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林冠英的购屋案,《新海峡》引述消息,指控方是基于“难以证明林冠英知道房价不足”而同意撤案(difficult to prove that Lim Guan Eng knew the consideration is inadequate)。
这是什么意思?消息来源称,因为卖方只是要求以280万令吉出售,林冠英就同意买过来,实际上她还从中赚了30万,但林冠英知不知道这个价钱仍低于当时市价?很难证明,你要如何证明他的思想、动机或思考过程?
可以这么说,林冠英决定接受280万的价钱购买该房子时,控方很难证明他有要滥权的意图,因此同意撤案。
如我之前说的,屋主还有一个考量,即林冠英一家已经在那里租住了五年,月租5,000元,五年便是30万租金(5,000x60=300,000),这也是一个consideration(请看《当林冠英被判无罪,大家都“震惊”了........!》20180904)。
至于后来的估价为427万,消息说,那是因为要进行调查才做的估价,也不能用来证明林冠英知道当时的市价更高。
报道也提到基宫案的不同处。基尔是在2010年以350万向三苏丁收购房产,三苏丁则是在2004年以650万购入该产业,也确定要以700万价格出售,但基尔最后只花了350万,卖方亏了整整一半的价钱。
在林冠英的购屋案,卖方只要求280万,她还赚了30万另加30万的租金收入。
这便是基宫案和购屋案不同之处。
2 comments:
林财长好像有向银行贷款,那肯定有估价,那他应该知道那间屋的市价。
银行根据当初协议价给予75%贷款。
http://news.seehua.com/?p=35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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