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28 March 2018

假新闻的真假定义

1. 两天前(26日),首相署国会事务部长阿莎丽娜在国会提呈《2018年反假新闻法案》(Anti-Fake News Bill 2018)一读,引来在野及民间恶评如潮。这点媒体已经铺天盖地报导,这里不再详述。

阿莎丽娜说,新法案是为了防止有心人士散播假新闻或未经证实的新闻。

根据国会议事表,该法案联同其他法案将赶在4月5日,即下星期四,也就是本季国会结束前,三读通过。

大家也都知道,本届政府任期将在5月5日届满5周年,因此这将是本届国会的最后一次议会,不可能在下届大选来临之前再开下季议会。

2. 何谓“假新闻”?根据该法案定义,即“任何新闻、资讯、数据和报告,无论是以专题报导、视觉或录音形式,或以其他足以暗示言辞或想法的形式,都是或完全或部分是虚假的”。

如此定义相当广泛与模糊,它不止针对“假新闻”,也针对任何形式的资讯、数据和报告等,除了文字,也可以是影音,只要证明有部分虚假,就可定义为“假新闻”。

但,这要由谁说了算?

3. 根据MCMC副部长再拉尼(Jailini Johari)的定义,那些未经政府证实的新闻,就是假新闻。

他是指有关于1MDB的新闻,说若没有经过相关单位的证实,皆被定义为“假消息”。

照他这个说法,政府相关单位岂非“大晒”,如果相关单位不肯给予证实,或迟迟都不回应,或相关单位故意提供假消息以掩盖真相,指鹿为马,那有关消息到底是真是假?

就拿1MDB来说吧,我国政府一味否认外媒报导为假,却将总稽查司报告列为OSA机密文件,在野议员们也不可在国会里提问,那公众又如何相信高官所言为真?如果是真的,为何不敢将报告公诸于世?如果无所隐藏,议长为何不准议员们讨论1MDB课题?

说到这,如果散播假新闻的是高官或政府单位本身,高官或相关单位总不能享有“免控权”吧!

大家有没有听过「作法自毙」这句成语呢?自己立的法,原本用意是要用来对付对方,不要最后反而变成自己受害,那就自作自受了。

4. 法案也提到,“任何人士以任何形式制造、提供、出版、分发或传播任何假新闻或含有假新闻刊物,即属犯罪”。

即是说,朋友间如果在脸书或WhatsApp等社媒私讯或群组分享不实或讽刺文字、图片或漫画,虽然只是开玩笑,根据法案定义,也能被列为“假新闻”。

此法案一旦通过,今后人人就要谨言慎语,人人自危,以免遭人告状,犯上了“散播假新闻罪”。

但,这不已严重侵蚀到了个人隐私和言论自由吗?以后,谁要发表什么言论,岂非都要三思而后行?

5. “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过50万元或监禁不超过10年或两者兼施;重犯者一旦被定罪,可被罚款每天不超过3,000元”。

50万元罚款或监禁10年或两者兼施,这个刑罚会不会太重?法律界人士也同意,此刑罚太重,竟然与绑架罪等同刑罚,近乎荒谬。

此外,重犯者还要每天被罚不超过3,000元,直到几时?总不能无限期的罚下去吧!

6. 再提成语「作法自毙」,如果你相信Karma定律,今天你立法对付对方,有朝一日,对方也会以同一道恶法来对付你。这Karma的定律,你不能不相信。

2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这和满清的文字狱没什么差别吗?除了不能全家抄斩罢了。

· 康華 · said...

真作假时假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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