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24 March 2010

拉沙里:名存實亡的聯邦制


1963年,馬來亞聯合邦(Malayan Federation)11個州,與沙巴、砂拉越、新加坡聯合組成馬來西亞聯邦。聯邦制度下,權力由國會及州議會分享,兩級政府都由明文憲法授權。不像單一國家(unitary state),聯邦的主權也是由聯邦及各州所共享的。公民權益也同時由兩層的政府保障。

在大馬,這容納了各州的歷史及各自原來的主權,讓權力分配及分享於中央及州兩級。按照憲法原意,這能樹立制衡機制,包括司法、立法及行政三權分立,確保公民的權益及自由受保障。

半島九個蘇丹統治的州屬並非在簽署1948年聯合邦協議時,才忽然獲得主權。反之,正因它們自願簽約成立聯邦,才催生了聯邦的權限。聯邦權限雖較各州大,但卻是源自於各州即有的主權。在成立聯邦或歷代殖民統治前,九個蘇丹統治的州屬就擁有主權了。對1946年馬來聯邦(Malayan Union)的抗拒,彰顯了這個精神。

聯邦主義為地方自治奠基。決策的制定,特別是資源分配,能更加反映地方人民的需求。我國憲法背後,有著800年的憲政傳統。若馬來亞並非聯邦制,沙、砂將不會於1963年與我們成立大馬。聯邦制是大馬唯一可行的體制。但我們今天卻必須重複強調這點,因為我們早已遠離了憲法中的聯邦精神。

從各角度而言,我國聯邦制如今都已名存實亡。原屬於州屬即有權益的款項,如今被中央當成賞賜給各州的金援。州政府捉襯見肘,非國陣州屬更是如此。20多年來,雖然基建日益完善,但憲法架構卻屢遭重創。權力集中於中央,讓原先捍衛民權的架構失衡;在聯邦政府中,權力集中於行政部門;在行政部門中,權力則掌握在一人手中。

與其討論應否擴大州權,更關鍵是該如何讓州屬的憲法權益回歸。石油收益的管理及分配,明顯違反了州屬憲法權益。聯邦政府指吉蘭丹及登嘉樓州沒有權利獲得各州與國家石油公司(Petronas)同意的付款安排。

聯邦對資源的權力,源自於各州原有的主權。根據各州自願簽屬,以成立聯邦的1948聯合邦協議,3海浬外的領海屬於聯邦,而3海里內則屬於州權限。當時馬來亞尚未發現石油。即使有的話,所有於3海浬內發現的石油將完全歸州政府所有,3海浬外則全歸聯邦。

1974年,我們成立了聯邦與各州共同的石油信託機構──國家石油公司,國油將管理國內任何陸上或海上的油氣資源。我們勸各州政府將石油權益永遠轉移給國油。這安排讓石油是否蘊藏於3海浬或12海浬(國界)內不再是關鍵。

違約構成藐視國會

在1974年石油發展法令下,只要大馬在200海浬範圍內的經濟專屬區獨自或與鄰國共同開採油田,聯邦將與相關州屬根據95%比5%的比率分享利潤。作為國油首任主席,我與聯邦政府及各州首長簽署了協議。

因此,聯邦拒絕付款給吉蘭丹,並根據選舉成績,隨意改變付款給登嘉樓的方式,違反了在國會法令下國油與各州簽署的條約。這不但違約,更是藐視國會。這顯然是投票後的秋後算賬。這是對我國議會民主制中公民民主權利的攻擊。而石油稅的繳付只是聯邦斷絕州屬財源的方式之一。

布城的作風,讓人誤以為我們是個單一國家。諷刺的是,我們成了先賢反對並摧毀的馬來聯邦。州屬的自治、發展權利及資源運用,君主的角色,及在公共空間管理宗教的方式,都被集中於中央的絕對權力取代。這是違憲的,大家應以與反對馬來聯邦相同的力度給予抗拒。作為單一國家,大馬是不會長久的。

東姑拉沙里:大馬前財長、國油首任主席
razaleigh.com 11/03/10

转载自东方网 · 24/03/2010

2 comments:

大佬 said...

沙巴国会议员顶多只有几个在国会里呛声沙巴主权却没有实际的行动,演戏给沙巴汉看而已。

· 康華 · said...

对,表现很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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