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30 December 2011

伊斯干達特區的「中間人」


前天提到伊斯干達機構(IIB)一名前高官丈夫被控收取164萬元賄款,原來只是冰山一角。

跟着讀到,原來反貪會這幾天都在忙着捉人,除了上述這位高官丈夫,昨天再有一位前高級副總裁被控并當場認罪,罰款區區2萬元。

預料下周另一位前董事也會被控。

還有一宗涉及20億的采購合約詐騙案,報導說已經逮捕了4人,反貪會也傳召了逾30名包括外國人在內的證人錄供,預料近期也將有嫌犯被控上庭。

反貪會忽然發揮高度效率,當然值得贊嘆表揚一番。

對伊斯干達特區集體貪污現象,只能說“嘆為觀止”。

倒是有些納悶,這麼一個“大件事”,民間好像“冷漠以待”。

難道對反貪會的信心不大?

或這只是大選要來的先兆?

然後虎頭蛇尾,不了了之?

報導指這些人以「中間人」自居,從中獲取費用總額的30%傭金。(還是賄金?)

那位前高官丈夫的“傭金”只是3-4%,已經算很低了。

我還說一般行情是10-12%,看來這點我已經落後了。

倒是有個疑惑,「中間人」這個行業,算是非法行業嗎?

讓我想起前陣子鬧得滿城風雨的Datuk T,他因柔佛的半彎橋工程被斬而失去了2000萬元傭金,他心有不甘而告上了法庭。

如果沒錯,他好像輸了那場官司,跟着就鬧出了安華的“性影片”。

還有鬧出人命的「潛水艇案」呢!

巴金達成立了一家“中間公司”,據說取得傭金高達5.75億馬幣。

所以,如果「中間人」或成立「中間公司」是非法行業,那反貪會是否也要一并調查這些呢?

但,伊斯干達特區的情形似乎有點不一樣。

《星洲》說:IIB這些高官委任外國代理尋找外資,成功後這些代理便能收取“賄款”。

“而且雙方也會簽署合約文件,保障各自的利益。”

這些代理為國家招徠外資,所收到的酬勞算是“賄款”嗎?

我覺得“賄款”一詞在這里用得不恰當,除非另有不為人知的內情。

如果是“賄款”,那應該是IIB里那些高官向這些代理收取“賄款”,而不是倒過來由這些高官把“賄款”付給這些代理們。

還是我解讀錯誤?

1 comment:

Super Saiyan 3 said...

一種看法,做工收錢與不做工收錢有分別。現在那些人墮落了,不做工只收傭金,拿了錢就走,Project自然也不做不完了。

一些關照朋黨、讓朋黨獲得Project的,朋黨把工作做好的,過失就比較小了。

最近聽說他們向承包商收取數百萬的競選費,這些錢又是偷工減料湊出來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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