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7 August 2020

慕沙为沙菲益拉票

慕沙等33个州议员以解散州议会不符州宪法第21(2)与第7(1)条文,入禀法庭申请庭令禁止州选举,并将州元首、沙菲益、选委会和州政府列为第一至第四答辩人。

第21(2)条文阐明,州元首可以宣布州议会休会或解散(The Yang di-Pertua Negeri may prorogue or dissolve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第7(1)条文阐明,首长一旦失去多数州议员的信任,他需向州元首请求解散州议会,或必须提呈内阁总辞(If the Chief Minister ceases to command the confidence of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then, unless at his request the Yang di-Pertua Negeri dissolves the Assembly, the Chief Minister shall tender the resignation of the members of the Cabinet)。

首长鉴于日前的“政变”向州元首请求解散州议会,州元首同意解散,这也是州宪法赋予州元首的特权,如何会不符州宪法?我想不明白。

刘伟强透露,1995年,一宗前首长马士达华之子阿米卡哈(Amirkahar Mustapha)起诉时任州元首赛德(前国阵MCMC部长沙里赛德之父),高庭裁决州元首有解散州议会权力,法庭没有司法权力过问州元首的决定。

这之前,一名律师Marcel Jude、两名女商人Margret Binsing及Tessa Romana也以疫情为由寻求司法检讨,以阻止州选举的进行。

跟着,一个亲国阵的NGO“人民权力运动”(Gerakan Akar Umbi Malyasia, GAUM)主席朱卡乃因(Zulkarnain Mahdar)向布城反贪会总部投报并召开记者会,公开指责州元首朱哈滥权,明知沙菲益已失去多数州议员支持,仍然解散州议会。

此君的论调更加莫名其妙,上述州宪法条文赋予州元首权力,既然首长失去多数州议员信任,解散州议会不是州元首的特权吗?

可能我孤陋寡闻,反贪会允许投报者在其大楼开记者会,这还是我头一遭听到。

民兴党青年团亦向警方报案,指上述NGO行为如同对州元首与国家元首不敬。

的确,如果慕沙等33人的官司胜出,岂非立下先例,半岛各州苏丹与最高元首解散州议会或国会的举动都可以受到质疑及挑战?

这些人的举动,包括慕沙和跳槽议员们,根本是在帮沙菲益拉票,一直以来,沙巴人民的正义感,都会投向被压迫的一方,难道他们忘了吗?

当然,若没有黑势力在背后撑腰,这些人怎会如此嚣张?

民兴党的前副内长阿兹斯(Azis Jamman)爆料,指有人策划向州元首施压,以让前首长慕沙的变天计划成功。

他促请沙菲益禁止内长韩查再次入境沙巴,因为后者在国会发表不实言论,引发沙巴种族关系紧张。

韩查六月飞来沙巴时,两名州议员宣布退党成为亲国盟的独立议员,这是巧合吗(请看《4.5qi'f亿令吉可以买下一个州政府》20200618)?

上周(29/7),韩查与慕尤丁政治秘书纳丁前来,这次是拜会州元首,“预告”后者一个支持国盟联邦政府的新联盟将取代现有州政府。这是慕沙当时相信自己第二天就将做回首长时透露的(请看《沙菲益棋高一着》20200730)。

没想到人算不如天算,当第13名跳槽议员深夜出现在慕沙私邸签名的视频曝光,沙菲益抢先一步觐见州元首,慕沙尚未有机会将33名议员签署的法定声明交给州元首,州议会已宣布解散。

联邦领袖公然干涉本州政治动向,视州民民主权力如无物的行径,州民应该齐声谴责才对。

阿兹斯指韩查甚至在国会将民兴党与“发证件给外来者”扯上关系。其实,慕尤丁是当时的内长,是他宣布派发PSS临时证给非法移民,如今却算到民兴党头上,而如今身为国盟内长的韩查宣布统一以IMM13难民文件代替,与PSS文件又有何差异?

矛盾的是,那边厢,联邦巫统又放话说慕尤丁可能也解散国会,让全国大选与东马州选举同步进行。

假设法庭裁决对慕沙有利,沙巴州选办不成,国会大选岂非半天吊?

https://guangming.com.my/【打開天窗】邦莫達也要當沙巴首長

2 comments:

bernhan said...

康华兄,其实民兴党提呈州元首的信件犯了技术错误。请查原任副首长所公开的信件(这些信件本来不应随便公开)。

https://twitter.com/madiustangau/status/1288769897648934913

里头所引用的州宪法条纹是10(1)(2)(b)。然后可以去查查州宪法根本没有这个条文,只有10(2)(b),是在关键公文上很愚蠢的技术错误。

所引用的条纹是:在履行以下职能时,Yang di Pertua Negeri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拒绝解散立法议会的请求。

而不是引用第7(1)条文。

· 康華 · said...

bernhan兄,的确,好大的技术错误,不过,既然10(1)(2)b不存在,应该不会成为议题。

州律政司应该引用第7(1)条文,但慕沙反而指州元首不符该条文,相信他的意思是他已取得多数议员支持,所以不该解散州议会,应该委他为首长。

如今内长韩查与之撇清关系,说州元首没有滥权,相信法庭也不会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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