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30 May 2019

为何选委会前主席无需被查?

上回写到,总检察署在今年二月成立一个仲裁庭(tribunal),调查六名前选委会成员是否在上届大选涉及滥权等不当行为(请看《走得快好世界,就不用被查?》20190204)。

该五人仲裁庭上星期以32决定终止对这六名前选委会成员的聆审,理由是他们都已离职,耗时耗费的审理,也只沦为学术性质,不符合公众和国家利益。 

总检察长汤姆斯对仲裁庭的决定表示失望,认为仲裁庭不应只关心是否耗时耗费,就是因为关乎国家和公众利益才要调查。      

  汤姆斯指出,32票的议决,显示其中两名仲裁员持相反意见。的确,假设再多一人持不同意见,那议决就反过来被推翻,仲裁庭就必须针对该六名前选委会成员进行聆审,这不是很戏剧化吗?

  其实,若觉得无需设庭调查审理,仲裁庭成员当初大可拒绝受委,那总检察署就可另委他人,如今却因质疑耗时耗费及无实际需要而终止审理,是否自相矛盾?

包括前副主席奥斯曼的六名前选委会委员共面对13项选举行为不当的指控,前主席莫哈末哈欣的名字却未在控状名单内

这点很令人不解。如果选委会副主席和其他委员都犯了滥权行为,为何身为主席的哈欣可以置身事外?整个选委会以他为首,既是主席,难道他不必负起最大的责任吗?

消息说,那是因为哈欣在仲裁庭成立之前就已辞职,所以无需面对仲裁庭

选委会前主席可以不必负责任,只因他最早辞职?其他成员比他稍迟辞职所以必须接受调查?这个理由很难令人接受。

六名选委会成员面对的控状包括:

在第六次的选区划分作出不规则选区划分及不公平选区边界划分方式操纵选举、按照种族划分选区边界误导公众,削弱公众对选委会的信心、销毁选委会的选民地址记录、施行不完整的海外邮政投票制度,没有提供足够时间让选民参与、不允许独立选举观察员进行观察和监督等。

根据联邦宪法第1143)及1253)条款,若证明选委会成员在大选前或当天,在筹备和举办大选期间严重行为不当,仲裁庭法官有权革除他们。

仲裁庭主席沈立强因此提出疑问,既然彼等已经辞职,除了学术性,审理已无多大意义。

汤姆斯不表认同,说即然他们是在任期内涉嫌不当行为,不该因为离职就可免于受到对付,仲裁庭除了可以建议革除他们的职务,也可以建议其他适当行动,包括不再享有退休金和其他福利等。

他说,仲裁庭获授权调查的是选委会委员们在投票日之前及当天的行为,当时他们仍然在职未辞职。 就好像一个人失信于公司后离职,他依然需要面对法律的制裁,是同样的道理。

汤姆斯说,当总检察署在去年建议成立仲裁庭以调查选委会所面对的多项指控时,五人即宣布辞职,另一人也在稍后辞职,他认为,他们辞职是蓄意阻扰仲裁庭的调查,以避免被革职的屈辱与随之而带来的后果

这些拿来对付六名成员的理由,其实都可以用在前主席哈欣身上,为什么他没有一并被查只因他辞职得早?汤姆斯需要提出更强有力的说服理由才是

http://www.guangming.com.my/node/491186/%E3%80%90%E6%89%93%E9%96%8B%E5%A4%A9%E7%AA%97%E3%80%91-%E7%82%BA%E4%BD%95%E9%81%B8%E5%A7%94%E6%9C%83%E5%89%8D%E4%B8%BB%E5%B8%AD%E7%84%A1%E9%9C%80%E8%A2%AB%E6%9F%A5%EF%BC%9F?fbclid=IwAR0g-Imnu17PC8kvG_k6JGOcphjchUPnKObMQ6UM-PHUDZ3oqfrKiYZzf7g

No comments:

Related Posts Plugin for WordPress, Blog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