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日乱象丛生,这里无法一一详述;倒是要提蔡添强当天提名被拒一事。
蔡添强是公正党副主席,已是两届吉隆坡峇都国会议员,当天再次寻求蝉联,提名当该区国席候选人,却被选举官(RO)撤销竞选资格。
该区选委会选举官安华莫哈末(Anwar Mohd Zaid)解释,他是根据联邦宪法第48条款(有官司在身)拒绝蔡添强的提名申请。
他说,该条文阐明,任何人被联邦的法庭判定不少过一年监禁或不少过2,000元罚款,在没有获得赦免的情况下(to a fine of not less than RM2,000 and has not received a free pardon),将自动失去竞选国会议员资格。
“根据选委会法律顾问意见,蔡添强在其最新案件被判2,000元罚款,即从原本3,000元减至2,000元,因此在1981年选举条规下失去竞选资格。”
这位选举官不是自作主张,而是征询过了选委会法律顾问的意见才做的决定。
关键是在“不少过”这个字,它是包括2,000元在内,还是要超过2,000元以上,即从2,001元才开始算起?
其实,高庭早在2010年已曾在针对蔡添强被判罚款2,000元的判决书有所诠释,即“不少过”是“超过”的意思,即2,001元以上。
当时,选委会没有针对高庭判决提出上诉。
国会议长班迪卡当时也未因此取消蔡添强的国会议员资格。
2013年,蔡添强提名参选当时,选委会也没有因此拒绝他的提名,何以这次选委会却态度大逆转,对法庭判决有了180度不同的诠释?让人百思不解。
律师公会前主席杨映波说,只要法庭判决未被推翻,其判决即代表现有法律。
选委会不可能会忽略或不知道有此判例,怎会作出自相矛盾的行动?
蔡添强的助选团也透露,他们在提名前已咨询过了选委会官员,后者当时表明没有问题,没想到到了当天提名时间结束后,才被告知蔡添强提名失败。
选委会主席莫哈末哈欣在被记者问及此事时显得相当不负责任,说是当时选举官(RO)做的决定,若有任何不满,那就让法庭去处理。
但选举官有说他是咨询过选委会法律顾问的,他理应也有知会过身为选委会主席的莫哈末哈欣才做决定的,后者不应推卸责任。
报载,选委会法律顾问(不愿具名)的答复是,若根据联邦宪法第53条款,由国会议长定夺其议员资格,当时国会并未取消蔡添强的议员资格,所以他获得保留议员资格,直到国会解散为止。
“但现在国会已经解散,如今进行新的选举,所以权力又回到选委会手上,选委会有权决定其参选资格。”
听起来好强词夺理,那法庭的判决先例(precedent)呢?难道选委会权力还大过法庭,不必考虑法庭判决,可以推翻法庭判决?
选委会此举,岂非有藐视宪法与司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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