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28 September 2011

反贪會律人寬己


修行人常說要「嚴以律己、寬以待人」,事實上,一般人大都是「嚴以律人、寬以待己」。

反貪會可以為了購買國旗的2,400元開支,疲勞轟炸趙明福至通宵達旦。

對索賄不成轉身變搶匪的三名反貪會官員,卻只是調職了事。

身為一個執法機關,反貪會的執法標準在哪里?

反貪會的職責是查辦官民貪污,但誰來查知法犯法的反貪會官員?

今天讀到新聞,反貪會證實,三名反貪會官員已經嚴重觸犯了公務員(行為與紀律)守則,并將按照第37條款辦理,即“其最高處分可予以撤職,但也可予以降職”。

奇異的是,文告卻沒提他們會受到甚麼處分,當下他們是否仍在當他們的“文書”工作,還是已經停職待辦?這點反貪會完全沒有交待。

上回只是調職,既然經過內部調查後,如今證實他們已經犯下嚴重罪行,何以未透露將向他們采取甚麼行動?

這算甚麼向公眾交待嘛!

4 comments:

老百姓 said...

奇怪?反贪局的人被证实打劫是不用被告的?仅是内部处罚就可以了?不是刑事案?

· 康華 · said...

據說警方還在調查中。

山城客 said...

大马司法因烂政府而丑陋。

Anonymous said...

奇怪为什么那些懂得法律的人,比如律師公会,没出来说句公道话?看来在‘能’的国家里,某些政党和某些政府部门都在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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