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22 November 2016

翻老马14年前的账

2015年第二季度总稽查司报告出炉。

所稽查的范围原本只概括各政府部门的去年开销与计划,但今次的报告却有点不寻常,因为它也稽查了一个在2002年“批准”的计划。

一个14年前的计划现在才来稽查?你会觉得奇怪吗?

报道说,总稽查司揭发的计划由交通部负责,原本有15家公司竞标,但当时的财长却指示将价值高达5亿元的计划颁给一家毫无经验,成立仅一个月的公司。

当时的财长不是别人,他就是当时的首相敦马!

读到这里我才恍然大悟,为什么隔了14年才来“稽查”这项计划,因为它是没有经过内阁而由敦马直接指示“批准”的!

没有经过内阁讨论,甚至先由首相批准再由内阁通过,一向来,这不是件很普遍的事吗?

而且这也不是头一单,后来的首相萧规曹随,包括阿都拉和纳吉,有谁没有这么做过?如果要一一掀出来,那可多得很呢!

这就是为什么如我之前提过的,很多大型工程计划都由首相署直接批准和监督,而不是由各有关部门负责。

最近的东海岸铁路计划(ECRL)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

所以,如果说上述工程计划先由首相批准再交由交通部负责,那也是历来已久的潜规定,没什么奇怪啊!

(我只是指出事实,不代表认同。)

报道说,财政部是在2002年告知交通部,有关挖掘河床计划已颁给MMDC(大马海事及除淤企业公司),价值5.78亿元,从2005年至2020年,为期15年。

而敦马是在2003年退位的,如果真的不妥的话,2003-2005这段期间,为什么没有检讨或取消有关合约呢?

奇怪的是,总稽查司报告又提到,财政部是在2005年(即敦马退位两年后)才同意让MMDC获得该15年合约,不过必须获得内阁批准(subject to Cabinet approval)。

换句话说,财政部只是“同意”把合约颁给MMDC,但也有特别提到须获得内阁批准。这方面,财政部并没有不恰当吧!

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交通部获得内阁批准信函,交通部秘书长就代表政府和MMDC签约。

这样子,应该是交通部没有尽到它的责任,它应该先寻求内阁批准,才与MMDC签约。

有关工程也是在2005年签约后才展开的。

2005年,财长首相已经换为阿都拉,既然如此,怎么还能算在敦马的账上?

交通部没有通过内阁批准就与对方签约,那应该负责任的是交通部不是敦马啊!

那时的交通部长已从林良实换为陈广才。

(噢!又让我想起了PKFZ自贸区。)

总稽查司把责任推在敦马身上,那很奇怪呢!敦马已经否认上述指控,那就一点都不奇怪。

硬把这笔账算在敦马身上,显得很牵强。

2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看来我们唯有等待16个年头才能知道今天的事情。

· 康華 · said...

ha 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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