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一致裁决,孩子改教,须获父母双双同意,不得其中一人单方面替孩子改教。
联邦法院是我国司法体系最高机构以及最后的上诉法院,这次由法庭五司,包括上诉庭主席以及沙砂大法官一致作出标杆性的判决。
怡保高庭在2010年3月宣判英迪拉应得孩子的抚养权,撤销孩子的改教证书,并发出庭令,要里端把幼女交出,唯被里端拒绝。
高庭遂向警方发出拘押令和取回令,谕令总警长逮捕里端,及将幼女归还母亲。
当时的总警长卡里以回教法庭已将孩子抚养权判给里端为由,表明警方将保持中立,不会执行高庭的两项庭令,但会监视孩子的状况。
高庭于是另发执行令(mandamus order),要求警方执行庭令。
然而,上诉庭却在2015年12月推翻了高庭裁决,指只有回教法庭才有权力审理改教案,并重新宣判里端单方面为三名孩子改教有效。
上诉庭也宣判英迪拉不能强迫总警长逮捕其前夫及归还女儿给她,指总警长的责任是执行公共职务,不是执行涉及私人家庭纠纷的私人事务。
但英迪拉不是回教徒,无法进入回教法庭申诉,因此只好向联邦法院申请上诉并获准。
上诉庭虽然宣判里端可以单方面为孩子改教,及英迪拉不能强迫前夫归还幼女给她,却未宣判里端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即是说,孩子抚养权依然归英迪拉所有。
联邦法院也谕令总警长卡里逮捕里端,警方却声称找不到人,里端从此失踪。
一直到昨天,随着联邦法院推翻了上诉庭的判决,宣判英迪拉的三名孩子改教无效,新总警长弗兹承诺警方将遵守判决,逮捕英迪拉前夫里端并寻回其现已九岁的女儿。
弗兹也强调,自2014年来,警方从未停止搜寻里端与其幼女的下落,只是找不到。
这点相当令人纳闷,里端与其幼女没有出国,怎么可能会找不到?他雇主或现在的家人也不知道他们在哪里吗?
只要警方一天找不到他们的下落,事情可说未告一段落,否则,法院的判决再如何对英迪拉有利,女儿无法回到妈妈身边,法院判决对她和三名孩子来说,依然是无意义的。
值得注意的是,上诉庭当初是挑宪法第12条(4)中的翻译字眼,即英文的“parent”一字,在国语被译成“ibu atau bapa”,而宣判“其中一个父母就可以单方面为孩子改教”的。
但在第160条文有注释,所有有关性别(gender)的字眼应包括双数(plural)在内。
因此,联邦法院在判决中做出诠释,指英文“parent”在联邦宪法里的“国语翻译不准确”,因为“parent”一字也可以是双数(plural),即包括父母两人(ibubapa),不是单数(singular),因此国语不能诠释为父母其中一人(ibu atau bapa)。
这样说不知大家明白吗?即是说,“在发出孩子的改教证书前,必须先获得父母两人的同意,才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