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30 July 2013

上議員當部長是兩回事

505後,首相迅速在516成立新內閣,國會議員卻遲至624才宣誓就職。

國會議員遲了一個多月才就職,非比尋常。

內閣成員先國會議員們宣誓就職,當時就覺得此程序不對。

尤其是,其中五名正副部長并非民選議員,他們是以官委議員身份入閣。

但在他們未宣誓成為上議員前,納吉就讓他們出任正副部長職。

這個程序更加不對。

他們分別是:國際透明組織大馬分會主席劉勝權(首相署部長)、馬銀行前CEO阿都瓦希(首相署部長)、前興權會主席瓦達慕迪(首相署副部長)、來自人民進步黨的羅格(直轄區副部長)和吉打巫統主席兼國陣主席阿末巴沙(貿消副部長)。

我在當時的文章《議員遲遲不宣誓,國會遲遲不開會,政府就可做超過五年》有提到:

http://steppenwolf-kanghwa.blogspot.com/2013/05/blog-post_20.html

針對這點,行動黨副主席古拉上庭挑戰這五名正副部長受委的正當性。

但是,高庭今天駁回了古拉的申請,理由是:受委正副部長及宣誓成為上議員是兩回事。

古拉堅決認為在程序上是違憲的,并已表示將上訴。

的確,我也對法官的裁決感到不明。

如果兩者是兩回事,那是否意味著部長可以不必是國會上下議員?

如果兩者是兩回事,那他們是以什麽身份入閣?

根據聯邦憲法第43(1)(b)及第43A(1)條文,部長副部長的人選,必須來自國會上下議院。

在宣誓就任正副部長職時,這五人并非民選議員,也未宣誓成為上議員,在法律上,他們沒有理由可以先入閣。

但審理的高庭法官查麗哈(Zaleha Yusof)的詮釋卻不一樣。

她說憲法並未阻止受委者必須宣誓後才可成為上議員(no provision which prevented appointment to the Senate before the appointee take his oath)。

反之,根據憲法第59條第一章(Clause 1 of Article 59)以及第六節(6th Schedule),他可以先受委後宣誓。

同樣,一名部長可以在第43條文第六節下先受委,但必須在宣誓後才可以執行其部長職務。

http://www.thestar.com.my/News/Nation/2013/07/30/Kulasegaran-Courts-Ministerial.aspx

抱歉,翻譯能力不夠好,會不會讀得你頭昏腦脹?

總之法官的意思就是,這五名正副部長可以先宣誓入閣,然後才宣誓成為上議員,只要他們沒有立刻執行他們的職務就沒問題。

這就是爲什麽馬銀行前CEO阿都瓦希特別強調,他將在宣誓成為上議員後才出任首相署的EPU部長職。

問題還是在程序上。

我不認同受委正副部長及宣誓成為上議員是兩回事。

憲法第59條第一章應是指上議員受委宣誓的程序,第43條文第六節則指部長受委宣誓的程序,但不意味著部長可以隨便委任,因憲法第43(1)(b)及第43A(1)條已清楚註釋:部長副部長的人選必須來自國會上下議院。

既然那五位在受委為正副部長前,他們既非民選議員也非上議員,在法律上是“非法”的。

我還是維持我對這件事的看法。

2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BN is arrogant because they have 133 seats against PR 89 seats. Like the Simpang Renggan MP can make serious allegation against DSAI in parliament and when put to vote PR sure lose .So BN never follow the constitution or law of the country

· 康華 · said...

it's sad for the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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