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 是智慧的时代,也是愚蠢的时代; 是信任的年代,也是怀疑的年代; 是光明的季节,也是黑暗的季节; 是充满希望的春天,也是让人绝望的冬天; 我们的前途充满了一切,但甚麽也没有; 我们一直走向天堂,也一直走向地狱.......
Thursday, 13 September 2012
陳群川“沉冤得雪”?
新加坡前主控官格林奈(Glenn Knight)出書,承認自己在27年前錯誤提控了陳群川,導致陳群川坐牢。
我讀了各媒體相關報導,都只說他錯誤提控,至於他是如何錯誤指控,似乎都沒有詳細的報導。
可能在他那本書《Glenn Knight The Prosecutor》里才會有詳細交待吧。
不過,在9日的《星洲》,倒有這樣的報導:
“格林奈在書中說,陳群川被判決罪名成立,監禁2年並罰款新幣100萬元後,在1996年,法庭審理另一宗類似的失信案件時,首席大法官楊邦孝指他當年錯誤地提控陳群川。
他聲稱,楊邦孝認為他提控陳群川所使用的法令是錯誤的,“我們不能夠提控一個人從公司偷竊,因為作為公司董事,這並不算犯法。"
“楊邦孝大法官的結論是,若一開始就以錯誤的法令提控,判決一個人偷錢罪名成立就是錯誤的。由於他是好法官,每個人必須接受陳群川被錯誤定罪,我也被迫承認我的錯誤。”
從這段文字,我們可以做這樣的結論:
1. 錯誤提控,是因為引用了錯誤的法令,未必代表他沒有罪。
2. 公司董事從公司“偷錢”,那並不算是犯法。
3. 指正格林奈的楊邦孝大法官是好法官,所以,格林奈“也被迫承認”自己的錯誤。
可見格林奈也未完全同意他做錯,只是因為大法官那樣說,他才“被迫”同意。
其實,陳群川當時被控唆使、失信、操縱股市和欺騙等等15項罪名,也并不只是從公司里“偷錢”而已。
倒是不明,既然大法官都認同錯判了,那當時爲什麽沒有為陳群川翻案呢?
要等到27年後才在一本書里揭露?
陳群川如果真的清白,這樣的冤獄,對他當然是非常不公平的。
是的,在我腦海浮出的一個問題就是:
Why now, after 27 years?
這樣的“認錯”,我就覺得缺了一分誠意。
我只能做這樣一個結論:這位前主控官是爲了他的回憶錄博宣傳。
當然我不會爲了好奇而去買他的書來看。
根據報導,他本身之後在擔任新加坡商業事務局局長時,兩度被控貪污和失信罪名成立,被判坐牢兼罰款。
他也因此遭停職和取消律師資格。
始料未及的是,格林奈這番“認錯”在國內引起了很大的反應和回應,包括要為陳群川平反,要新加坡政府向陳群川道歉等等等。
問題是,這只是前主控官在一本書里“認錯”,有沒有法律作用?
在新加坡的司法記錄里,陳群川還是有罪的,哪由得一名前主控官說了算?
而且是一位本身品德有污點的人?
那些要為陳群川討清白,要新加坡道歉的大馬人,想法未免太幼稚了吧!
某報還說陳群川“沉冤得雪”,真是莫名其妙。
而且別忘了陳群川在回到我國後,又因馬化控股失信案被判罪名成立。
這些人是不是也要就這件案,一併為陳群川討回清白呢?
對陳群川來說,這也不是他當下所要看到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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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omments:
All in all, he had breached his fiduciary duty entrusted to and the accusation of frauds towards Peter Tham Wing Fai could not then be substantiated.
And therefore, the doctrine of: - Ignorantia legis neminem excusat was observed !
当时的证人Tan Kok Liang-financial director of Pan-Electric Industries and (Pan-El's subsidiary) Orange Grove Property, 已招认making the many(warehousing/contango)forward share purchase contracts that led to Pan-El's collapse.那已经是很明显的rigging/manipulating了!
出书的那厮是为了“销路”?Sensationalize to sell?
阿斌, I agree with you.
呵呵,又让陈群川有机会出位一下。
问题是这样:
1)陈群川自己在新加坡高庭对一项教唆失信罪名承认有罪,以换取法庭取消其他14项控状。
2)如果是错控,陈群川在有代表律师下还承认有罪,这奇怪不奇怪?
大佬,我看陳群川也不想。
順眼,同意。就算是錯控,難道法官也錯判?這個人人格真的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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