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30 January 2018

"Parent" means "Ibubapa", not "Ibu atau bapa"

两年前,曾提到印裔妇女英迪拉三个孩子抚养权与被前夫改教案的问题(请看《政府喜欢成立委员会》20160111),昨天终于有了最后定案。

联邦法院一致裁决,孩子改教,须获父母双双同意,不得其中一人单方面替孩子改教。

联邦法院是我国司法体系最高机构以及最后的上诉法院,这次由法庭五司,包括上诉庭主席以及沙砂大法官一致作出标杆性的判决。

英迪拉在2009年和前夫莫哈末里端(Mohd Ridzuan Abdullah),原名巴曼纳登(K Patmanathan)办离婚手续的当儿,却发现前夫在一天之内,偷偷在回教法庭为三名孩子改教,并取得孩子抚养权,同时抱走了当时一岁不到的幼女Prasana Diksa。

怡保高庭在2010年3月宣判英迪拉应得孩子的抚养权,撤销孩子的改教证书,并发出庭令,要里端把幼女交出,唯被里端拒绝。

高庭遂向警方发出拘押令和取回令,谕令总警长逮捕里端,及将幼女归还母亲。

当时的总警长卡里以回教法庭已将孩子抚养权判给里端为由,表明警方将保持中立,不会执行高庭的两项庭令,但会监视孩子的状况。

高庭于是另发执行令(mandamus order),要求警方执行庭令。

然而,上诉庭却在2015年12月推翻了高庭裁决,指只有回教法庭才有权力审理改教案,并重新宣判里端单方面为三名孩子改教有效。

上诉庭也宣判英迪拉不能强迫总警长逮捕其前夫及归还女儿给她,指总警长的责任是执行公共职务,不是执行涉及私人家庭纠纷的私人事务。

但英迪拉不是回教徒,无法进入回教法庭申诉,因此只好向联邦法院申请上诉并获准。

上诉庭虽然宣判里端可以单方面为孩子改教,及英迪拉不能强迫前夫归还幼女给她,却未宣判里端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即是说,孩子抚养权依然归英迪拉所有。

联邦法院也谕令总警长卡里逮捕里端,警方却声称找不到人,里端从此失踪。

一直到昨天,随着联邦法院推翻了上诉庭的判决,宣判英迪拉的三名孩子改教无效,新总警长弗兹承诺警方将遵守判决,逮捕英迪拉前夫里端并寻回其现已九岁的女儿。

弗兹也强调,2014年来,警方从未停止搜寻里端与其幼女的下落,只是找不到。

这点相当令人纳闷,里端与其幼女没有出国,怎么可能会找不到?他雇主或现在的家人也不知道他们在哪里吗?

只要警方一天找不到他们的下落,事情可说未告一段落,否则,法院的判决再如何对英迪拉有利,女儿无法回到妈妈身边,法院判决对她和三名孩子来说,依然是无意义的。

值得注意的是,上诉庭当初是挑宪法第12条(4)中的翻译字眼,即英文的“parent”一字,在国语被译成“ibu atau bapa”,而宣判“其中一个父母就可以单方面为孩子改教”的。

但在第160条文有注释,所有有关性别(gender)的字眼应包括双数(plural)在内。

因此,联邦法院在判决中做出诠释,指英文“parent”在联邦宪法里的“国语翻译不准确”,因为“parent”一字也可以是双数(plural),即包括父母两人(ibubapa),不是单数(singular),因此国语不能诠释为父母其中一人(ibu atau bapa)。

这样说不知大家明白吗?即是说,“在发出孩子的改教证书前,必须先获得父母两人的同意,才属有效。”

4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偌大的警方资源,连个人也找不到?想做的话该不难吧。看到这样的局面,再次感叹维护正义之难。

· 康華 · said...

他说从2014年找到现在都找不到

CGZ said...

I think not because couldn't find but don't want to find him. It should be quite easy to find this guy. As long as you know where the young girl is study, you will able to find him. Or he never send his daughter to school then he not deserve to take care the kid then.

· 康華 · said...

yes it doesn't make sense. In fact there's warning in finding the girl will create racial tension, how ridicul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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