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5 April 2019

弃州复邦,货不对办?

说要恢复沙砂两州地位而修正宪法,却货不对办?

昨天(4日),希盟政府通过2019年联邦宪法(修正)法案一读,内容却仍然将沙砂列为联邦州属,与媒体原先报道及两州人民的期望落差甚大。

之前,华文媒体打出弃「州」「邦」标题,指一旦修宪通过,沙砂两州就恢复与马来亚平等的伙伴地位。

中文用「邦」字,这是可以接受的,例如当我们说我国是联邦政府(federal government)时,不就已点出,大马是个联「邦」,即联合沙巴、砂拉越和马来亚三邦吗?

英文媒体却是以“territory"取代““state”,而国语媒体则用“wilayah”来取代“negeri”, 不禁叫人怀疑,这是“升格”还是“降格”呢?

就有NGO发出疑问,“territory”或“wilayah”的地位会大过“state”或“negeri”吗?

在当年的《20条款》第18条,州元首的称呼是Yang Di-Pertua Negara(国家元首)不是Negeri(州元首)呢(请看《沙巴《20条款》失效?》20120529)!

根据修宪法案内容,只是建议在第1(2)条文寻求将大马州属分成两个部分,即西马11州为第一部分,沙砂两州为第二部分。也等于说,沙砂的地位依然是大马的联邦「州」属,并没有所谓「州」「邦」之说,反而更加强沙砂的「州」属地位。

修正法案没有恢复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内的马来亚州属和婆罗洲州属,取而代之的是西马和东马之分。

将大马分成东西马两部分,无助提升沙砂与半岛的平等伙伴地位,反而将更加分化两岸的关系和距离。

法案阐明,这项修正法案将“恢复沙砂在1976年前享有”联邦伙伴“的地位”,即符合了1963年组成马来西亚的精神,满足了沙砂政府与人民的心愿与希望。

但,修正案并没有清楚列出沙巴、砂拉越和马来亚是立国的三大伙伴,也没有阐明是“同等法律地位和建国伙伴”的字眼。

首相署法律部长刘伟强之前说沙砂将提升至“邦”的地位,修正案内容完全没有提到,单是这点,部长就应该作出解释,即只是将国家分为东西马,又如何恢复沙巴砂拉越应得的权益?

也因此,在上述修正法案提呈一读的时候,东马议员们皆强烈反对,要求暂时搁置并收回修正法案。他们可说是反对有理,并非为反对而反对。

如麦西慕说的,如此重大议题,沙巴及砂拉越州议会,以及国会遴选委员会理应事先讨论,而不只是加入沙巴和砂拉越字眼而已。

顺便一提,首相署法律事务部长刘伟强也来自沙巴。

还有一个重点需要提出,刘伟强之前也曾指出,联邦宪法第160(2)条文下,“联邦”是指在1957年马来亚合约成立的马来亚联合邦。

“the Federation” means the Federation established under the Federation of Malaya Agreement 1957

因此,“联邦”的定义也必须被修改。砂拉越法律顾问冯裕中指出,上述条文必须修改为“在1963年马来西亚契约下成立的马来西亚联邦”,否则,沙巴砂拉越将依然被宪法当作为是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的成员,但沙巴和砂拉越并没有签署1957年的马来亚联合邦协议。

换句话说,在联邦宪法里,只有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Federation of Malaya)协议的存在,并没有阐明联邦是指在1963年成立的马来西亚;这是前后的矛盾。

但,刘伟强的解释却是,宪法第160条文在此并不适用,也与要修正的宪法第1(2)条文无关。

如何无关?这我就毫无头绪了。

既然马来亚联合邦早已不存在,为何第160(2)条文不跟着修改?如不修改,在宪法里,是否意味着沙巴和砂拉越不属于“联邦”成员?

上述修正案似乎提呈得有点草率,应该如麦西慕建议的,事先经过沙砂州议会及国会遴选委员会讨论并达到共识,那就不会出现像昨天的抗议声音。

不解为何刘伟强却以官方机密为由,不能事先公开修宪内容,直到修正案提呈至国会一读,到那时,已没有讨论的余地,却只有辩论和吵闹的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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