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18 October 2013

州領袖自我放棄的權益

楊德利在與哈里士的政治論壇上提到當年的《20條款》。

他籲請冰谷州議員杰菲里在州議會上提議將州元首(TYT Negeri)的身份改為國元首(TYT Negara),以證明沙巴當年是以一個國家的身份參組馬來西亞。

杰菲里就是百林的胞弟,505大選時他以沙巴立新黨(STAR)主席身份在冰谷區勝出。

的確,在《20條款》第18條如此寫道:

Point 18: Name of Head of State 
Yang di-Pertua Negara. 

當我第一次讀到第18條款時,我也注意到州元首被稱為Yang di-Pertua Negara

Negara不是國家的意思嗎?

此外,第13條提到州政府時,也稱「州」首長為Prime Minister,不是Chief Minister。

Point 13: State Government 
a) the Prime Minister should be elected by unofficial members of Legislative Council 

除非是我詮釋錯誤吧!針對這兩點,當時也不以為意,只當是當時typing error。

不久前提到,英殖民時期北婆、砂拉越、汶萊、新加坡和馬來亞共用的鈔票,背後就印了這五個states的國徽。

不要忘記,state在英文是多義詞,它可以是「州」,也可以是「國」。

我相信當年英殖民政府將這五個states當做是五個國家來看待,所以才會將五個國徽都印在鈔票的背面上。

我相信就因為這樣,所以第18條款注明「州」元首的稱呼是Yang di-Pertua Negara而非Yang di-Pertua Negeri,第13條稱「州」首長為Prime Minister不是Chief Minister,是因為東馬兩州的status是國家,不是打錯字。

更何況,大馬是在1963年9月16日正式成立,沙巴則先在那年的8月31日獨立,所以身份是個國家沒有錯。

大馬的正式名稱是Federation of Malaysia,是個聯邦國。

Federation就是聯盟起來的意思。

可是當年的州領袖并沒有利用這個平起平坐的“權益”,反而自願降格,至今形勢對己有利,卻也未積極去爭取,又怎能怪他人?

順帶一提,《20條款》第12條也承認州土著族群的特定地位。它很明確的提到:婆羅洲(沙巴和砂拉越)之土著享有與馬來亞之馬來人一樣的特權。

因此,本州族群並不需要成為馬來人就已擁有土著身份,不屑宗教司的提議,便是這個原因。

2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再过一两代,当老一辈的去世后,再也没人关心18/20条文。

· 康華 · said...

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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