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拖拉拉两年余久的林冠英「购屋案」,终于有个了结。昨天(3日),总检察署正式撤销此案,法庭也宣布林冠英和卖主彭丽君无罪释放。
我对法律的事情不是太懂,这里我有个困惑,既然总检察署已经撤销控状,为何法庭还作出判决?
林冠英此前面对两项控状,一是指他在2014年滥用职权批准一家公司申请将农业地转换为发展地,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二是指他在2015年以280万元向彭丽君购买当时市价427万元的房屋,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请看《因为他是林冠英》20160329)。
一开始,这本来就被视为另一宗政治指控,自509换了政府,朝野对调,很多针对当时反对党成员的政治指控案件一一被控方撤销,因此,林冠英购屋案跟着被撤销,一点都不让人意外。
殊不知,这厢法庭刚作出宣判,那厢反贪会就发表声明,指对林冠英和商人彭丽君获无罪释放感到非常震惊(very shocked),同时强调,撤销案件是总检察署的议决,不是反贪会。
果真如此?总检察署和反贪会竟然唱不同调?难道总检察署在作出有关申请时,未先知会后者?那反贪会官员当时在法庭里幹什么?为什么不即时反对?
据知,反贪会文告来自其主席苏克里。苏克里是在509后复职,接替前主席祖基菲里(请看《1MDB的26亿和SRC案是真的》20180523)。
林冠英代表律师蓝卡巴星形容反贪会的声明“荒谬”。他说,是反贪会法律及检控组主任莫哈末马斯里(Mohd Masri Daud)通知法庭要撤销控状的,何以现在却难以接受?
他说,反贪会的说法,让他感到“更震惊”。
不过,蓝卡巴似乎摆了个乌龙,根据反贪会的回应,马斯里不是反贪会官员,他是代表总检察署的副主控官,他事先未和反贪会讨论撤销该案,所要才叫反贪会感到不满。
当敦马被问及对此事和反贪会的看法时,他回应说,“他们有权力感到震惊,我对反贪会有此反应也很震惊”。
读到有些媒体报道,指敦马也对法庭判决感到“震惊”,其实,敦马是在调侃反贪会,并非认同反贪会针对法庭的判决。
因为接着他表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一般上,当法庭做出的判决是他无法认同的,他不会加以评论;既然判决已下,我们就接受它;若你不接受,那你可以上诉。
这点敦马说得没错。如果反贪会不认同法庭判决,大可提出上诉,如此公开质疑总检察署的行动,这大概是头一遭。
话说回头,苏克里是509后敦马找回他来当反贪会主席的,他如此公开质疑总检察署,从敦马的谈话,相信敦马也不认同他的做法。
有人拿雪州前大臣基尔的「基宫案」和林冠英的「购屋案」相提并论,我觉得两者不尽相同。
在「基宫案」,基尔被控在2007年,以350万,低于市价的价钱,向一名三苏丁购得两块土地及豪宅,对方是在2004年以650万购进上述产业。也就是说,与其产业增值,对方亏本将土地与豪宅卖给基尔。
三苏丁供证时说,他当时并不同意350万的价钱,但担心他的生意因此受到影响,才被迫同意出售。即是说,「基宫案」的买卖是被逼的。
林冠英的case却是“愿买愿卖”(willing buyer, willing seller)成交的,彭丽君没有亏本卖,而是以林冠英租住了五年作为考量,同意以2012年价格卖给对方,从中赚取30万,有何不可?
其实,对反贪会这次公开不认同「购屋案」被撤销之举感到不解,因为这与当年的情况恰恰相反,当年是反贪会以“证据不足,因此不会对林冠英采取任何行动”之调查报告呈给总检察署的,却不获总检察署接受,并在后者的指示下扣捕林冠英和彭丽君的(请看《世上还有天理》20160630)。
当时的反贪会主席是阿布卡欣,苏克里那时是副主席;总检察长是阿班迪。阿布卡欣和苏克里后来先后选择辞职/提早退休。
难道说,反贪会里现在分成两派,有一派希望看到林冠英坐牢?
让我想起几天前,读到社运分子希山慕丁莱斯提到,公正党曾对敦马委任林冠英当财长表示不满。
希山说他是根据事实,而且有蛛丝马迹可寻。他举例,拉菲兹曾表示初步内阁人选未经过希盟4党商讨,导致当天宣誓仪式被展延。
公正党也没有出席敦马公布部长人选的新闻发布会,也缺席希盟当天的最高理事会议。此举已经等同杯葛。
后来的宣誓仪式也未见旺阿兹莎出席。
而昨天,针对控方撤销「购屋案」,奴鲁伊莎建议应该赋予反贪会提控权。可见她也不认同林冠英的「购屋案」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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