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会在2023年着手调查Jana Wibawa三案如下:
1)一家私企CEO阿当拉兰(Adam Radlan)充当分配政府项目的中间人,涉嫌在MCO期间向10家获颁政府项目的承包商收取逾3亿令吉的政治献金(请看《阿末扎希的重要性》20230202);
2)造价12亿的国家综合移民系统(NIISe)合约,慕尤丁涉嫌直颁给其女婿阿德兰(Adlan Berhan);
3)耗资57亿的财政部Jana Wibawa项目,旨在援助受疫情影响的土著承包商,被指出现选择性招标/直接谈判(请看《我是证人,不是嫌犯》20230221)。
阿当拉兰是土团党某区部主席,是慕尤丁女婿阿德兰的表亲。至于阿德兰与其律师曼梳沙厄(Mansoor Saat)在案发后潜逃嵌套海外,拒绝受查。
阿当拉兰共面对5项贪污罪和7项洗黑钱罪状如下:
1)2021年,向一家MIE基设及能源董事经理Jusoh Mamat索贿50万,为公司取得一项建路计划的同意书及合约,被控2项贪污罪;
2)2021年,在Jana Wibawa计划下索取200万令吉贿金被控一罪,另因受贿410万令吉而加控2罪(请看《高盛5亿美元赔金的下落》20230223);及
3)7项涉及逾300万令吉的洗黑钱控状。
昨天(20/8),阿当拉兰在缴付410万令吉的“compound”后,地庭撤销了他所有12项贪污洗钱控状,也就是说,阿当当场无罪释放。
慢着,12项贪污洗钱控状金额总数不是960万(50+200+410+300=960)吗?为什么阿当只需归还410万令吉就无罪释放,还有的另外550万呢?
根据控状,阿当“受贿”410万,另外“索贿”50万和200万,意即他可能真正只收到410万贿款,而50万和200万他只是向对方“索取”,但对方可能没有或拒绝给他,所以他可能没有拿到,是这样的意思吗?
至于逾300万的黑钱应该是来自同一笔的410万贿款,所以最终他只需要归还410万令吉的贿款了事?
而且请注意,阿当缴付的410万令吉不是叫“fine”,而是叫“compound”,同样是“罚款”的意思,但两者有何不同?这点稍后再谈。
副检察司法拉雅思敏(Farah Yasmin Salleh)指出,检方同意依据反洗钱法令第92(1)条文,让被告以支付compound的方式解决案件。
哦,原来反洗黑钱法令还有这样的一个条文,即允许被告支付compound后,所有控状就可以一笔勾销,无需经过庭审,被告就能无罪释放。
报道称,原本控方要求法官判处DNAA的,但辩方表示,当事人既已缴付compound,控方不能再就有关控诉采取进一步行动,因此应该获判无罪。
之前谈过,纳吉继子里扎和纳吉时期的第二副财长阿末马斯兰也是在同一条文下归还赃款而获撤告,马斯兰在2012年缴付110万compound后获判无罪,里扎则在2020年获判DNAA,条件是归还2.48亿美元的资产与现金。
记得当时马斯兰的代表律师还大费周章地解释,马斯兰只是缴付compound,不是法庭判他罚款。
反贪会当时作出补充,compound也是罚款的一种方式,是反洗黑钱法令下归还资产的一种方式(请看《又是一条好汉》20210930)。
所以fine和compound的不同处在,前者是由法官作出裁决的罚款,后者则是控辩双方所同意的数额,非由法官决定,有点像庭外和解,但矛盾之处,法官仍可裁决DNAA或无罪;既然都撤告了,理应无案可审,为何还有DNAA或无罪的判决呢?这点我就不懂了。
如果贪污失信洗钱等罪只要缴个compound就可撤告或DNAA或无罪,这不鼓励更多贪污失信洗钱案的发生吗?大家抱着一个侥幸的心态,反正若被揭发或被告,只要缴付compound或将赃款归还就没事,这样很博得过啊!
看来前首相伊斯迈沙比里的1.77亿令吉涉贪案也是如此,因为反贪会只向法庭申请充公赃款,并没有打算控告伊斯迈。
难怪近年来的贪污案越来越猖獗,上自MO1,下至小官小吏,已经到了失控的地步,反贪会顾得到抓得到那么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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