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23 November 2012

AES是爲了挽救人民的生命


說是朝野議員皆反對,但在週三的投票,國會以80對49通過推行自動執法系統(AES)計劃。

國陣議員投票率58%,民聯65%。

就算所有75位民聯議員傾巢而出,也無濟於事,因為還輸國陣5票。

政府要推行AES的理由堂而皇之,就是如交長江作漢所說的,爲了挽救公路上的人命。

他甚至援引憲法,說政府有責任保護每位公民的性命。

聽起來好像已經有點語無倫次。

保護每位公民的性命,確保每位公民的安全,本來就是政府天經地義的責任,否則,人民選來做什麽?

但,這並不表示可將AES的落實合理化啊!

在保護每位公民的性命和確保每位公民安全這部份,每下愈況的治安,又怎麼說呢?

當然交長可以說那不關他的事,要問就問內長去。

內長當然會說那只是人民的感覺(perception)而已,治安其實并沒有惡化,國家其實仍然很安全。

交長口口聲聲以保護公民性命為由,他卻忽略了公民拒絕AES的理由。

他知不知道,不是因為公民不愛惜的性命,而是對AES的公正執法和效率不具信心?

交長否認之前所說的,政府並沒有將AES執法權外包給該兩家公司,因為JPJ才有權力開罰單。

兩家公司只是負責進行安裝和維修工作。

交長說政府沒有承擔任何經費,所有經費由兩家公司自己承擔。

政府既不付錢給承包商,兩家公司如何取得收入?

就是如先前說的,根據罰單數量來抽傭,即罰單愈多,承包商的抽傭率就愈高。

如此的抽傭方式,是不是罰單開得愈多愈好?

而且兩家公司只有5年的營運權,5年後,一切設備及營運權就歸政府所有。

這樣一來,兩家公司是不是必須要在這5年內回本?

不止要回本,還要有利潤,不然不是白做?

何況所有的事前成本開銷都由公司本身承擔,政府沒有先墊。

這樣的安排有點“反常”;假設有了AES,人民個個奉公守法,遵守交通規則,兩家公司豈不做虧本生意?承包商不可能沒有想到這點吧?

時間就是金錢,難怪交長連六個月的適應期都不考慮,承包商不也要吃飯嗎?

1 comment:

Anonymous said...

感谢政府爱民如子,连钱包也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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