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和第二控状,沙菲宜被指在2013年9月13日时接收一张志银430万元支票,及在2014年2月17日接收另一张志银520万元支票,支票来自纳吉在阿马的私人银行户口,沙菲宜将支票存进他在联昌银行的户口。
他是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防恐主义融资法令第4(1)(b)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刑罚为罚款最高500万元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在第三和第四控状下,沙菲宜被控涉及非法活动受益的交易,呈报不正确的2013年报税,未包括上述430万和520万共950万元收益,因而在违反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3(1)(a)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不超过15年监禁、罚款不超过非法收益的5倍或500万罚款,视何者为高。
检控团由前联邦法院法官哥巴斯里南(Gopal Sri Nam)率领,他曾担任安华上诉肛交案2.0的代表律师。当时沙菲宜是该案的主控官,如今沙菲宜却成了被告,哥巴斯里南反而成了主控官,真是冥冥中的造化弄人。
沙菲宜表示他反对哥巴斯里南当主控官,原因是他曾与他在过去的许多案件多次交手,认为他不会获得公平的审判,因此他将要求换人。
《砂拉越报告》早在去年就爆料,指沙菲宜曾收取纳吉950万,作为在安华肛交案2.0担任主控官的酬劳,沙菲宜当时否认,强调他没有收取一分钱的酬劳,虽然如此,政府最后还是象征式支付了1,000元给他。
上星期,总检察署一份宣誓书证实,沙菲宜的确曾从纳吉收取950万,以负责安华肛交案2.0的上诉案。
沙菲宜改口声称,那是巫统和国阵支付他,作为他处理在2004年至2006年的46份选举法庭案件的律师费用,原本从2,000万减至1,100万,最后他接受纳吉同意支付的950万元,因他当时需要一笔快钱,以帮助朋友买屋子。
如今沙菲宜自己也面对洗黑钱控状,案件又关系到纳吉,那他还能当纳吉在SRC案的辩护律师吗?
近来天天贴文的纳吉就说,沙菲宜被控,是为了阻止他当他的辩护律师,也阻吓其他律师为他辩护,剥夺了他获得公平审讯的机会。
怕只怕,沙菲宜在面对本身的控状时,会不会作出对纳吉不利的供词?人之常情,当情势对己不利,不是先保护自己吗?
沙菲宜一再改口,原本说950万是他过去为巫统和国阵打官司的酬劳,后来改说那是一笔贷款(a loan),不算是收入,所以他当年没有申报所得税。
他不得不这么说,因为根据第三及第四控状,承认是“酬劳”,即等于承认他当年逃税,若是“贷款”,就不能当作收入,就等于没有逃税,因为你无需为“贷款”报税。
沙菲宜也说,因为是属于贷款,他自己并不了解这笔钱的来源,也不可能去质疑时任首相。
这么说,是针对第一及第二的洗黑钱控状,即他不可能去确认“贷款”的来源,何况是来自时任首相,也是巫统与国阵主席?言下之意,就算他的“贷款”来自黑钱,他也是无辜的(innocent party)。
以沙菲宜的经验与机智,他有没有办法为自己“脱罪”?相信此案会与纳吉的SRC案一样精彩!
http://www.guangming.com.my/node/458701/%E3%80%90%E6%89%93%E9%96%8B%E5%A4%A9%E7%AA%97%E3%80%91%E6%B2%99%E8%8F%B2%E5%AE%9C%E5%92%8C%E4%BB%96%E7%9A%84950%E8%90%AC%E4%BB%A4%E5%90%89%E6%A1%88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