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 是智慧的时代,也是愚蠢的时代; 是信任的年代,也是怀疑的年代; 是光明的季节,也是黑暗的季节; 是充满希望的春天,也是让人绝望的冬天; 我们的前途充满了一切,但甚麽也没有; 我们一直走向天堂,也一直走向地狱.......
Tuesday, 1 December 2009
岸内岸外
今天读到安华将在国会提呈修改《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Petroleum Development Act 1974)第10条文,为该法令提到的“岸外”(offshore)一字做诠释。
不久前,针对吉兰丹所应得的石油税,首相把“岸外”诠释为离海岸三海里内的距离。
即是说:吉兰丹只可得到那些在离岸三海里内开采的石油税收(royalty),离开三海里外的石油,吉兰丹无权索取石油税。
问题是:在吉兰丹开采的石油都在三海里外的海域。
虽然如此,联邦仍将以援助金(wang ehsan)的方式处理,但又不是直接交给吉兰丹政府,而是成立一个委员会来决定拨款,像登加楼在308前那样。
援助金不是你所应得,它是联邦的一个“施舍”。
石油税才是你的权利,但,联邦就是不给你。
安华的原意是很好,但,这样做会不会等同默认首相的诠释,即法令里的“offshore”一字只包括离岸三海里?
我上网找了1974年石油法令来看,法令第一页即开宗明义提到onshore和offshore之分:
“An Act to provide for exploration and exploitation of petroleum whether onshore or offshore by a Corporation...........”
Onshore是指岸内,那offshore自然是指岸外。
如果offshore只是包括三海里的海域,那三海里外的海域又叫甚麽?
难道它不叫offshore?还是该叫它off-offshore?
这是非常荒谬的,听起来也很好笑。
看来我们需要请一个英文语言专家来解释offshore的涵义,以免被政客们强词夺理。
觉得最有权力诠释石油法令的,应该是当年负责成立国油的当年财长拉沙里。
其实,他也证实吉兰丹有权获得石油税,因为法令提到的是“无论岸内或岸外”。
相信当年有份制订石油法令者(拉沙里也是其中一人),并没有把offshore狭隘的诠释为“三海里内的海域”,若有的话,那也应该在条文内特别注明。
既然没有特别注明,首相是根据哪一条文把它限定在三海里内,而把吉兰丹排除在外?
令人担忧的是,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沙巴朝野议员提出这个问题,如果首相可以这样来对吉兰丹,有一日,他也可以这样来对沙砂两州。
这是产油州应得的税收,怎么州民州领袖对此一点反应都没有?
308前,不是说要把当下的5%石油税提高至20%吗?
只怕有朝一日,我们连5%的石油税都没有,而改以援助金代替。
http://www.malaysiakini.com/letters/118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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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comments:
我是在石油界混饭吃的。
我们对于任何在岸外的东西都叫offshore,没有分几海里,只有分几深,因为deep sea drilling不是一个简单的工作。
强词夺理,好一副我说了算的典型嘴脸。
根本不用专家也知道搵笨啦! 为了政治利益, 无所不用其极。
大牛,三海里应该是首相自己订下的。
eddie兄,旁边的人只会应声附和,那才叫人忧心。
fairnation,所以这些产油州必须投国阵,否则石油税就会变援助金。
说到底,国阵中央政府想尽办法,就是不让钱直接拨到民联州政府手里让他们去运用和发展吉兰丹。个中简单的理由有二,
第一,若由民联政府拨款发展,丹州永远都拿不回。
第二,若由民联政府掌控拨款,污桶朋党之间在不够油水捞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分桩不均的摩擦。
方人也,此举有违当年原意。
凡有利国阵,死可以变生;
凡不利国阵,生一定变死。
跟国阵谈条约=跟妓女谈贞操
康华,觉得你这篇应该投稿给当今大马。
如果说要石油税就要投国阵, 那么人民永远就被压迫着。 为什么不反客为主, 把鱼肉百姓的中央推翻?
州政府资金根本是被中央捆绑着,收入几乎都往中央里调。怎样能有大发挥呢?
方人也,有趣的比喻。
Fairnation,好,我试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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