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提案只建议在第1(2)条文寻求将大马州属分成两个部分,即西马11州为第一部分,沙砂两州为第二部分。等于说,沙砂地位依然是大马的联邦「州」属,并没有所谓弃「州」复「邦」之说,反而更加强了沙砂的「州」属地位。
有鉴于此,敦马在国会提呈修正法案二读的时候,加入注明西马11州是「马来亚州属」以及沙巴砂拉越为「婆罗洲州属」(States
of Borneo),却仍因无法达到三分二议员的支持而不能通过。
当天,希盟获138张票支持修宪,还欠10张票才能达到修宪所需三分二的门槛,另59议员弃权,无人反对,结果修宪不过关。
根据报道,弃权者都是砂拉越政党联盟(GPS)、国阵和回教党议员。
GPS有18名议员,他们当天若改为支持,就有156张支持票,超逾三分二多数国会议席,修正案就能通过。
当天,砂拉越议员朱乃迪动议,要求先把修正案带上国会遴选委员会,却以60票对136票遭到否决。
朱乃迪的动议,足见弃权的东马议员不是为了反对而反对,他们只是希望能先讨论及达到共识,而非仓促提案。
砂首长阿邦佐哈里表示,砂州之所以反对,是因为修正案只寻求修改1(2)条文,却忽略了160(2)条文,即「联邦」的诠释应依据1963年大马协议,而非指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协议。
换句话说,在联邦宪法里,只有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Federation of Malaya)协议的存在,并没有阐明联邦是指在1963年成立的马来西亚。
之前也曾提问,为何160(2)条文没有跟着修正,毕竟马来亚联合邦已不存在,沙巴砂拉越也不是马来亚联合邦的成员(请看《弃州复邦,货不对办?》20190405)。
不修改第160(2)条文,在宪法里,是否意味着沙巴和砂拉越并不属于「联邦」成员?
首相署法律部长刘伟强的解释却是,宪法第160条文在此并不适用,也与要修正的宪法第1(2)条文无关。
沙巴学者再纳阿查曼(Zainal Ajamain)也这么说,当真如此吗?
进步党主席杨德利不认同,他说,政府提呈的修正案只是要重新强化1957年协议,不是要落实1963年大马协议。
我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总对160(2)条文对「联邦」的诠释感觉不妥。
刘伟强之前也说沙砂将获提升至「邦」的地位,修正法案内容完全没有提及,更没有清楚列出沙巴、砂拉越和马来亚是拥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建国三大伙伴。
如果事先经过三方面的讨论并达到共识,确定可获所有议员的支持才提案,那通过的机会是不是比较大一点?
觉得敦马在事后的谈话颇欠诚意,他说没有预料到提案得不到三分二议员的支持,他以为所有议员都会投支持票。
至于修宪遭到否决,他说他感觉良好,而砂拉越议员们有他们投票的选择权。
在提呈法案之前,敦马确定了会获得三分二议员的支持吗?若不,为何还要提案?
这,相信只有敦马本身才知道了。
http://www.guangming.com.my/node/485457/%E3%80%90%E6%89%93%E9%96%8B%E5%A4%A9%E7%AA%97%E3%80%91-%E6%B2%99%E7%A0%82%E4%B8%8D%E5%9C%A81957%E5%B9%B4%E7%9A%84%E9%A6%AC%E4%BE%86%E4%BA%9E%E8%81%AF%E5%90%88%E9%82%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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