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31 October 2018

欺诈/违反公共政策的协议

总检察长汤姆斯透露,政府将入禀伦敦高庭,寻求撤销去年五月1MDB和阿布扎比IPIC所达致的和解协议(Consent Award)。

在该协议,大马政府同意支付57.8亿美元(约241.6亿马币)给对方,支付期长达五年至2022年,目前已付了14.6亿美元(约61亿马币),尚有余款43.2亿美元(约180.6亿马币)。

汤姆斯强调大马政府不会支付余额给IPIC,同时也会追讨已支付的14.6亿美元。

汤姆斯说,大马在伦敦高庭提出法律挑战的基础在于,上述和解协议是通过欺诈或违反公共政策的方式达成的(procured by fraud or in a manner 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

记得吗?由于IPIC/Aabar声称没有收到1MDB的35亿美元汇款,原因就是因为汇款去了假的Aabar公司,结果同一笔债,我国财政部同意再付第二次给IPIC(请看《还两次债,还到下一代》20170425)。

但是,假Aabar也是IPIC时任CEO兼Aabar主席Khadem al-Qubaisi和Aabar时任CEO Badawy al-Husseiny成立的,问题是在汇款过去的当儿,1MDB知不知道是假公司,还是以为它是同一家公司(请看《没有流入纳吉的口袋》20170427)?

换句话说,1MDB是同谋,还是无辜的受害者?去年我就提出了这个疑问(请看《1MDB是受害者,还是共犯?》20170802)。

我相信1MDB当时的当事者是知道的,否则,为何在事发后,一点都不急着要追回寄错的汇款,不止如此,竟然还愿意还第二次债。

虽然,不管是当时的第二财长佐哈里或财长首相兼1MDB顾问主席纳吉口口声声强调政府不会代1MDB还债,事实还是由政府在替公司还债。

上周,纳吉和前财政部秘书长伊万被控的6项失信罪,金额66亿马币,便是与此有关。

总检察长如今入禀伦敦法庭,拒绝继续付款给对方,也要追讨已经支付的14.6亿美元,但下月(11/11)再有一笔5,000万美元利息到期,我国付是不付呢?

在法庭未有裁决之前,拒绝继续付款,岂非等于违约?

说回假Aabar公司,既是由IPIC前主席和Aabar前CEO所成立的,显然就存在诈骗的动机,那IPIC/Aabar是否也要负责任,而非完全由大马政府担当?

汤姆斯称,纳吉要对1MDB和财政部同意和IPIC和解的行动负责,因此,他(纳吉)不可能未其国家和公司的最佳利益采取行动。

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伦敦法庭会做如此的区别吗?我觉得应该不会,因为欠债的是公司,就算换了政府或公司换了人,公司的债务不会因此取消,还是要继续还。

除非可以证明当中有欺诈行为,而对方是同谋,法庭才会批准撤销吧!

但是,汤姆斯引述美国司法部的诉讼文件,似乎只提到里扎、刘特佐和被称为MO1的纳吉存有欺诈行为。

对被指涉及欺诈,纳吉非常不服,要求总检察长公开1MDB和IPIC从2015年至2017年的所有协议文件。

2 comments:

超級賽亞人三 said...

要IPIC也要負責,這也是我的想法。

同樣道理,對方收不到錢(寄去錯誤的公司),為什麼不追討。

· 康華 · said...

这是双方精心策划的骗局,假公司正是IPIC/Aabar主席/CEO成立的,没有收到钱,所以向大马政府/1MDB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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