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末扎希自证清白?那样说到底对不对?
阿末扎希当年面对两项控案,一是40项贪污控状,涉及金额5600万令吉的签证案,另一是47项洗钱失信及贪污控状,涉及金额1.24亿令吉的基金案。
2022年9月,亚兹(Mohd Yazid Mustafa)法官以证人不可信及不可靠,裁决签证案的40项控状表罪全部不成立,阿末扎希当庭获释,总检察署提出上诉,却在去年12月出现反转,以未发现有证据显示阿末扎希滥权,在上诉庭开审时撤回上诉(请看《阿末扎希无罪一身轻》20241213)。
基金案更离奇。原本在2022年1月,高庭已经裁决47项控状表罪全部成立了,阿末扎希须出庭自辩,却在2023年9月续审时峰回路转,控方突向法庭申请撤控,柯林法官宣布DNAA,引起一片哗然(请看《表罪成立 却不告了》20230903)。
大家争议的问题在,法庭已经宣判表罪成立,意即控方已成功证明被告有罪,轮到辩方需证明自己清白,可自辩只进行一半,总检察署就申请撤控?这也太不寻常了吧!
因为是控方撤控,柯林法官只能裁决DNAA,当时他还语重心长表示,如果控方将来决定不再做进一步的提控,那就浪费了大量宝贵的司法时间和纳税人的金钱。大家听出他的弦外之音吗?
辩方当时对DNAA的裁决还不满意,原本已经提交上诉通知,似要申请改判无罪,两天后却撤回通知,说不上诉了,原因不明。
所以,在阿末扎希的两宗控案,签证案被判无罪,基金案被判DNAA,意即如果总检察署要的话,将来仍可在基金案提出控告,阿末扎希有待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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