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有許多疑惑:蘇祿王朝既然早已不存在,我國為何還在付租呢?
既然付租,不就等於承認沙巴這塊土地是租來的,我們只是租戶不是地主,我國並沒有沙巴這塊土地的擁有權嗎?
而且自稱為蘇祿蘇丹的人那麼多,我們究竟將租金付給誰?我們又如何鑒定誰才是「合法」的蘇丹?
發生拿篤事件,更讓我心生不解:既然我國每年都在還租,為何「蘇祿蘇丹」還要入侵我土?
就算要討回這塊土地的話,也應該用文明的方式來進行,而不是用入侵強佔的手段啊!
這樣子分析,就發現有很多矛盾和不合邏輯的疑點。
而且,這位基蘭蘇丹還獅子開大口,要求從沙巴每年的增長率抽50%當royalty,以取代每年的租金。
根據報導,我國仍每年繳付馬幣5,300元(約77,000比索)給對方。
加瑪魯基蘭自稱為全球最窮的蘇丹,這區區的5,300元,自然微不足道。
兩個星期前,敦馬和卡巴星不約而同地呼籲我國政府停付租金給蘇祿蘇丹後裔。
卡巴星的理由是主權問題,敦馬的理由卻是“他們殘暴的行徑已違反了條例”。
我的看法是,蘇祿王朝既已滅亡,我國為何還要承認一個已經滅亡的王朝?
今天讀報,州檔案局前總監迪加巴拉斯也說,蘇祿基蘭家族持有的「租憑」,隨著蘇祿王朝步入歷史,在法律上根本已經失效。
那為何我國還要繼續繳租?難道又是因為兄弟情意結在作祟?
我相信是的。
迪加巴拉斯說,根據檔案,加瑪魯基蘭二世(Jamalul Kiram II)是最後一位在1936年受承認的蘇丹,他有7位女兒,沒有兒子。
這麼說來,現在這位加瑪魯基蘭III并不是加瑪魯基蘭二世的兒子,他如何能夠證明他是「合法」的蘇祿蘇丹?
而且,原來在日治時代,沙巴就沒有再付租給蘇祿蘇丹了。
日治時代?那時候沙巴還叫北婆羅州,馬來西亞都還沒有成立。
迪加巴拉斯說,馬來西亞成立後,東姑在當時沙巴首長馬士達華建議下,才再開始繳付「割讓金」給對方。
對方是誰?迪加巴拉斯沒有說明。
馬士達華是來自古達的蘇祿族,這次恐怖分子的首領阿茲慕迪基蘭就在他那個時代擔任古達的助理縣官,馬士達華當時有此建議,那也不出奇。
很可能所謂的「割讓金」或租金就是直接交給阿茲慕迪吧!
然而,到了人民黨時代,政府就停止繳付,團結黨時代也沒有。
但當國陣接過州政權的時候,政府透過外交部再次繳付租金。
迪加巴拉斯說,租金是繳給菲國政府,菲國政府卻沒有將錢交給蘇祿蘇丹後裔。(迪加巴拉斯怎麼知道?)
照這個說法,蘇祿蘇丹後裔(假設就是加瑪魯基蘭III家族成員)只在馬士達華時代收過九年的租金,過後便一直沒有收過任何租金;因為在人民黨和團結黨時代停了18年,從國陣時代開始至到現在這長達19年期間,租金是給菲國政府。
我卻很懷疑,既然菲國政府不再承認蘇祿王朝,它是基於什麽理由“代”收這筆租金?我國政府又是以什麽名堂付這筆錢給菲律賓?
再說,如果菲國政府未把租金轉交給蘇祿蘇丹後裔,其後裔怎會一點抗議都沒有呢?
以為租金由沙巴州政府繳付,原來是由聯邦直接支付。聯邦政府為何願意繳這筆錢呢?尤其是中止18年後,卻在國陣接過州政權後又開始繳。
關於這點,我想應該是敦馬的意思,而且聯邦應該是直接繳給蘇祿蘇丹後裔,而非如迪加巴拉斯說的交給菲國政府。
爲什麽?還不是可悲的兄弟情意結在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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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omments:
自相情愿把敌人当成兄弟,人家把你当菜头。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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