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19 June 2010

宪法第48条:不少过2000元


蔡添强被高庭罚款2000元,根据《联邦宪法》第48(1)(e)条文,他是否因此丧失议员资格?需不需要来另一场补选?

从民联领袖的言论,民联似乎希望来另一场补选。

但,蔡添强不是会因此也失去上阵的资格吗?

承审法官似乎始料未及,根据媒体报导,他表明他已作出明确判决,即将蔡添强从3000元减刑至2000元,及不举行补选。

法官已经清楚表明他对本身判决的诠释,即蔡添强未失议员资格,既然这是法官判决时的意愿,我觉得其实已经无需争议下去。

但,这还需等到星期一法官见双方律师后才能证实。

加巴星引述25年前的范俊登案例,他也是被判罚款2000元或坐牢6个月,而丧失议员资格。

但当选委会订了补选日期后,高庭却在补选前两天宣判补选不合法,补选也因此取消。

既然如此,我觉得引用此案例是不适当的;既然不准补选,那是不是表示范俊登并没有丧失议员资格?否则其议席岂不一直悬空,直至下次大选为止?

我不是法律专家,但我觉得有关条文的措辞用字相当ambiguous,模棱两可:

"Under Article 48..... a person is disqualified if he has been convicted.....to a fine of not less than two thousand ringgit....."

“根据宪法第48条.....某人若被判.....罚款不少于2000元,他将丧失国会议员的资格.....”

关键字眼在“不少过2000元”,我的见解是:不少过2000元,意思是他应该被罚2000元以上(more than),他才会因此而丧失议员资格。

但蔡添强被罚刚刚好2000元(exactly),并不在“以上”(more than),也没有少过(not less than)2000元,理论上,他并未丧失议员资格。

听起来好像有点强词夺理,或许应该请英语专家来诠释,“not less than”这句话,应该如何解。

倒使我想起大约在1994年的时候,本州也上演过同样的剧本;那时的主角是百林吉丁岸,当时团结党与现在的民联情况一样,就是州的执政党,但是联邦的反对党。

百林被控贪污滥权,但后来法庭仅判罚款1800元,百林迅速解散州议会,重新举行州大选。

记得当时的媒体报导是,由于罚款未达2000元,因此百林得以在州大选上阵。

4 comments:

大佬 said...

众观诗巫补选效应,国阵在华人区没有胜算,干脆别来补选破财又不能挡灾。

Super Saiyan 3 said...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蔡添強是肯定喪失議員資格。一方面,not less than 2000表示他肯定喪失議員資格。(少過二千,就是一九九九、一九九八、一九九七....,不少過二千,就是二千,二千零一,二千零二,二千零三)。其二,援引先例(precedent)在法律上一個非常重要的依據/判決方法。

在法律上,爭論來是多餘的。只是國陣怕補選。民聯也未必不怕補選。但是卡巴星尊重法律的精神,令我肅然起敬!

西西留 said...

楼上大佬正解

· 康華 · said...

大佬,所以他们不想补选,没料到又给宪法这样“卡”住!

Saiyan,我的看法如下:不少过2000,就是多过2000,就是>2000,我的看法是,不包括2000在内。卡巴星是援引先例,但他没说有关案件并没有举行补选,如此一来,有关议席岂不悬空?

西西留,不知高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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