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告指出,政府在国会宣布“撤销紧急条例”完全符合程序,并依据法律和宪法行事。
文告解释,内阁已决定向国家元首建议,在召开国会特别会议前撤销紧急条例,由于国会及法律部长达基尤丁在国会的声明引起质疑,首相和总检察长在第二天(27/7)觐见国家元首,首相再次提出内阁建议取消紧急条例事项,以及反对党试图在国会里制造的混淆(怪罪反对党?)。
首相提出,不需要在国会解除紧急条例,因为内阁已经建议国家元首撤销(为什么不要在国会解除?)。
721:内阁做了三项决定:
1)在获得国家元首御准后,召开国会特别会议;
2)紧急状态在801结束后,不会建议国家元首颁布新的紧急状态;
721:内阁做了三项决定:
1)在获得国家元首御准后,召开国会特别会议;
2)紧急状态在801结束后,不会建议国家元首颁布新的紧急状态;
3)由于紧急状态不会被延长,内阁决定建议国家元首撤销所有紧急条例。
722:首相署收到总检察署准备的《撤销紧急条例》草案,该草案注明所有紧急条例被撤销,从721生效。
723:首相致函国家元首,以提呈内阁建议,寻求陛下的御准。
724:国家元首召见达基尤丁和总检察长,以了解内阁寻求撤销紧急条例的劝谏,从国家王宫发表的文告,陛下了解根据联邦宪法第40(1)条文,需接受及根据内阁的劝谏行事,除非宪法另有指定。
727:首相和总检察长觐见国家元首解释政府对撤销紧急条例的立场,即展开一星期的国会特别会议只让部长作出解说,并没有辩论紧急条例的动议,因此内阁才决定劝谏陛下在国会特别会议召开前撤销紧急条例。
总结一下。首相署的意思是,因为内阁已经决定劝谏国家元首撤除紧急条例,所以没有必要带到国会去辩论,何况国会特别会议只让部长们作报告,紧急条例的动议与辩论并不在议程里。
1)达基尤丁在国会宣称所有紧急条例已经撤销,实际上元首并未御准;
2)达基尤丁和伊德鲁斯在724在线上觐见国家元首时,亲口告诉陛下,所有紧急条例撤销的建议,将提呈国会并加以辩论,最后并未获实践。
也就是说,陛下要政府提呈到国会去辩论及通过,达基尤丁答应但未做到,反而告诉国会紧急条例已经在721撤销。
首相署文告提到,国家元首必须依据内阁劝谏行事,似在暗示,内阁的劝谏,陛下必须御准;没有在国会提出,是因为议程已经排满,没有时间作辩论。
既然不寻求国会通过,元首也未御准,岂能自行宣布已经撤除?这不犯了欺君之罪吗?
政府要解决目前的窘境,其实很简单,就如前总检察长阿班迪说的,承认错误,向国家元首道歉,然后寻求御准。但从首相署文告看来,这恐怕不容易做到,政府坚持己见,也不会有人会鞠躬下台,摆明就是要对着干,不怕反而叫龙颜更怒吗?
还有一点要提的是,昨天,在国家王宫发出文告指责政府在没有陛下御准下撤销紧急条例后,突然就据说是来自卫生总监诺希山的指示,要求全体国会议员进行检测,理由是国会内有人确诊,结果导致会议五度休会,最后是展延至下周一再复会。
但根据诺希山较后发出的文告(像是在澄清),确诊人数是从上星期721至725接受筛检所发现的,他们不得出席国会会议,并已在隔离和治疗中,在特别会议召开前,他们的密切接触者也接获了隔离令。
即是说,国会在周一复会以来,并没有新的确诊,媒体报道有两名国会议员确诊也就是早前已报道的阿末扎希和曼梳两人,没有再增加两人到四人。
但说也奇怪,经过昨天的检测,诺希山指出,发现了共11宗确诊病例,但未说明是否有国会议员确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