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18 April 2018

不向东铁(ECRL)征收GST

政府若向东铁计划(ECRL)征收消费税,就等于政府向自己征税,进而增加ECRL的成本。

你认同这个说法吗?

这是国阵策略通讯局副主任司徒忠说的。

我无法认同这个说法。首先,财政部通过成立一家SPV公司,即大马衔接铁道(Malaysia Rail Link,MRL)来负责ECRL计划,豁免GST的应该是MRL这家GLC,而不是承建ECRL的中国交建(CCCC)。不是吗?

看得出有什么分别吗?如果是中国公司豁免消费税,意即它在我国的一切成本开销都豁免GST,那不是很不公平吗?

我也想知道,是不是所有GLC都豁免缴消费税?不是的话,对其他GLC也很不公平啊!

关税局总监苏伯玛廉(T Subromaniam)也证实CCCC无需还消费税,是为了减轻该工程的成本。

他说,因为对方提供低息贷款献议,比征收消费税来得优异,政府因此决定豁免CCCC的消费税,这也攸关“公共利益”。

拜托,关税局是不是将融资和承建商两者的身份混淆了?提供低息贷款的是中国进出口银行(China EXIM Bank),承建商是CCCC,怎可混为一谈?

银行提供低息贷款给我国的MRL公司,豁免GST的却是中国承建商,似乎有点本末倒置。

贸工部长慕斯达法补充,其实,不仅是中国的工程,许多政府工程都可豁免消费税;这是根据消费税法令第56(3)条文,财长有权决定(豁免)消费税事宜。

财长即是首相。财政部成立MRL,然后批准MRL委任ECRL的承建商CCCC豁免消费税。这当中,有没有利益冲突呢?

也因为上述条文,你可以看到消费税对人民来说是多么的不公平,可以用“劫贫济富”来形容。如胡桑说的,如果涉及官方计划工程可以为了“减轻成本”而豁免消费税,为何不能为减轻一般平民尤其是穷人的生活负担而豁免消费税?那也是“公共利益”啊。

司徒忠说政府若向东铁征收GST,等于是政府向自己征税,并不完全正确。

MRL是一家GLC公司,CCCC若缴GSTMRL将根据东铁的工程进度缴付GSTCCCC,后者再缴给政府。

如果免缴GST,那MRL的成本就被低估,或利润(若有的话)就被报大了。

倒很想知道,如果CCCC不必缴GST,那其他sub-contractors、suppliers是否也同样豁免呢?

GST本来就是一种累退税(regressive tax)制度,即比例上愈穷者缴的税就愈多,国内中下等收入者如何吃得消?

而今尤其甚者,若CCCC等外资豁免消费税,相信国内必也有些官企私企,在获得财政部的批准下,享有豁免消费税优惠。

相信1MDB、大马城和TRX等GLC也在其中,可能财政部(MoF Inc)的所有GLC亦同样获得豁免GST。

于是,原该纳入政府财库的GST收入,因为被豁免,这些GLC的盈利被夸大,反之便是亏损被收窄,或不知被挪去了哪里。

如果这样子,政府向GLC征收GST是不是很合理?怎能说向这些政府工程征收GST,就等于是政府向自己征税?

No comments:

Related Posts Plugin for WordPress, Blog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