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该案久久未能开审,纳吉代表律师沙菲宜前年向总检察署申请撤控,并向高庭申请DNAA,但总检察署迟迟未能作出决定;上个月,高庭允许再延长一个月,让控方确定是否继续提控或撤控(请看《告与不告,还是DNAA?》20250509)。
昨天,总检察署终于驳回纳吉的陈情书,案件将继续审理。
与此同时,法庭择定本月20日裁决纳吉的DNAA申请。这是不是意味着,如果DNAA,法庭就无需审理SRC 2.0案呢?
我的看法是,沙菲宜是因为此案久久未能开审而申请DNAA,既然总检察署已决定继续提控,被告的DNAA申请就不成立,至少也要经过审讯才能作出裁决吧。
纳吉在SRC 2.0面对三项洗钱控状,此案不同于SRC 1.0案,后者共7项控状,涉及的4200万令吉来自SRC向KWAP(公务员退休基金)贷款的40亿令吉,而SRC 2.0的2700万令吉则是SRC通过朝圣基金的子公司汇入纳吉在阿马银行的私人户头,是两笔不同的资金。
是的,大家做梦也想不到,这笔2700万令吉资金,竟然和朝圣基金扯上了关系。
记得当年时任总检察长阿班迪“不小心”展示反贪会制作的资金流向表吗?该图表显示,作为一项承包工程(Turnkey Construction Project)的经费,SRC在2014年将1.7亿令吉转给Putra Perdana,该工程后来取消,Putra Perdana于是将1.4亿退还给SRC,余额3000万令吉转给Permai Binaraya,后者保留300万,再将2700万转入纳吉的户头。
SRC和朝圣基金之间看似毫无关系,但一个是财政部的GLC,一个是首相署掌管的基金,你不觉得两者间的资金流向相当可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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