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議長班迪卡說的。
我沒有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所以不知道事實是否如此。
不過,班迪卡說,根據聯邦憲法第62(1)條文,國會可以自行制訂議會常規。
Article 62(1)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stitution and of federal law, each House of Parliament shall regulate its own procedure.
我的詮釋是,雖然目前沒有上述議會常規,國會仍然可以通過制訂,那就不成問題了。
議長在這議題上卻含糊其詞。他說,“反對黨不能提呈投首相不信任票的動議,因為議會程序並不允許,一切得遵循國會的議會程序。”
如果反對黨提呈有關動議,即將「可提呈投首相不信任票動議」納入議會常規,并獲得大多數朝野議員通過,將之納入議會程序,那可不可以呢?
當然首先還得看身為議長的班迪卡接不接受有關動議。
他說他還未收到任何要提呈不信任動議的通知,收到的時候,他就會解決這個問題。
之前,剛在內閣重組被召入閣負責國會事務的阿莎麗娜也指反對黨不能在國會提呈不信任動議,後來她又否認,還指是媒體扭曲了她的言論。
針對此事,班迪卡反應相當大,說除了議長本身,沒有部長,包括首相在內,可以在動議未被帶上國會之前就否決掉。
班迪卡的反應可以理解。記得年初的時候,敦馬曾爆料他將辭掉議長職嗎?
其中一個原因,原來他對首相署里有個管理國會事務的部長感到不滿,他覺得國會議長管的就是國會事務,不應該再有個國會事務部長。
那時首相署里的國會事務部長是沙希淡,內閣重組後,改由阿莎麗娜負責,難怪他對阿莎麗娜表示敵意。
諾加茲蘭則認為提呈投不信任票動議是行不通的。
他的理由是:“國會是由政黨組成的,國內最大政黨主席將獲機會組成政府。就算反對黨與國陣議員合作成功對首相投不信任票,過後國家元首召見所有政黨領袖,而最大政黨巫統主席正是首相納吉,到最後仍然由巫統主席重新組成政府。所以我說,投不信任票動議是沒用的。”
http://news.sinchew.com.my/node/442281?tid=1
事實未必如此,以當年霹靂“政變”情況為例,只有國家元首相信有超過半數議員不再信任現有首相,他大可委任一名新首相,或宣佈國會解散重新舉行大選。
以霹靂“政變”為例,當時是因幾位民聯議員宣佈成為獨立議員,注意他們並沒有宣佈跳槽,但霹靂蘇丹相信他們與國陣站在同一陣線,因此宣佈在無需重新舉辦州選的情況下,由國陣成立新政府。
在沙巴,當年國陣接手成立新政府的時候,為兌現選舉承諾而實行「首長輪任制」,這個制度也從未在憲法闡明,也未在州議會常規內,卻也沒有人指出這個制度違憲非法。
可見所謂的制度或議規,都是人為的。
或者你會說,這都是該州的“孤立”個案。
你忘了國會也曾發生不少次,如果沒錯,歷届首相都是在任期期間換班的,阿都拉是在敦馬宣佈卸任的時候接過首相職;同樣,納吉也是在阿都拉下臺後當首相的,他們並不需要先經過選舉,而是自行安排。
原本的議會“傳統”(不確定是否常規)是,由獲取最多議席的政黨主席當首相,但你會發現,由於歷届首相都是任期期間換班,事實反而是,當首相者即將成為巫統主席。程序上就顛倒了!
諾阿茲蘭“最大政黨主席將組成政府”的說法是不完全正確的,正確的說法應該是“由獲取最多議席的政黨主席組成政府”。
這50幾年來,湊巧這獲取最多議席的政黨一直是巫統,但如果有朝一日,在朝議員也不再支持這“最大”政黨的時候呢?
如霹靂的情況,如果最高元首確定大多數議員不再信任現有首相的時候,他應該有權力委任新首相或解散國會的。
這是一個民主自由所允許的制度,不能被詮釋為推翻政府或“破壞議會民主”。反之,那些欲制止民主自由的人,才是在“破壞議會民主”。
2 comments:
前景茫茫,一片黑暗
黑暗的盡頭就是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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