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25 July 2017

效忠政府,你可以变土著

财长首相宣布政府考虑将国内的印裔回教徒纳为“土著”,引起民间一片哗然。

其实,首相此举并非首次,早在他上任后不久,首相不也曾宣布国内的泰裔为土著吗?想当然耳,首相指的泰裔,便是那些住在半岛北部边境的泰裔回教徒。

首相当时只是口头宣布,后来有没有真正落实,通过行政指令或在宪报颁布,那就不得而知了。

这次,首相再次照办煮碗,以“印裔回教徒对政府效忠”为由,考虑把他们当为土著,摆明就是出于政治考量。

的确,财长首相近来搞的许多大小动作,有哪几样不是以政治利益为出发点?这“印裔土著”课题,也没什么值得大惊小怪了。

纳吉首相之前,在敦马的任期,他虽未宣布将印裔回教徒列为土著,他却曾呼吁他们放弃他们的祖籍当马来人(请看旧文《敦马:放弃祖籍,做马来人》20091230)。

所以我说,敦马不能够怪纳吉,纳吉很多地方都是向他学来的,不止向他学,还青出于蓝,有过而无不及。敦马是不是该为他过去的所作所为先好好的忏悔一番?

说回“印裔回教徒”课题,早在2009年,也是在一个印裔回教徒场合上,敦马就向这个族群说了,如果要享有土著权益的话,他们就必须放弃他们的祖籍,遵从宪法中阐明马来人的定义,改称自己为“马来人”。

他还借题发挥说,国内有某些族群,因为不肯抛弃对祖籍国度的情意结,包括继续使用母语,保留族群的生活习惯与信仰,所以不能享有土著的权益。

改变宗教信仰就能变成另一个族别?他这么说,其实已经把族别和宗教混淆了。当然,聪明狡猾的他,是故意把两者混为一谈的。

他必须这么说这么做,否则,他也无法当上我国首相长达22年了。

问题是,在我国宪法里,的确是如此定义“马来人”的。

根据联邦宪法第160条文的诠释,只要信奉回教,会讲马来话,跟随马来人的风俗习惯,你就可以是马来人了。

“Malay” means a person who professes the religion of Islam, habitually speaks the Malay language, conforms to Malay custom.......

既然你是“马来人”了,因为“马来人”享有“土著”的特权,你也就可以享有“土著”的特权了。

说到“土著”,就因为“印裔回教徒”的课题,读到最近报道说宪法里并没有诠释到何为“土著”,让我很感纳闷,因为在宪法第160/161条文,就有对“土著”下了定义,而且还不止下一个定义,而是多达三个!

也就是说,宪法针对半岛、沙巴和砂拉越的“土著”定义有三个不同的诠释(请看旧文《一个大马宪法,三种土著诠释》20091112)。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宪法的诠释,半岛的原住民不能算是土著,只有马来人才算是土著。

在砂拉越,父母必须都是砂拉越的原住民,孩子才能算是土著。也就是说,只要其中一名父母不是原住民,那孩子就不能算是土著。

在本州,只有父亲是原住民或马来回教徒,孩子才算是土著;如果只是母亲是原住民或马来回教徒而父亲不是,那孩子就不能算是土著。

国家独立已经54年,半岛更是独立了60年,是不是时候将这些不平等的宪法条文修正,也把衍生出来的不平等政策改正?

当然我也知道,这么提,根本等于没提,因为在这个国家,种族和宗教是操弄民心,最好用最有效的政治武器,当官的会随便舍弃不用吗?再100年也不会。

到回印裔回教徒是否归纳为“土著”,根据宪法,也如敦马当年说的,他们应该先“成为”马来人,才能享有土著的权益。

敦马本身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其实,早也就有为数不少的印裔回教徒“成为”土著,享有各种土著权益了。除了敦马,当年涉及炒汇丑闻的前第二财长莫哈末诺、首相署妇女顾问莎丽扎、财政部秘书长伊万等人都是。

还有那些在巫统里特别卖力特别效忠特别护主的党员们,一看他们的外表,就知道他们是“变过来”的马来人。

所以,可以说,纳吉首相这一宣布,其实是多此一举,有多少印裔回教徒早就悄悄变身为马来人,享有着土著的权益了。

也不能说多此一举,因为是大选前的政治把戏,画蛇添足的玩意,永远不会嫌多。

国家独立已经54年,半岛更是独立了60年,是不是时候将这些不平等的宪法条文修正,也把衍生出来的不平等政策改正?

http://www.agc.gov.my/agcportal/uploads/files/Publications/FC/Federal%20Consti%20(BI%20text).pdf

2 comments:

law said...

老百姓
是不是贴错了三美大叔的玉照?他应该没有转换…

· 康華 · said...

谢谢提醒,三美不是,已经换了。图片是从网络下载的,一时没有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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