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2 August 2013

慎防回教概念售屋法

昨天讀到一則比較不起眼的新聞,讓我非常好奇。

國家房屋局(JPN)提醒國人,在買屋子時,要謹慎審核發展商獻議的房屋計劃。

報導引述房屋局總監莫哈末巴茲爾說,“最近接獲一些購屋者告知,有發展商以回教概念方式售賣房屋,購屋者可以每月獲得500元現金長達36個月,或在簽署合約後交屋為止。”

“不過,購屋者必須先申請私人貸款,并繳付全額貸款給有關發展商的律師。”

JPN說,這樣的買賣程序不符合《1996年房屋發展(管制和執照)法令118條》。

上網去找該法令,第118條所涵蓋的蠻多,我想JPN指的應該第八條關於發展商必須開設一個銀行戶口(HDA)部份。

若如JPN說的購屋者須繳付全額貸款給發展商的律師,不是放入發展商的HDA戶口,那就不符有關法令條文,購屋者權益沒有受到保護。

但是,回教概念方式買賣房屋是這樣的嗎?

我想發展商是利用每月回扣500元給購屋者長達36個月的噱頭來吸引購屋者。

如果我的理解沒錯,表面上購屋者似獲得了18,000元的回扣,實際上也只是從他“預付”的貸款給回購屋者而已。

因為回教貸款與一般貸款不同處,它是在借貸前就把“利息”算了進去,雖然在回教法里那并不叫“利息”而是叫“利潤”。

舉個簡單例子,假設你借30萬買一間屋子,借貸期30年,每月付款。

但貸款合約里可能注明貸款是70萬,因為銀行把30年的40萬“利息”已一併算進去,一開始你就連本帶利欠了銀行70萬元。

假設有關房屋計劃半途遭發展商棄置,銀行可以要求你償還全部連本帶利的70萬,或已發給發展商的數額加上銀行“利潤”。

就算發展商每月回扣給你500元(當然如果房屋遭擱置,意即發展商面對財務問題,大概也不會繼續給你回扣),但你卻欠下銀行全額貸款,是不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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