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也是大家已经知道的,国家元首御准纳吉居家服完他在SRC案的剩余刑期,即到2028年,先决条件(condition precedent)是他必须先缴付他的5000万令吉罚款。
我们不知道的是,特赦局当初为何抽出居家服刑申请的部分,然后又展延审议,一个星期后再开会,审议及批准的又恰恰是居家服刑的部分?是不是有其他未获批准的申请呢?
居家服刑原本是前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的附加谕令,但因未经过特赦局而不被法庭接受,与其上诉,纳吉改为向现任国家元首伊布拉欣申请特赦,也就因此有了第二次特赦(请看《纳吉申请第二次特赦的两次大反转》20260911)。
更有不明所以的伊党党员竟然责骂希盟政府是高利贷,因为纳吉只贪污4200万令吉,为何罚款5000万,比赃款还多?
蛤,难道他们不知道那是SRC案法官所裁决的罚款,原本是2.1亿令吉,在第一次特赦时获苏丹阿都拉减至5000万,不是希盟政府定的罚款?
至于为何原本是2.1亿?因为根据反贪污和洗钱法令,罚款是赃款的5x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纳吉在SRC案被控收取4200万令吉,5x罚款就是2.1亿令吉,这还不够简单明了吗(请看《纳吉25宗罪的刑罚怎么算?》20251129)?
有读到报道说,服完SRC案的刑期后,纳吉还是得乖乖回去牢狱继续服1MDB案的刑期。在该案,纳吉被判坐牢165年(同时执行则15年)及罚款114亿。
你觉得那真的会发生吗?更何况,1MDB案的刑罚还比SRC案严重?
纳吉已对1MDB案的判决提出上诉,可能也像SRC案那样一直上诉到联邦法院,因此很大可能不会在2028年前获得裁决,届时,纳吉肯定会提出第三次特赦申请,国家元首那时将换成霹雳苏丹纳兹林,他会如何看待纳吉的申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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