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30 May 2012

Malaysia本來要叫Melayu Raya?


當年的《20條款》,如今爭論是否有效或名存實亡,其實是無甚意義的。

20條款中,有些權益是州民/領袖們自己不爭取或自願放棄,甚至是自願拱讓給聯邦而失效,那又如何怪得了別人?

例如第一條款原本注明東馬兩州是沒有任何官方宗教的,第二條款注明英文是沙砂兩州的官方語言,但當年的首長馬士達華在1973年將回教列為沙巴官方宗教,馬來語列為官方語言。

第六條賦予州政府移民權力,為何如今來自鄰國的移民氾濫,高占州人口的三分一?如果把那些經過非法合法途徑取得大馬卡者也計算在內,這個比例肯定更高。

這點,我們的州領袖難辭其咎。

如今呼籲聯邦成立皇委會以調查州內移民課題,首相來沙,州領袖又噤若寒蟬,無人敢提。

第十一條款財務與稅務的自主權。據說當初州領袖要求高達25%的石油稅,為何後來卻變成區區的5%?

第十七條款聯邦國會代表權。根據1963年馬來西亞協議和Cobbald Commission報告,沙砂國會議席須佔據全國比例34%,目前僅占25%。

根據34%比例,沙巴應從現有24個國席增至35個,而砂州則應從現有31個增至52個。

這些,州領袖有沒有爭取?

第二十條款的土地權利,州政府不也讓出大批土地免費送給聯土局(FELDA)?

記得數年前的煤電廠課題嗎?

當時首相執意要在拿篤FELDA區設立煤電廠?還說那是屬於聯邦的土地,所以人民不可反對云云?

所以你看,是我們自己放棄我們的權利,才讓聯邦有機可乘,那可怪不得別人啊!

至於其他條款,如昨天說的,不是過時而變得irrelevant,或就只是fact而已,不然就局限了兩州權利,如第七條就阻止東馬脫離聯邦。

第五條款也真有趣,就是注明國家名稱要叫Malaysia而非Melayu Raya。

畢竟,Melayu Raya種族意味太重,而且東馬兩州當年馬來人只占非常少數。

但,Malaysia不就是Melayu Rayu的英文翻译吗?Malay-sia嘛!

而且,將近50年後才來談《20條款》,大家不覺得太遲了點嗎?

5 comments:

小頑童@nottyboy said...

現在在巫統主導下,更是暗通款曲,什麼都隨便給聯邦,就好像雪州大臣說雪州的水務公司的資產也是很分得不清不楚

大佬 said...

20条款,被沙列炒热了。

Anonymous said...

I have came across some artilces, SIA may be the abbreviation of Singapore.

· 康華 · said...

小頑童,賣“州”求榮!

大佬,不敢面對現實,所以只往歷史里鉆牛角尖。

NykkMan 萬宸傑 said...

二十條款已被政客當做為蓋世武林神功,看誰的功夫到家,誰玩得如火純青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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