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14 September 2016

买不起也借不起

马来西亚这个万能国政府,几乎每天都有让人争议的课题,接二连三,无一能得人民欢心。

最新的热议课题,就是新任房长诺奥马上周宣布发展商可提供房贷予购屋者的新闻。

不用说,此报道一出,引来恶评如潮,各界反应贬多于褒,纷纷说这个计划行不通。

何以行不通?上周已有提到。

原本以为有关计划已在内阁通过,副首相阿末扎希却回应说,有关建议不曾在内阁讨论,更甭说通过。

第二财长佐哈里和财政部秘书长伊万也不认同有关建议。

The Edge报道,诺奥马的建议将提到今天的内阁会议上讨论。结果如何?相信稍后即能知晓。

但,根据诺奥马的说法,这个发展商提供贷款计划已经落实,不再只是建议阶段。

诺奥马说,根据2011年借贷者修正法令(the Moneylenders Act),房屋部可以发出贷款执照;不止如此,他还语出惊人,指一些发展商已经获得了相关执照,如果内阁不同意的话,其部门就会收回有关发展商的执照。

不清楚这些已获得贷款执照的发展商是由来已久,还是这几天刚获得的?若是后者的话,那房屋部的工作效率可说是够efficient吧!

诺奥马理直气壮的援引上述借贷者法令,在该法令下,房屋部可以发出贷款执照给借贷人和当铺(moneylenders and pawnbrokers),因此,批准放贷执照予房屋发展商,有何不可?

我相信房屋部必有根据一些基准发出放贷执照,但恰当吗?有关放贷事宜,不是应该归国行管才比较恰当吗?

有很多阿窿,即是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借贷执照而做起生意,虽然明文不可收取高过18%利率,实际上却收取更高的利率。这已是公开的秘密。

借贷者法令最早是在1951年通过,可说是一项过时法令,最后两次在2003年和2011年修正。

原先的放贷执照由地方政府批准,修正后改由房屋部签准。

修正法令并没有赋予房屋部权力将执照发给发展商,相信那是诺奥马自行做的决定。

是不是应该趁这个时候进行检讨这项过时法令,包括研究将放贷执照的权限从房屋部转移至国行管辖的范围内?

允许发展商放贷予购屋者,岂非与曾经提议过但未获发展商接受的“先建后售”的计划无异?

如果发展商未能接受“先建后售”计划,又如何能落实“放贷计划”?

两者不同样需要发展商拥有足够资金建屋/放贷吗?区别在后者允许发展商向购屋者收取贷款利息,那发展商借贷的资金何来?是否需要向银行贷款?贷款成本不是也要算进建屋的成本里去,进而推高屋价,成了恶性循环。

更匪夷所思,诺奥马却以为设想得很周到,他说,购屋者可以在政府的MyDeposit计划下取得10%的头期资金,银行提供70%贷款,其余的20%,则可以由发展商提供贷款。

换句话说,购屋者一分钱都不用出,就可以买到一间新房子。

事实是这样吗?当然不是,到时候,购屋者不止要偿还银行贷款,也要偿还发展商贷款,购屋者有没有这个能力?这可是一个大问号。

所以问题不在购屋者借不借得起房贷,而是在买不买得起房屋。政府必须正视这个基本问题,而非只是在房贷方面想办法。

购屋者借到房贷又如何?到时无法偿还贷款,发展商最多收回房屋拍卖,最后被害死的还是购屋者本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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