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8 November 2011

政府向EPF借錢,誰來做擔保?


總稽查司報告出爐,大家只專注在那些超支報大數“但沒有貪污”的部門和機構,卻忽略了一家與我們有切身關系的機構,那便是公積金局(EPF)。

報告提到:

“截至去年底,EPF在沒有政府擔保前提下,發出13項總值達551億元的貸款。在這13項貸款中,總稽查司發現,只有一項高達213億元的貸款申請,是可以在沒有擔保的情形下獲得批準發出。”

也就是說,其余12項高達338億元在沒有獲得擔保就發出去的貸款是“違法”的。

針對這,EPF解釋,當局是直接發貸款給政府、政府證券和AAA級評級的公司,因此他們無須政府擔保。

有關比例是:39%政府、48%政府證券和13%AAA級公司。

在一則報導提到,獲得大馬信用評估機構(RAM)“高度信用評價”的兩家公司,獲得總值73億元的貸款。

目前尚未讀到總稽查司的答復,那便是:發給政府的貸款,是否無需擔保?

政府如何擔保政府?這之間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總稽查司不可能不懂得這點,為何還提出需要政府的擔保?

我覺得,既然是借給政府,卻還要由政府本身來擔保,那也是多此一舉。

如果貸款者本身又是擔保人,他都無力還錢了,他又如何做擔保?

通常的擔保,都是來自第三者。

但在這樣的情況,誰可以擔保借給政府的貸款?

至于因為獲得AAA級評級的兩家公司,EPF豈可單憑RAM的評級就不要求擔保?

RAM的評級只供參考,隨時可以根據公司表現而有所調動,假設日后公司表現欠佳而評級被調低,EPF才來要求擔保嗎?對方睬你都傻。

當然,如果是借給GLC或子公司,就需要政府的擔保。

在政府的擔保下,EPF也批準了15份總值356.9億的貸款申請。

相信這15份有擔保的貸款都是批給GLC。

但是,我以為EPF應該是拿雇員的錢去做投資,而不是貸款給政府機構和子公司的,然后獲取較低的回酬。

當然,如果你把貸款當投資,那我就無話可說。

但,眾所周知,EPF時常被政府當作是GLC或政府本身缺錢時的拯救工具。

不止是GLC,還有朋黨公司。

美其名是投資,其實是變相的打救。

你看,股市綜指已經從風暴期間的800點倍漲,目前在1500點之間,但EPF的回酬率只從最低的4.25%增至5.8%,太少了吧!

1990 - 8.0%
1991 - 8.0%
1992 - 8.0%
1993 - 8.0%
1994 - 8.0%
1995 - 7.5%
1996 - 7.7%
1997 - 6.7%
1998 - 6.7%
1999 - 6.84%
2000 - 6.0%
2001 - 5.0%
2002 - 4.25%
2003 - 4.5%
2004 - 4.75%
2005 - 5.0%
2006 - 5.15%
2007 - 5.8%
2008 - 4.5%
2009 - 5.65%
2010 - 5.8%

2 comments:

大佬 said...

EPF可以说是国阵的定期存款,人民存款,国阵提款。

自在 said...

that's why I and my friend have withdrawn 1/3 EPF at age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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