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19 June 2012

結論還是:總檢察長權力太大


總檢察長的權力太大,大到可操生殺大權,因為不管什麽案子,必須先經過他這一關,才可以決定是否要上庭審訊。

也就是說,要不要告,先由總檢察長做決定。

這不等於未審先決嗎?

看看近來我國許多大大小小的案件,就可以知道總檢察長的權力有多大。

總檢察長的位子,幾乎是“終生”制的。

例如現任總檢察長阿都甘尼,便是從2002年就任至今。

恕我在這方面的無知,爲什麽總檢察長不像警察總長選委會主席或反貪會主席等職是有任期的呢?

所以有時我就一直在想,總檢察長權力這麼大,假設,我是說假設而已,有一天他自己犯錯,那該由誰來檢控他呢?

今天讀報,從納茲里的談話,原先我以為找到了答案。

納茲里說:「若總檢察長被檢控,只要一名執業律師就可將總檢察長控上法庭。如果他是間接涉案,有關檢控則可由副檢察司決定。」

真的這麼簡單嗎?

如果律師檢控總檢察長,難道就不需要先經過總檢察署嗎?

如果經過檢察署,他的副手又如何檢控他的上司?

納茲里是在國會回答哥賓星的提問,但他的話也自相矛盾。

因為他一邊說:總檢察署內有許多副檢察司可進行檢控工作。

接著他又說:總檢察長不能被他的下屬提控。

那到底總檢察長能不能被他的副手提控?報導沒有結論。

哥賓星對納茲里的答案滿不滿意?報導也沒有提。

但身為讀者的我,還是一頭霧水。

哥賓星是提到反貪會有許多案件因為卡在總檢察署遲遲未獲提控,甚至被彈回。

納茲里回應說:反貪會里的評估小組可以向總檢察署建議進行提控。

說到最後,納茲里還是認同根據憲法第145(3)條文,總檢察長擁有絕對的檢控權力。

所以結論還是:總檢察長的權力太大!

1 comment:

Anonymous said...

Oral sex is an offence in Malaysia. A person was caught by cd and the person admitted his was the one appeared in the cd. Why he is not charge? Because we have a AG who selective charge the accuse, So no surprise what he did for a long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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