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流興發聯合文告?
針對黃金投資公司調查,國行文告是連同警方、貿消部和大馬公司委員會聯名發出的,以表示大家的共同責任。
今天,針對稀土廢料,四名部長也罕見的聯名發佈文告。
這四位部長分別是:貿工部長慕斯達法、科學部長麥西慕、環境部長道格拉斯和衛長廖忠萊。
他們是針對媒體最近在“稀土廢料”課題上所刊登的“不正確"報導,表明政府立場。
他們強調政府頒發臨時執照(TOL)時,已經闡明萊納斯必須把稀土廢料運出大馬,包括廢料副產品,否則大馬原子能執照局(AELB)可以終止或撤銷執照,指示稀土廠停止運作。
文告也說,政府不會對人民的健康安全以及環境作出妥協。
其實,文告內容與衛長之前所說的並無太大分別,不外是如果廢料不運出國萊納斯就必須停止操作以及政府關注人民健康等等等。
問題是,萊納斯已經表明國際法律禁止任何國家將任何廢料運輸出國,因此萊納斯必須將廢料先製成副產品,至於這副產品能有什麽作用,能夠賣給什麽國家,萊納斯卻支支吾吾答不出來。
根據拯救大馬委員會主席陳文德透露,萊納斯所提的國際法律是《巴塞爾公約》(Basel Convention),含有輻射的廢料是被禁止跨國運送的,而我國也是其中一個簽署這項公約的國家。
《巴塞爾公約》締約國大會曾在1998年2月在我國召開,四位部長不可能不知有這項公約的存在。
《巴塞爾公約》早在1992年生效,原本是鼓勵減少/避免有害廢料之跨國運送。
1995年,一項修訂案通過,禁止已發展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輸出有害廢料。
請注意條約僅“禁止已發展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輸出有害廢料”,未注明發展中國家是否可向已發展國家輸出廢料。
還有便是,廢料若是經過加工成為商業產品能不能輸出國?公約似乎沒有說明。
那邊廂,萊納斯執行主席告訴澳洲媒體,公司在大馬的稀土廠營運執照仍然有效(remained issued and valid),有關副產品若不被允許在大馬使用,這些產品將被運出大馬。
可見萊納斯還是希望大馬政府批准將廢料或副產品留在大馬境內,根本就沒有往國外找地點。
難道萊納斯還不明白四位部長所做的聲明?還是當他們沒到?
不知我們的四位部長,何時真正付諸行動?
2 comments:
今天又看到這則新聞 http://www.kwongwah.com.my/news/2012/12/11/105.html
部长:只要低于1毫希 稀土副产品可留大马
天天不同故事的劇本呵呵呵
謊言說太多,不記得哪個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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