯一的死亡病例,也是墨西哥籍。

针对这点,到目前为止,专家们还没有找到答案。

希望这轮流感赶快过去,我们所能做的,也只是多注意自己的个人饮食和居家环境卫生。

Saturday 2 May 2009

最大的障碍是我慢


众生皆有佛性,只是被无明蒙蔽。

甚么是无明?

无明就是烦恼,愚痴。

我一直相信,做付出的工作,应该是很开心的事。

当发现自己做得很烦恼的时候,我就知道是自己出问题了,那我就会去自我反省,检视,是哪里出了问题,有没有方法去补救去解决?

就算是别人的问题,我也不要把它变成自己的问题。

通常我给身边的人的意见是:如果你做得很苦恼,那就不要做吧;要做,就要做得开心,否则你来一次就苦恼一次,那不是害了自己?

这不就是所谓的自寻烦恼吗?

我这样讲,听起来好像很无情,但这不是事实吗?

发现很多问题,其实都是个人心态的问题。

所以每当看见有人又在那里钻牛角尖的时候,我很想给对方意见,但我不知如何开口。

我曾一番好意,对方不但不领情,还被对方破口大骂。

对方的盛气,那才教人不敢恭维。

然后看到对方自顾地在发脾气,谁还敢去帮他呢?不被臭骂一顿才怪。

所以就这样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一个坏脾气的人不论你去到哪里,都不会结到好人缘的。

我也一直在想,既然都是自愿的事,那还有甚么不甘愿的事?

如果不甘愿,那就干脆不要来算了。

证严法师说:要去除贪嗔痴。

我觉得,要去除的最大障碍,不是贪嗔痴,而是还有后面的两个字:“慢”和“疑”。

“慢”就是我慢、傲慢。

“疑”就是疑心生暗鬼的“疑”。

为什么会“我慢”?

因为自我膨胀,以为自己做的是件很了不起的事,别人都不如我,没有我你们都不行,所以就贡高我慢。

不知不觉中,就在个人的言行声色中,现出了这样的相出来。

就是居功。

使我想起倪铭均曾说的,做付出的事的人,虽然不争名不争利,却爱争宠。

既然都无所求了,还有甚么宠好争?

都是把一个“我”字写得太大,大到以为只有自己,却看不到别人的付出。

我要怎样讲呢?

只能时时警惕自己,不要像对方那样。

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

如果可以。我宁可只是扮演一个小小的角色。

没有人发现我的存在,尽我所能,默默地做着我甘愿做也喜欢做的事情。

这样说,是否也是一种“我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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