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銀行職員因為「養牛案」而被國行以銀行及金融法令(BAFIA)展開調查。
報導說,他抵觸了該法令第97條文。
我去找了該第97條文說什麽。
直接翻譯,BAFIA第96和97條文禁止金融機構透露特別客戶的資料。
Section 96 & 97 of BAFIA prohibits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rom disclosing any information on specific customers.
這名銀行職員叫佐哈里(Johari Mohamad),報導說他是在該家銀行分行的貸款部當書記。
他被指進入銀行系統打印出與「養牛案」有關的帳戶資料,因而抵觸了相關法令。
顯然的,銀行在國行的壓力下不得不展開內部調查,因為這之前,養牛公司已經針對爆料的三名公正黨領袖報案,同時也聲稱要告該家銀行。
佐哈里已因此辭職。
最新報導是,國行親自傳召他問話。
我要提的問題是,銀行不錯是應該保護客戶的隱私,但在某種情況下是不是應該有個例外?
BAFIA在1989年通過,時隔23年,是不是應該與時並進,是時候檢視一下?
而且,國家前年不是通過了吹哨人保護法令(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 2010)嗎?
在這法令下,“所以吹哨者都獲得身份保密與法律免控權,同時也可豁免刑事與民事對付,免於受到任何相關人士的報復行動.....。”
但在「養牛案」的情形下,這吹哨人保護法令似乎派不上用場,因為它與銀行的BAFIA法令相抵觸。
說到這,我國還有一個奇怪的機密法令(OSA),凡不想讓人民知道的官方文件,都可被列為OSA,成為機密文件。
好,那如果有人洩露了一些機密文件,他能不能在吹哨人保護法令下要求保護,還是會在OSA法令下被控呢?
兩者不也自相矛盾嗎?
高官喜歡強調做事透明度(transparency),爲什麽又要有OSA?
這些都是我所不明白的事,希望有高官來為我解惑。
2 comments:
被强奸的有罪,强奸犯无罪,已不是奇闻。
沒有救了!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