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3 September 2012

納茲里:受害者年齡影響判決

針對最近兩宗「強姦未成年少女簽保守行」的法庭判決,首相署“法律”部長納茲里所發表的看法,未能讓人認同。

根據《星洲》報導,他說: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肯定有罪,但是受害者的年齡將對判刑有所影響。

他還舉例說:“如果有兩名未成年受害者,一人15歲6個月,另一人只有7歲,15歲的少女可能或多或少有點你情我願,但7歲的女孩肯定是被迫的,因為她根本不懂何為性愛。”

因此,他說:根據不同的事實情況,刑罰也會有所不同。

不敢相信這些話竟然出自一位“法律”部長的口。

言下之意,上述兩宗案例,納茲里不認為判決有錯,因為兩位受害者分別是13歲和14歲,不是7歲。

未成年就是未成年,那是屬於法定強姦(statutory rape),難道還要看受害者的年齡,刑罰就不一樣嗎?

那真是荒謬之極。

在第一宗,被告是名保齡球州手,法官是基於雙方你情我願,而因為這名保齡球州手擁有“光明前途”,判他監禁“不符公眾利益”,故判他簽保守行5年。

在第二宗,法官也是基於雙方你情我願,而被告“沒有犯罪記錄,受教育不高,15歲就出來社會工作”,因而判他簽保守行3年。

這樣的判決,會讓人誤以為:只要被告“前途光明”,或受教育不高,犯下強姦罪是可以原諒的。

這樣子下去,社會治安與秩序真是不亂都假。

所以,家有未成年少女的父母,怎會放心他們的女兒?

要好好的管教你們的女兒,叫她們不要隨便聽信男生的甜言蜜語,因為法律再也無法保護她們。

不能拿“未成年”來做理由,因為最後吃虧的還是她們。

納茲里也說,這些(刑罰)都不能當作案例(precedent),因為它們有不同的事實情況。

但是,兩宗判決在短短兩個星期內發生,不排除第二宗的法官乃以第一宗判決作precedent,而做出同樣的判決。

其實,過去也曾有過同樣的“法定強姦”案,被告獲得輕判的案例。

大家只要上網去找一找,都可以找得到。

這次會特別引人矚目,是因為第一宗被告是森美蘭保齡球州手,而法官顧慮到他有“光明的前途”,所以引起嘩然。

記得前年,更一連發生幾宗童婚事件,包括回教法庭允許14歲女童嫁給23歲青年,以及11歲女童父親將女兒嫁給一個41歲中年,這中年人又將自己的10歲女兒嫁出去等等案例。

因此,納茲里不可說它們都是個別案件,相信類似事件都一直在發生,只是沒有被揭發,或被帶上法庭而已。

http://www.sinchew.com.my/node/259670?tid=1

2 comments:

Unknown said...

这种说法简直就是藐视法律。

Anonymous said...

这个国家越来越不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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