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6 September 2012

汶萊願和大馬開採另兩塊油田


今天在本地報讀到立新黨主席杰菲里說,沙巴依然掌控州內石油開採權,納吉父親敦拉薩當年將開採權簽予國油是違法的。

杰菲里就是百林的胞弟。

如果大家不懂何來一個「立新黨」,它就是State Reform Party,簡稱STAR。

這麼一個重大的違法事件,爲什麽要隔了40年後才被發現?

杰菲里說,他是在取得70年代州政府與聯邦政府還有國油簽署的合約副本以及石油法令,從中發現這個秘密。

他說,我們一直要求聯邦提高給予本州的石油稅,其實這個問題毫不存在,因為開採權本來就在本州政府手裡。

倒過來,應該是本州政府付予聯邦20-30%石油稅,其餘應由本州保留以發展本州才對。

如果杰菲里這番話屬實,爲什麽這麼多年來都沒有提過出來呢?

本州律政司也應該有研究過相關合約與法令,爲什麽都沒有出聲呢?

杰菲里指「沙巴土地法令第24条文第(1)至第(2)節」注明州政府掌控州内石油事務權益。

我上網去找了該條文,第24條目是Minerals reserved to the Government。

如果我的理解能力沒錯的話,第(1)及(2)節的確是如杰菲里所提:

24.(l) All coal, minerals, precious stones and mineral Minerals oils are, and are deemed always to have been, reserved to the Government, together with the right to enter upon any Government lands and to search for, win, carry away and dispose of such articles in, on or under the same, and to resume such portions of land as may be necessary for examining or working any mines or for the removal of the products thereof, upon payment of compensation to the owner for damage to such lands or buildings thereon.

(2) It shall be lawful, and shall be deemed always to have been lawful, for the  Minister to grant licences under this Ordinance to others to search for, win, carry away and dispose of mineral oils and to grant leases of the same, together with the right to enter upon and occupy any lands for the purpose of operations under any such licences or leases, and all such other rights incidental or supplementary thereto as to him may seem proper.

如此說來,那我們不是應該僅得5%石油稅,也不是20%,而是正正相反,我們應該獲得至少80%的石油稅,其餘才給予聯邦政府。

爲什麽我們當年的州領袖都沒有發現這點呢?

就算有,當年也因為州領袖和國油簽約,而把開採權讓給了國油。

州領袖也不貪,同意接受區區的5%石油稅。

還是就因為執著在這點,所以才發生了雙六空難?

至今仍然沒有人知道空難的真相,包括受難者的家屬,也不想知道。

不管是否如此,或者也是時候檢視一下40年前所簽下的合約了。

既然納吉成立了一個特別石油委員會,以“一勞永逸”解決吉蘭丹的石油稅問題,那又何妨成立另一個特別石油委員會,以檢視東馬兩州的石油稅問題?

但是,昨天在《東方》讀到“大馬與汶萊同意共同開發沙巴與砂拉越岸外的石油發展”的報導。

這則新聞沒有在本地報刊登。

或者有,但是沒有看到。

報載:汶萊蘇丹來馬和納吉會面,兩人同意加強在商業安排區(Commercial Arrangement Area)的石油資源開發,尤其是N區(Block N)和Q區(Block Q)以及下游工業的發展。

所謂的N區Q區,就是沙巴岸外的油田劃分區。

感到很奇怪,既然是在沙巴岸外的油田,爲什麽要與汶萊一起來發展?

根據新聞報導內容,本州首長慕沙並不在場,聯邦外長阿尼法(慕沙胞弟)也不在場。

他們知道這件事情嗎?

記得數年前,我國不是把兩塊大油田送給汶萊,作為汶萊放棄林夢的條件嗎?

誰知新聞登出來,汶萊即刻澄清,說汶萊從來沒有放棄索土。

如此一來,我國這兩塊油田不是白送?

而且最令人驚訝的是,本州領袖竟說對此不知情。

聯邦外長還是本州首長慕沙的胞弟呢!說不知情,實在難以叫人信服呢!

而這次,相信汶萊蘇丹和首相達致的協議,本州領袖也毫不知情。

本地報連報都沒報,本州領袖又如何知道?

我去找了舊報,這次提到的油田座落在Block N和Block Q,不是較早前所送出去的Block L和M。

因此,這兩塊新油田,原本是就屬於汶萊還是沙巴?那就不得而知。

既然座落在沙巴岸外,覺得屬於沙巴的可能性比較大。

那我國又有必要和汶萊“合作”嗎?

http://faolex.fao.org/docs/pdf/mal11422.pdf

1 comment:

大佬 said...

沙巴油水一直往西马和外国流,被抽干了又有谁同情沙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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