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20 November 2012

從「養牛案」到「政治獻金」

忽然想到,王賽芝“升級”當婦女家庭社會發展部門“顧問”,這樣一來,她的階級不是高過身兼婦女部長的首相納吉嗎?

話說回頭,雖然反貪會為莎麗扎洗脫指控,卻無法洗脫人民對「養牛案」的想法。

既然同住在一個屋簷下,若說完全不知道枕邊人和自己親生的孩子在幹什麼,不關心老公孩子的事業,那是很難令人信服的。

何況自己當時還是國家婦女家庭社會發展部門的首長,對自己家庭的丈夫孩子卻不聞不問,自己不是失責了嗎?

天下之大,就是無奇不有,有這樣的事情發生,而且是在這個萬能國,那也不會感到稀奇了。

說到「養牛案」,今天在《大馬局內人》讀到關於拉菲茲申請撤銷“抵觸銀行法令”控狀的報導。

不過很奇怪,其他媒體卻沒有相關報導。

http://www.themalaysianinsider.com/malaysia/article/criminal-charges-negate-bafia-shield-rafizi-trial-told/

大家還記得吧,拉菲茲針對「養牛案」爆料,理應在吹哨人法令下受到保護,如今卻被莎麗扎老公以銀行法令(BAFIA)提控。

上回我就質疑了,這不是很自相矛盾嗎?

如果吹哨者不能受到保護,那有關法令豈非形同虛設?

又或者,犯罪者以另一個法令告回吹哨者,那以後誰還敢當吹哨者?犯罪者豈非繼續逍遙法外,永遠無法無天?

前陣子,納茲里指拉菲茲因為將資料外泄,因此違反吹哨者法令,指他不是吹哨者(whistle blower),而是吹喇叭者(trumpet blower)。

根據納茲里的說法,舉報者必須滿足兩項基本保密條件:對個人資料、住址、職業與告密內容等保密。

他說,吹哨者法令不能保護違例者。

不過,大家都知道,納茲里對拉菲茲有所不滿,因為後者爆料,指納茲里涉利益衝突,因其兒子所駕駛的名車,乃屬沙巴商人謝天福所有。

謝天福,4年前在香港攜帶4000萬元出境被扣,當時他被認為是慕沙的代理人;事過四年,納茲里才澄清說那4000萬元非慕沙個人所有,而是謝天福要給沙巴巫統的政治獻金。

拉菲茲即刻爆料,不止納茲里兒子駕駛謝天福的名車,納茲里還曾和謝天福一同到杜拜旅遊。

納茲里是首相署的「法律」部長,既然有了這樣的“背景”,由他來為謝天福和慕沙“脫罪”,當然是100%的不恰當。

這情況,不就和當年的「林甘案」如出一轍嗎?納茲里怎麼還明知故犯呢?

又說離題了。

這也難怪,因為這些事件都是千絲萬縷糾纏交錯在一起,談到一件就不能不連想到另一件。
其實剛才要談的是今天在《大馬局內人》讀到的報導。

在拉菲茲申請撤銷案上,其律師說,一個人只要被控以刑事罪,那他就不能在銀行法令下尋求保密。

An individual automatically loses his right to banking confidentiality once he is charged with committing a criminal offence.

也就是說,犯刑事罪者就不能躲在銀行法令下要求保密,更何況此案涉及公款和公眾利益,民眾有知情權。

「養牛案」未了,拉菲茲卻未放棄追蹤沙巴4000萬元政治獻金案。

拉菲茲的大無畏精神令人敬佩,但我也很擔心他的個人安全。

3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能当上三朝元老,一点都不简单。

Anonymous said...

说到拉菲茲的大無畏精神令,令我想起我们的庄医生,一直抓住沙巴非法移民不放,我五体投地。


· 康華 · said...

無名,哈!

無名,就是需要有這樣的人物在,國家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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