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23 May 2013

州憲法第15條的迷思


爲了確定昨天寫的沒錯,上網去找了《沙巴州憲法》的相關內容。

州憲法第二章第15條文提到,州議長職是由州元首從民選或官委州議員里委任出來的。

在第15A條文下,州元首還可以委任兩位副議長作為議長的副手。

憲法沒有闡明委任地點,這或就是為何兩位副議長是在州元首府宣誓就職,而不是在州議會。

但,如果不在州議會,州元首如何確認他所委任的人選是來自州議員們呢?

憲法有闡明內閣成員是由首長推薦給州元首委任,卻沒有闡明議長/副議長人選是由誰來推薦,是首長還是眾州議員們?

如此一來,若要嚴格根據憲法,州元首可以自行決定人選,無需首長或州議會的推薦,只要對方是州議員。

事實上,人選由首長推薦給州元首委任。

昨天提到新一屆的議長由上屆議長沙里賽德做回,但,既然是新屆議會,難道他不需要重新宣誓嗎?

他無需重新宣誓,報上的解釋是,因為他的任期是到2015年才屆滿。

這點我不認同,因為在第15(2)(b)條文清楚提到,一旦州議會解散,也是州議員身份的議長/副議長也自動卸任,并沒有說可以在下屆議會繼續擔任。

因此,我認為沙里賽德若欲做回新議會議長,他應該重新宣誓才對。

至於首長和內閣成員的委任,憲法第六條文提到,州元首委任獲得大多數州議員支持的議員出任首長職。

首長則向州元首推荐內閣成員人選。

雖然憲法沒有闡明首長和內閣人選必須在州議員宣誓就任後才可委任,在程序上,如果州議員不先宣誓就任,如何確定哪位議員能獲得大多數議員支持當首長?

雖然一般上獲得最多議席的政黨主席將成為首長,但先成立內閣後開州議會會議的程序,到底對不對呢?

http://www.lawnet.sabah.gov.my/Lawnet/SabahConstitution/viewdoc.aspx?document=PartI.pdf

2 comments:

zeus said...

國不國,君不君。
在國陣之下,
所謂的法律,只是用來限制老百姓活動的工具而已。

· 康華 · said...

48%人民給他們任意妄為。

Related Posts Plugin for WordPress, Blog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