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21 September 2018

纳吉面对32条罪状,待续........。

当纳吉被控失信及洗黑钱4,200万元等7宗罪时,有位无名网友在我的博文里留言问:“为什么不是26亿,难道有人说谎?”

我答说:“4,200万是来自SRC的,26亿来自1MDB,陆续有来。”(请看《纳吉的七宗罪》20180810)。

昨天,纳吉终于面对涉嫌挪用1MDB资金的25项控状,即反贪会的4项贪污控罪,以及由警方提出的21项洗黑钱控罪,包括:

1)9项接收黑钱(receiving illegal money)、
2)5项使用黑钱(using illegal money)及
3)7项转移黑钱(transferring illegal money to other entities)。

加上上回面控的7宗罪,意即纳吉目前为止总共面对32项罪状,而且还会陆续有来。

反贪会的4项贪污控状涉及款额共马币22.8亿,如下:

1)20110224-20110614:RM6,063万令吉
2)20121031-20121120:RM9,090万令吉
3)20130322-20130410:RM20.81亿令吉
4)20140623-20141219:RM4,994万令吉

总数RM22.8亿。

请注意这笔数还不是无人不晓的26亿,26亿(6.81亿美元)是在2013年3月21日及25日分两次汇入纳吉的阿马私人户口的。

因此,如果将26亿再加进去,纳吉从1MDB挪取了一共48.8亿元,加上SRC的4,200万令吉,就是49.2亿令吉(请看《先从SRC的RM4,200万控起》20180704)。

不过,因为日期重叠,也有可能第三控状的20.8亿是26亿的部分,这就要等到审讯期间才能知晓了。

至于警方的21项控状涉及款项达43.9亿令吉如下:

1)第1至第9控状:在20130322-20130410期间,通过Tanore在Falcon银行户头把总数20.81亿令吉的非法收益汇入自己的银行户头。
2)第10项控状:在2013年8月2日,从阿马的户头转账6.53亿令吉予Tanore。
3)第11至15项控状:在20130802-20130814期间,涉及洗黑钱,支付总额30.3万令吉给巫统及个人及公司5个户头。
4)第16至19项控状:在20130815-20130823期间,从阿马的户头转账13.8亿令吉予Tanore。
5)第20至21项控状:在20130827-20130830期间,从阿马的户头转账1.6亿令吉予Tanore。

总结来说,在上述期间,纳吉从Tanore收了20.81亿令吉,后来又转回总数21.93亿给Tanore,并支付总数30.3万令吉给巫统等5个户头。

你会发现转回给Tanore的21.93亿令吉比从Tanore收到的20.81亿令吉多,怎么可能?

在反贪会的控状,纳吉接收了共22.8亿令吉,而且你会发现,警方控状的20.81亿令吉汇款,就是反贪会第3控状同样数额20.81亿令吉汇款。

纳吉的辩护律师沙菲宜说,这些转进纳吉户头的钱后来已经归还给对方,证明纳吉根本没有洗黑钱。

但,这些钱从海外转进转出,不就是洗黑钱的一个手法吗?

如之前提过,根据《华尔街报》和《砂拉越报告》的报道,这些钱其实是退还到Tanore一个属于“陈金隆”的户口,根本不是什么阿拉伯王子或国王。

除非除非,“陈金隆”是阿拉伯王子或国王的nominee,那就很荒谬了。

当被爆料汇款文件上的签名不是来自阿拉伯王子或国王,而是另有其人时,纳吉不是辩说,文件由人代签,是件很平常的事吗?

这笔钱“退还”给Tanore就没事吗?未必。因为这些钱后来被用来购买贵重资产,包括罗斯玛一枚价值2,300万美元的粉红钻石项链。

当然还有其他的,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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