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航亞航因換股而被罰款,讓大馬競爭委員會提高了知名度。
最近因燃油漲價影響其他物價跟著上漲,引起民眾亦向競委會投訴。
針對民眾投訴,競委會回應說:“物價上漲與反競爭行為無關,因此不在其所管制的範圍內。”
它特別澄清:如果物價上漲不是源自於特定商家、供應商、生產商或組織共謀,我們就不能監督有關物價。
它還特別警告商家們,不得因為汽油漲價而勾結起價。
不覺得它前言不對後語嗎?既然物價上漲非關反競爭行為,也不在它的管制範圍內,那商家們豈會將它的警告聽進耳里?
說到這,我也感到很困惑,何為反競爭行為?不就是壟斷嗎?
這裡指的壟斷,不止是獨家壟斷,也包括結盟(cartel)和公會協議式的壟斷。
放眼看,國內的壟斷行業何其多,商家組織公會以制訂價格,不是屬於反競爭行為嗎?
此外,有些產品價格則受到政府控制,就是所謂的統制品。
這些統制品,因為價格受到控制,不得隨意調整,算不算也是反競爭行為呢?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國內油價。
有時我在想,如果沒有所謂的統制價格,在自由市場的競爭下,我們的油價會不會來得比有“補貼”的油價便宜呢?
同樣,其他產品如白糖白米水電等,如果不是被壟斷,在一個開放市場里,這些產品是不是會來得更便宜呢?
如果你對我的假設懷疑,那就不妨看看馬航的例子吧!
以前沒有廉價航空,馬航壟斷了國內航綫,機票高昂不說,還說國內航綫虧損,必須靠國際航綫才賺錢。
但隨著亞航進來,馬航所提供的國內航綫,票價不也變得與亞航相差無幾了嗎?
2 comments:
我们这种"甘榜"反竞争法根本不可以用常人的理解来解读。
选择性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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