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14 June 2017

兴业阿马有共同大股东

读到媒体报道说,一旦兴业和阿马成功合并,公务员退休基金(KWAP)将崛起成为大股东。

对这个说法有点纳闷,除非我解读错误,我觉得,该报道其实是要说,KWAP将崛起成为“大股东之一”,而不是“最大股东”。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还有比KWAP更大的股东,就是你我熟悉的公积金局(EPF)。

目前KWAP分别持有兴业(3.94%)及阿马(1.76%)股权,EPF则持有兴业(40.7%)及阿马(9.84%)股权;两家银行并购,有可能是由兴业收购澳纽银行持阿马的23.78%股权,比例上,EPF的持股率不是应该还是高过KWAP的持股率吗?

因此,我的假设是,KWAP只是大股东之一,不是最大股东。

兴业和阿马洽谈合并,报道未说明是兴业并购阿马或阿马并购兴业,或是现有大股东收购其中一家的股权。报道指除了澳纽银行有意脱售阿马股权,另一阿马大股东阿兹曼也有意脱售手中10%股份,因此,最有可能是由兴业收购澳纽银行持有阿马的23.78%股权。

顺带一提,昨天提到当年以12元高价买进兴业股权(对比现在5.1元)的Aabar,所持有的股份是17.7%。如果此次的献购价太低,我觉得它还是会拒绝,毕竟献购价不可能离市价太远,而目前市价只有其收购价的43%!

另一个问题便是,上回兴业和联昌还有MBSB的并购案告吹,除了面对Aabar的反对,另一个原因是交易所以相关交易有利益冲突(RPT)为由,拒绝批准EPF身为共同股东(common shareholder)在是项交易的投票权。

(请参阅《银行“世纪大合并”计划再次告吹》20150115)

既有前鉴,交易所这次会破例吗?我认为不会,那EPF还有KWAP会愿意放弃投票权吗?我认为也不可能。这就是为什么昨天我说,除非某一方愿意让步,这次的并购洽谈还是会以失败告终。

交易所上市条例(listing requirements)第10.08(7)章禁止“直接或间接共同股东在会议拥有投票权”。

无论如何,国行给予三个月时间让双方进行洽谈,至31/8止,到时自会揭晓。

No comments:

Related Posts Plugin for WordPress, Blog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