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當局規定萊納斯必須把廢料運回澳洲,後來發現,萊納斯僅將申請書呈給澳洲輻射防護和核安全機構,相信未獲批准,萊納斯因此改口說將把廢料運往印尼或泰國。
但相信印尼泰國亦不接受,今天讀到倪可敏透露,萊納斯聲明獲得當局批准,可以短期和長期將廢料儲存在國內。
也就是說,萊納斯現在根本不必為將廢料安置處煩惱,因為當局已經允許將廢料儲存在國內。
但,衛長不是口口聲聲表示,萊納斯必須把稀土廢料運出國外嗎?
衛長當時還說,萊納斯不必浪費時間在國內尋找廢料儲存槽。
何以如今又前後矛盾,前言不對後語?
爲了確定倪可敏說的是否屬實,我上網去找相關報導。
根據澳洲廣播電臺(ABC)網站報導,萊納斯首席執行員(CEO)Nicholas Curtis說,將稀土副產品運回澳洲已經不是他們的計劃,因為他們認為運去泰國或印尼會比較便宜。
這是我自己猜想的:可能後來他們又改變計劃,因為他們發現,如果把副產品留在大馬境內是最便宜的。
因為這位CEO跟著又說,“萊納斯已經獲得准證,可以在短期和長期把廢料儲存在大馬....。”
這可是從來沒有在大馬媒體報導過的呢,這下,我們的衛長要如何為人民解說?
http://www.radioaustralia.net.au/international/radio/program/asia-pacific/lynas-determined-to-proceed-with-rare-earths-processing-plant/1048614
所以我一直覺得,政府在稀土課題上對人民有所隱瞞,政府早就批准萊納斯來馬設廠,甚至給予12年的免稅優惠,否則,哪有先建廠後批准這回事?
難道政府部門里沒有人懂得經濟學里「社會成本」(social cost)這部份嗎?
設立稀土廠的「社會成本」便是,當地居民必須承擔稀土廢料所可能引發的輻射風險。這個成本,你要如何quantify它?
稀土問題國會特別委員會(PSC)當時還辯說:給萊納斯12年免稅優惠是很正常的做法,因為那是爲了吸引外資才提供的獎勵。
很明顯的,在做「成本收益分析」(cost benefit analysis)的時候,當局完全忽略了有「社會成本」這個東西。
還是,唯利是圖,當局根本就沒有做過任何所謂的「成本收益分析」?
也不懂得何謂「成本收益分析」?不然就不會弄到今天難以收拾的這個地步。
直至昨天,衛長還拍胸口保證,若有證據足以證明稀土廠危害人民健康,他會是第一個站出來反對的人。
甚至在昨天,他還重複說:內閣已經表明把含有輻射的稀土廢料運出我國。
這與萊納斯CEO說的“獲得准證將廢料儲存在大馬”,完全是一個天一個地。
到底誰說的才是正確?
衛長必須和萊納斯CEO對質,才知道誰說真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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